【招标结果】[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开招标]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中标公告
【招标结果】[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开招标]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中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河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南 焦作市 | 采购单位 | 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河南九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三门峡星耀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开招标]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中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焦公孟采购H2026-008
2.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2日
5.评审日期:2026年11月2日
二、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
1.采购内容: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详见采购需求)
2.合同履行期限:至质保期结束
三、中标情况
四、评审专家名单:
张双林、窦冬勤、马艳花、杜维斌、祝跃霞、李德军(采购人代表)、王晓林(采购人代表)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104984元
六、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孟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各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详见附件。
2.各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以供应商提交的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的不再受理。
3.监督部门:孟州市农业农村局,联系方式:0391-8181860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孟州市产业集聚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九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孟州市河雍大街288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
分项报价表.pdf
招标文件正文.pdf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pdf
得分与排名表.pdf
四、分项报价表
注:1、投标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的,应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投标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盖章):三门峡星耀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6年11月02日
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
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焦公孟采购H2026-008
采购人: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九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标
一、资格审查
二、评标
符合性审查标准表
评标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表
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卷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四、分项报价表
五、备品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一览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八、技术支持资料
九、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政府采购政策
一、关于小微企业及产品
二、关于监狱企业
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六、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七、正版软件
八、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九、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十、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十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十二、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1月2日8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焦公孟采购H2026-008
2.项目名称: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货物名称及数量: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详见采购需求)
5.2标包划分:1个标包
5.3采购货物技术性能指标:详见采购需求
5.4核心产品:垃圾转运车(压缩式垃圾车)
5.5采购范围: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的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
检测、调试、车辆上牌、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售后保修(运行、维护、软件升级,如
有)及其他相关伴随服务
5.6交货期:自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5.7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8质保期: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未规定的质保期为1年
5.9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合格标准
6.合同履行期限:至质保期结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3.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开评标(不见面开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交易平台“交易主体登录”栏目下载招标文件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11月2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11月2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孟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二开标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孟州市人民政府网
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
财购〔2016〕1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当天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将查询
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
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
人(查询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网站:信用中国)、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
2.本项目落实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环境标志性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
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及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等政府采购政
策。
3.《投标单位操作手册及视频》和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请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
务”——“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4.请各投标人提前办理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CA数字
证书上传。为防止网络拥堵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请各投标人提前上传,因未能及
时上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按要求进行网上获取并下载招标文件,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取招标文件者视为无效标。
6.平台统一技术服务电话为:400-998-0000,服务QQ:40085033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00-
17:30(北京时间)。
7.获取招标文件后,请下载并安装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供应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焦作市电子招投标交
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8.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应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解密
或解密失败的将被拒绝。详见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投标单位操作手册及视频”。除
电子投标文件外,投标时不再接受任何纸质文件、资料等。
9.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代理服务费参考
“豫招协〔2023〕2号”文件规定计取。
10.监督部门:孟州市农业农村局,联系方式:0391-8181860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孟州市产业集聚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九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孟州市河雍大街288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采购项目概况
1.1.1本采购项目已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采购货物名称及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标包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预算金额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采购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采购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质保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
人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
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
在不良信用记录。
1.4.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
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分包
1.9.1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
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除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9.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
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9.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
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10响应和偏差
1.10.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
则,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
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0.3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
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
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无效。
1.10.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无效。
1.10.5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
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1.11采购进口产品
*1.1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1.11.2本章第1.11.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竞争。*参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产品销售授权书。
1.11.3本章第1.11.1款规定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中标人应保证负责办理所投进口产品的合法报
通关手续并进入中国关境内,保证在供货验收时提供办理进口产品业务的合法手续和证明材料。
1.11.4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1.12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计算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不含冷却塔)、镇流器、
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属于节能产品政府
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强制采购产品(以最新发布清单为准),投标产品中含有以上货物的,必须提供国
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本次采购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见前附表。
*1.13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依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所投产
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以最新发布的为准)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
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
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本次采购的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产品见前附表。
*1.14正版软件
1.15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
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
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1.15强制性产品认证
凡是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最新目录为准),投标人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证机构应以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
围》名单为准,否则投标无效。
具体规定详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7号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
(2019年第44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最新公布目录为准);《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
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以上文件以最新发布为准。
1.16本国产品
1.16.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在中国境内
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
要求。
1.16.2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
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1.16.3其中,“在中国境内生产”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
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
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包括贴牌、简单的上漆等细微操作。因此,进口产品属于非本国产
品。但对一些非进口产品,如果不满足《通知》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等条件,这些产品也属于
非本国产品。
1.16.4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
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1.16.5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
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
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资格审查及评标;
(4)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采购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政府采购政策;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
2.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2.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15日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4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分项报价表;
(5)备品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一览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证明材料(如有时提供);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补正,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税金。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及开
标一览表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否则投标无效。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
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
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支票形
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自然
人投标时)、其他组织的相关证明等。
3.5.2“财务状况报告”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复印件。如
投标人提供财务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3.5.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5.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格式自拟)。
3.5.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5.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3.5.7投标申请人未参与本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书面声明
(格式自拟)
3.5.8满足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要求的“特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5.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9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
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无效。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
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
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
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
作出明确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
购人的承诺。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
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
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
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
得再次分包。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
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的要求加盖
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
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
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B)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
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5.2开标程序(B)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5.3开标疑义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
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
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6.资格审查
*6.1资格审查
6.1.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
查。
6.1.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6.1.3资格审查标准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标”。
6.1.4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
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当天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时将
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对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网址
“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网址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7.评标
7.1评标委员会
7.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7.1.3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
动。
7.1.4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
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
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
档。
7.1.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7.2评标委员会职责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3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4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
质性要求。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标”。
7.5评标方法和标准
7.5.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
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
据。
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标”。
7.5.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
的得分。
7.5.3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6废标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7.6.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7.6.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7.6.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7.6.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8.合同授予
8.1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
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8.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
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投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
书,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8.3中标通知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4履约保证金
8.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
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5签订合同
8.5.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
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8.5.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8.5.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5.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5.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
任。
8.6采购资金的支付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人支付采购资金。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8.7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投标人履约的验收,
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
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8.8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
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
门。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9.3.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9.3.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9.3.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9.3.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9.3.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9.3.6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9.3.7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3.8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9.3.9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9.3.10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七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
异地评审差旅费。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回避要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评标委员会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
避:
9.5.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9.5.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9.5.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9.5.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9.5.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评标委员会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
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10.质疑与投诉
10.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
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2(A)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0.2(B)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质疑。
10.3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0.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0.5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政府
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将
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10.6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
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1.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第七章政府采购政策”
12.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货物采购招标关于招
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标
一、资格审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资格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则
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资格审查标准表
二、评标
*1.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
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无效。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符合性审查标准表。
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
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
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打分。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
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评标标准
3.1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见评标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表
3.2关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文件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
3.2.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
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20%;
3.2.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
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
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6%;
3.2.3关于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3.2.4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须提供完整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
在价格评审时不予考虑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3关于本国产品价格扣除
3.3.1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
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3.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
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
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4可同时给予小微企业和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提供本国产品的
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
知》(国办发〔2025〕3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
价格评审优惠。
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该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
致的;
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7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
同的;
4.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4.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4.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4.11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或者领取报酬的;
4.12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4.13其他涉嫌串通的情形。
5.投标文件的澄清
5.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
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2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格
式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
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
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
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5.3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对投标文件评价
6.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按本章第3.1款规定的评标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6.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3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6.4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
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
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数值标准,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
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
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
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
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
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
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
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7.投标报价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7.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
表)为准;
7.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7.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7.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第5.2款的规定经
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7.5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8.相同品牌产品投标的规定
8.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
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
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其他投标无效。
8.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
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报价也相同或者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
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8.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
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9.评标结果
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9.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
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
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9.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符合性审查标准表
评标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表
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
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
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
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
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
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
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6.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
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
(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成交)通知书:指甲方通知乙方中标(成交)的函件。
1.1.1.4投标函(响应函)、开标一览表(报价):指由乙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响应
函)”、“开标(报价)一览表”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采购需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采购需求”的文件。
1.1.1.7中标(成交)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投标(响应)
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
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1.2.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
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1.2.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的合同当事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1.4“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
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他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
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安装:指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货物固定在一定的位置上,使其
就位并与相关货物、工程实现连接。
1.1.7调试:指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货物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考核:指在合同货物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
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验收:指合同货物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甲方作出接受合同货物的
确认。
1.1.10技术服务: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验收前,向甲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
由甲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甲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乙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
消除合同货物故障的期限。
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
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
后一天。
1.1.14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
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
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4.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
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甲乙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
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
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甲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甲方人员,与乙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货物的监造(如
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
书面通知乙方。
1.6联合体
1.6.1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并向甲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
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甲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甲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甲方可
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
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乙方应根据采购需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
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乙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
出以及乙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
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作为预付款。
甲方支付预付款后,如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乙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
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乙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
核无误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
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3.2.4结清款: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甲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
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3.3甲方扣款的权利
当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
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甲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甲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
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文件的约
定。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甲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货物及其
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乙方应予配合。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
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
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4.1.3乙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货物的进度计划时,应将甲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甲方;
甲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外,乙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甲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甲方;如甲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
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甲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甲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
见和建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
责。
4.1.5甲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
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
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乙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货物安装调试地点及在现场保管的需
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
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乙方。
5.1.4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
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1.5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
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5.1.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
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2标记
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
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
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
超重件,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含有
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乙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货物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
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货物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
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
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甲方,并在合同货物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
式通知甲方。
5.3.4乙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
装,则乙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甲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易燃
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
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甲方。
5.4交付
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将合
同货物交付给甲方。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
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甲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
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合同货物交付给甲方之前包括运输
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
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乙方应在
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
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货物交付时;
(2)合同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乙方。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的开箱检验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地点进行。
6.1.3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乙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在开箱检验中,甲方和乙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
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如果乙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甲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在乙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
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乙方已接受,但乙方
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甲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货物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甲方负责
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货
物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
乙方负责,乙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货物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
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货物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
验中发现合同货物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但甲方能够证明是由
于乙方原因或合同货物交付前非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货物进行
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
束力。
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
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甲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
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
(2)甲方或甲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乙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甲方或甲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乙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
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货物损坏,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甲方或甲方安排的第三
方按照乙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货物
损坏的情况,乙方应承担责任。
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
材料(如需要)等均由甲方承担。
6.2.3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
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
料(如需要)等均由甲方承担。
6.3.2如由于乙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乙方应在双方同
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乙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
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甲乙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
商,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货物的最低技
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货物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甲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货物,但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甲方支付补
偿金。
6.3.4如由于甲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乙方应协助甲
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甲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甲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货物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
及货物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甲乙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
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
同货物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乙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货物安装调试地点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乙方的技
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甲方应免费为乙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
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
7.3乙方技术人员应遵守甲方安装调试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甲方的现场
管理。
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在
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甲方同意的条件下,乙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
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甲乙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货物出现故障,乙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
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
同货物的故障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甲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出具合同货物的
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9.质保期服务
9.1乙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
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乙方
到合同货物现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
大故障除外)。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
决合同货物的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如乙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甲方应免费为乙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
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技术人员的
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技术人员应遵守甲方对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
甲方的现场管理。
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在不
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甲方同意的条件下,乙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就在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
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甲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甲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
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
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乙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乙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
会因乙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乙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
行,且合同货物(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
文件另有约定。
11.5乙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
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乙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
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乙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免费
提供。
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
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乙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
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全
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甲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甲方持续获得上述备
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乙方保证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甲方使用
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乙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
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
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
产权属于甲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甲
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合同货物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
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如果甲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以甲方
名义并在甲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
示,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
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
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第五章采购需求
1.采购范围: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的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
检测、调试、车辆上牌、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售后保修(运行、维护、软件升级,如
有)及其他相关伴随服务
2.交货期:自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质保期: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未规定的质保期为1年
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合格标准
6.合同履行期限:至质保期结束
7.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代建单位,中标人发票均对孟州市农业农村局开具。
*8.所投车辆型号须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有效目录,投标文件提供工信
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公开查询系统截图(含车型号、公告批次、查询网址);中标后交付车辆必须与公
告信息一致,中标人负责完成本地上牌,确保可正常注册登记,上牌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四、分项报价表
注:1、投标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应附国
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投标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
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备品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一览表
注:没有备品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的,可不填写此表。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节能环保产品(如有)
4.1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有)
注: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4.2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有)
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4、节能环保产品(如有)
4.1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有)
注: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4.2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有)
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4.3环境标志产品(如有)
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品目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标准名称备注1A020101计算机设备★A02010104台式计算机《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标准适用于普通用途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工作站及工控机;不适用于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图形显示单元的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W的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显示屏对角线小于0.2964m(11.6英寸)的便携式计算机及一体机。★A02010105便携式计算机《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AO2O1O1O7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2A020106输入输出设备A02010601打印设备A0201060101喷墨打印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效(GB21521)标准适用于在220V、50Hz电网供电下正常工作,标准幅面的产品。不适用于以下产品:仅有数据接口(如USB、IEEE1394等接口)供电的产品;具有数字接收前端(DFE)的产品;输出速度大于或等于70页/min的产品;打印头针数大于48的针式打印机。★A0201060102激光打印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效等级》(GB21521)★A0201060104针式打印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效(GB21521)A02010604显示设备★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标准适用于计算机使用的液晶显示器,也适用于主要功能为计算机显示器,带有调谐器/接收器的显示设备。不适用于工程、医疗、工业设备等专业用途显示器。A02010609图形图像输入设备A0201060901扫描仪参照《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中打印速度为15页/分的针式打印机相关要求3A020202投影仪《投影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2028)4A020204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效(GB21521)5A020519泵A02051901离心泵《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6A020523制冷空调设备★A02052301制冷压缩机冷水机组《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80)GB19577标准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GB37480标准适用于采用电动机驱动、低温环境运行的风-水型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供暖用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水机、供暖用低温型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不适用于低温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空调机组和风-风型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721)标准适用于以电动机械压缩式系统并以水为冷(热)源的户用、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水(地)源热泵机组。不适用于单冷型和单热型水(地)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0)标准适用于以蒸汽为热源或以燃油、燃气直接燃烧为热源的空气调节或工艺用双效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但不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热源组合型的机组。★A02052305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标准适用于采用风冷式或水冷式冷凝器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以下简称多联机)、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以下简称低温多联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9)GB19576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通讯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37479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大于0Pa(表压力)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A02052309专用制冷、空调设备机房空调《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通讯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A02052399其他制冷空调设备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第1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1)《机械通风冷却塔第2部分大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2)7A020601电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8A020602变压器配电变压器《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9★A020609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7896)本标准适用于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标称功率在4W~120W的管形荧光灯用电感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不适用于配合非预热启动灯的电子镇流器。水源热泵机组《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721)标准适用于以电动机械压缩式系统并以水为冷(热)源的户用、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水(地)源热泵机组。不适用于单冷型和单热型水(地)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0)标准适用于以蒸汽为热源或以燃油、燃气直接燃烧为热源的空气调节或工艺用双效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但不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热源组合型的机组。★A02052305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标准适用于采用风冷式或水冷式冷凝器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以下简称多联机)、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以下简称低温多联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9)GB19576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通讯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37479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大于0Pa(表压力)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A02052309专用制冷、空调设备机房空调《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通讯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A02052399其他制冷空调设备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第1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1)《机械通风冷却塔第2部分大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2)7A020601电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8A020602变压器配电变压器《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9★A020609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7896)本标准适用于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标称功率在4W~120W的管形荧光灯用电感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不适用于配合非预热启动灯的电子镇流器。10A020618生活用电器A0206180101电冰箱《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登记》(GB12021.2)★A0206180203空调机房间空气调节器《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电动压缩机,额定制冷量不大于14000W、气候类型为T1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名义制热量不大于14000W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焦公孟采购H2026-008
2.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2日
5.评审日期:2026年11月2日
二、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
1.采购内容: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详见采购需求)
2.合同履行期限:至质保期结束
三、中标情况
包号 | 采购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地址 | 中标金额 | 单位 | 备注信息 | ||||
焦公孟采购H2026-008-1 | 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详见采购需求) | 三门峡星耀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南门3号 | *** | 元 | 评审总得分:87.07分 | ||||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
1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
四、评审专家名单:
张双林、窦冬勤、马艳花、杜维斌、祝跃霞、李德军(采购人代表)、王晓林(采购人代表)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104984元
六、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孟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各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详见附件。
2.各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以供应商提交的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的不再受理。
3.监督部门:孟州市农业农村局,联系方式:0391-8181860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孟州市产业集聚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九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孟州市河雍大街288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
分项报价表.pdf
招标文件正文.pdf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pdf
得分与排名表.pdf
四、分项报价表
| 序号 | 货物名称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价(元) | 数量 | 总价(元) | 是否属于列入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
| 1 | 小型垃圾收集车 | 潍坊市 | 潍坊中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银龙牌 | 4立方小型垃圾收集车/YL3000DZH | 38000.00 | 17 | 646000.00 | 否 |
| 2 | 小型垃圾收集车 | 长沙市 |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牌 | 总质量4495小型垃圾收集车/BJ5047ZZZEV-H2 | 270000.00 | 11 | 2970000.00 | 否 |
| 3 | 垃圾转运车(压缩式垃圾车) | 长沙市 |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牌 | 总质量12495压缩式垃圾车/BJ5126ZYSEV-H1 | 500000.00 | 3 | 1500000.00 | 否 |
| 4 | 垃圾转运车(压缩式垃圾车) | 长沙市 |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牌 | 总质量18000压缩式垃圾车/BJ5184ZYSEV-H1 | 642000.00 | 1 | 642000.00 | 否 |
| 5 | 中型吸污车 | 随州市 | 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中洁牌 | 总质量12495中型吸污车/XZL5125GXWBEV | 560000.00 | 5 | 2800000.00 | 否 |
| 6 | 大型吸污车 | 随州市 | 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中洁牌 | 总质量18000大型吸污车/XZL5183GXWBEV | 720000.00 | 2 | 1440000.00 | 否 |
| / | / | / | / | / | / | / | 合计(元) | ***.00 | |
| 备注:报价包括:1.货物及其附属装置;2.保证货物正常使用和维护所需的备品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的价格;3.保证货物正常运行1年所需的易耗品;4.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检测、调试、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售后保修(运行、维护、软件升级,如有)及其他相关伴随服务;5.采购需求要求的其他内容。 | |||||||||
注:1、投标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的,应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投标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盖章):三门峡星耀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6年11月02日
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
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焦公孟采购H2026-008
采购人: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九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10月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标
一、资格审查
二、评标
符合性审查标准表
评标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表
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卷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四、分项报价表
五、备品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一览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八、技术支持资料
九、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政府采购政策
一、关于小微企业及产品
二、关于监狱企业
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六、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七、正版软件
八、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九、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十、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十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十二、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1月2日8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焦公孟采购H2026-008
2.项目名称: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 1 | 焦公孟采购H2026-008-1 | 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 *** | *** |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货物名称及数量: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详见采购需求)
5.2标包划分:1个标包
5.3采购货物技术性能指标:详见采购需求
5.4核心产品:垃圾转运车(压缩式垃圾车)
5.5采购范围: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的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
检测、调试、车辆上牌、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售后保修(运行、维护、软件升级,如
有)及其他相关伴随服务
5.6交货期:自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5.7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8质保期: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未规定的质保期为1年
5.9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合格标准
6.合同履行期限:至质保期结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3.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开评标(不见面开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交易平台“交易主体登录”栏目下载招标文件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11月2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11月2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孟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二开标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孟州市人民政府网
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
财购〔2016〕1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当天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将查询
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
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
人(查询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网站:信用中国)、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
2.本项目落实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环境标志性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
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及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等政府采购政
策。
3.《投标单位操作手册及视频》和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请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
务”——“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4.请各投标人提前办理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CA数字
证书上传。为防止网络拥堵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请各投标人提前上传,因未能及
时上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按要求进行网上获取并下载招标文件,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取招标文件者视为无效标。
6.平台统一技术服务电话为:400-998-0000,服务QQ:40085033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00-
17:30(北京时间)。
7.获取招标文件后,请下载并安装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供应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焦作市电子招投标交
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8.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应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解密
或解密失败的将被拒绝。详见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投标单位操作手册及视频”。除
电子投标文件外,投标时不再接受任何纸质文件、资料等。
9.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代理服务费参考
“豫招协〔2023〕2号”文件规定计取。
10.监督部门:孟州市农业农村局,联系方式:0391-8181860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孟州市产业集聚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九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孟州市河雍大街288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采购人 | 名称: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孟州市产业集聚区联系人:***联系方式:***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河南九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孟州市河雍大街288号联系人:***联系方式:*** |
| 1.1.4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
| 1.1.5 | 采购货物名称及数量 | 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详见采购需2025求) |
| 1.1.6 | 标包划分 | 1个标包 |
| 1.1.7 | 核心产品 | 垃圾转运车(压缩式垃圾车)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资金,100% |
| 1.2.2 | 预算金额 | ***元 |
| 1.2.3 | 最高限价 | ***元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投标无效。 |
| 1.3.1 | 采购范围 | 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的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检测、调试、车辆上牌、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售后保修(运行、维护、软件升级,如有)及其他相关伴随服务 |
| 1.3.2 | 交货期 | 自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
| 1.3.3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
| 1.3.5 | 质保期 |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未规定的质保期为1年 |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最多由家投标人组成。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1.9.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0.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带“*”号条款;“投标无效”条款;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予)接受”、“不得”、“不允许”等文字规定的条款;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 1.10.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制造商出具的技术证明文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
| 1.10.4 | 偏差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允许偏差,其他条款允许偏差。允许偏差范围:详见采购需求最高项数:/项 |
| 1.11.1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的进口产品为。 |
| 1.11.2 | 是否提供产品销售授权书 | 不需要需要,参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制造商或其总代理出具的产品销售授权书,否则投标无效。 |
| 1.12 |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本次采购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为/,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
| 1.13 |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 本次采购的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产品为/,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 2.2.3 |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形式 | 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 |
| 2.2.4 | 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拟分包情况说明;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资料。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报价包括:1.货物及其附属装置;2.保证货物正常使用和维护所需的备品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的价格;3.保证货物正常运行1年所需的易耗品;4.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检测、调试、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售后保修(运行、维护、软件升级,如有)及其他相关伴随服务;5.采购需求要求的其他内容。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要求: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至指定账户。(投标人转账时应注明“此款为项目标包投标保证 |
| 金”)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注:投标人以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和缴纳凭证复印件。 |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5年度(企业成立年限不足的按实际提供)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所有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的地方都应用投标人的CA数字证书盖电子印章;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都应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CA数字证书盖电子印章,如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供应商须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的扫描图片替换到相应格式中。 |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11月2日8时30分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是,退还时间: |
| 5.2(B) | 开标程序 |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程序按交易中心系统要求进行 |
| 7.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采购人代表2人,评审专家5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7.5.3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人 |
| 8.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 |
| 8.4.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
| 10.2(B) | 质疑提出的形式 |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内提出 |
| 12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具体要求: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和全程电子评标方式,潜在投标人可提前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单位操作手册及视频》和《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等,查看操作说明,按要求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上传等。为避免网络拥堵等不可控因素影响投标文件的上传,请提前上传投标文件,并在开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按要求解密投标文件。因文件未及时上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平台统一技术服务电话:0512-58188538,清单造价技术问题请联系:刘工:13721426615,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7:30。 |
| 13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3.1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本项目或相关采购包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是:本项目(或本项目包)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13.2 | 本项目采购标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工业 |
| 13.3 |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 |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否则投标无效 |
| 13.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缴纳,缴纳标准参照“豫招协〔2023〕2号”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收费标准;2.交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交纳3.账户名称:河南九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账号:252066852762 |
| 13.5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30%,车辆交付使用稳定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剩余20%结算审核后一次性付清。 |
| 13.6 | 其他 | 招标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没有的以最后内容为准。 |
| 投标人须知中,序号后带(A)的条款适用于非电子(线下)招标投标;序号后带(B)的条款适用于电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内)招标投标。 |
1.总则
1.1采购项目概况
1.1.1本采购项目已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采购货物名称及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标包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预算金额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采购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采购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质保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
人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
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
在不良信用记录。
1.4.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
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分包
1.9.1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
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除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9.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
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9.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
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10响应和偏差
1.10.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
则,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
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0.3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
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
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无效。
1.10.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无效。
1.10.5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
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1.11采购进口产品
*1.1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1.11.2本章第1.11.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竞争。*参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产品销售授权书。
1.11.3本章第1.11.1款规定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中标人应保证负责办理所投进口产品的合法报
通关手续并进入中国关境内,保证在供货验收时提供办理进口产品业务的合法手续和证明材料。
1.11.4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1.12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计算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不含冷却塔)、镇流器、
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属于节能产品政府
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强制采购产品(以最新发布清单为准),投标产品中含有以上货物的,必须提供国
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本次采购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见前附表。
*1.13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依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所投产
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以最新发布的为准)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
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
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本次采购的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产品见前附表。
*1.14正版软件
1.15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
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
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1.15强制性产品认证
凡是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最新目录为准),投标人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证机构应以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
围》名单为准,否则投标无效。
具体规定详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7号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
(2019年第44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最新公布目录为准);《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
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以上文件以最新发布为准。
1.16本国产品
1.16.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在中国境内
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
要求。
1.16.2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
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1.16.3其中,“在中国境内生产”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
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
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包括贴牌、简单的上漆等细微操作。因此,进口产品属于非本国产
品。但对一些非进口产品,如果不满足《通知》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等条件,这些产品也属于
非本国产品。
1.16.4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
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1.16.5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
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
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资格审查及评标;
(4)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采购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政府采购政策;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
2.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2.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15日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4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分项报价表;
(5)备品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一览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证明材料(如有时提供);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补正,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税金。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及开
标一览表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否则投标无效。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
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
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支票形
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自然
人投标时)、其他组织的相关证明等。
3.5.2“财务状况报告”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复印件。如
投标人提供财务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3.5.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5.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格式自拟)。
3.5.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5.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3.5.7投标申请人未参与本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书面声明
(格式自拟)
3.5.8满足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要求的“特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5.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9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
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无效。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
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
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
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
作出明确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
购人的承诺。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
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
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
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
得再次分包。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
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的要求加盖
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
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
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B)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
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5.2开标程序(B)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5.3开标疑义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
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
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6.资格审查
*6.1资格审查
6.1.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
查。
6.1.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6.1.3资格审查标准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标”。
6.1.4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
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当天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时将
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对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网址
“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网址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7.评标
7.1评标委员会
7.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7.1.3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
动。
7.1.4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
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
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
档。
7.1.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7.2评标委员会职责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3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4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
质性要求。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标”。
7.5评标方法和标准
7.5.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
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
据。
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标”。
7.5.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
的得分。
7.5.3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6废标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7.6.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7.6.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7.6.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7.6.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8.合同授予
8.1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
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8.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
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投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
书,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8.3中标通知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4履约保证金
8.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
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5签订合同
8.5.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
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8.5.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8.5.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5.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5.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
任。
8.6采购资金的支付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人支付采购资金。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8.7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投标人履约的验收,
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
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8.8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
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
门。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9.3.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9.3.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9.3.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9.3.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9.3.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9.3.6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9.3.7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3.8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9.3.9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9.3.10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七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
异地评审差旅费。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回避要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评标委员会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
避:
9.5.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9.5.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9.5.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9.5.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9.5.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评标委员会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
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10.质疑与投诉
10.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
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0.2(A)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0.2(B)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质疑。
10.3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0.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0.5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政府
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将
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10.6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
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1.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第七章政府采购政策”
12.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货物采购招标关于招
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标
一、资格审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资格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则
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资格审查标准表
| 序号 | 审查因素 | 资格审查标准 | 资格审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 1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要求其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投标人是事业单位,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要求其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标人是自然人,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 |
| 2 | 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制度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复印件。如投标人提供财务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2项,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 或者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焦作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等材料 |
| 3 | 履约能力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投标文件中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 |
| 4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近半年中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新成立企业按实际提供) | |
| 5 | 无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投标文件中附投标申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 |
| 6 | 投标人不得存在 | 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 |
| 的情形 | 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
| 6.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投标文件中附投标申请人未参与本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 |||
| 7 | 信用记录 | 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当天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时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应递交给评标委员会。 | |
| 8 | 其他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注:(1)参照《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供应商在响应时,按照焦财采购【2021】8号文规定提供焦作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投标文件内无需再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相关证明材料。(2)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二、评标
*1.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
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无效。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符合性审查标准表。
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
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
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打分。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
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评标标准
3.1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见评标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表
3.2关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文件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
3.2.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
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20%;
3.2.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
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
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6%;
3.2.3关于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3.2.4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须提供完整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
在价格评审时不予考虑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3关于本国产品价格扣除
3.3.1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
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3.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
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
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4可同时给予小微企业和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提供本国产品的
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
知》(国办发〔2025〕3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
价格评审优惠。
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该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
致的;
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7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
同的;
4.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4.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4.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4.11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或者领取报酬的;
4.12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4.13其他涉嫌串通的情形。
5.投标文件的澄清
5.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
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2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格
式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
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
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
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5.3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对投标文件评价
6.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按本章第3.1款规定的评标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6.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3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6.4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
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
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数值标准,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
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
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
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
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
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
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
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7.投标报价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7.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
表)为准;
7.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7.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7.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第5.2款的规定经
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7.5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8.相同品牌产品投标的规定
8.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
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
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其他投标无效。
8.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
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报价也相同或者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
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8.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
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9.评标结果
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9.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
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
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9.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符合性审查标准表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 1 | 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及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2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3 | 投标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 |
| 4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5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 6 | 投标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7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8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9 | 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5项规定 |
| 10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11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12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13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0.1项规定和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14 | 投标货物及技术服务 | 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15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0.3项规定 |
| 16 | 进口产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1.11.2项规定 |
| 17 |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项规定 |
| 18 | 强制性产品认证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5项规定 |
| 19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不得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20 | 其他要求 | 法律、行政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价格扣除 | 1.投标人符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扶持规定的,按本条第3.2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评审2.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该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投标报价30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30%×100 | |
| 商务评分标准 | 类似项目业绩(6分) | 202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产品制造商类似销售业绩(至少包含该标包核心产品),每提供一份得3分,最多得6分。评标时每一份业绩需提供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不提供者不得分。 |
| 环保节能(4分) | 除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外,拟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2分,不提供的得0分。拟供产品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2分,不提供的得0分。 | |
| 质保期内外服务计划(8分) | 1.质保期内服务计划、服务内容、售后服务体系、备品备件供应、故障响应、巡检服务全面、详尽、合理、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4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本项评分为止。2.质保期外服务计划、服务内容、售后服务体系及应急维修保障措施考虑周全、高效、可行,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4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本项评分为止。 | |
| 技术评分标准 | 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25分) | 1.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5分。2.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需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 |
| 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无效。3.标注“★”系重要指标(提供技术证明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0.5分,扣完本项评分为止。4.其他技术性能要求为产品通用要求,每有一项不满足扣0.08分,扣完本项评分为止。 | ||
| 项目实施方案(22分) | (1)投标人根据本项目要求提供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质量保证承诺、质量问题更换、产品质量保障等,质量保证措施方案等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6分;保证措施方案不全面、不详尽的,得3分;保证措施方案不科学、不合理的,得1分。(2)投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配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准备工作、安全管理制度、产品检验措施、成品保护措施、交货期保证、运输计划等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6分;配送方案不全面、不详尽的,得3分;配送方案不科学、不合理的,得1分。(3)安装、调试、验收方案全面、详尽、合理、技术质量有保障、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5分;方案不全面、不详尽或者技术质量保障不完善的,得2分;方案不科学、不合理或者技术质量无保障的,得1分。(4)培训方案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培训计划详尽周到,完全满足招标要求的,得5分;培训方案内容不全面、不详细的,得2分;培训方案不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 | |
| 售后服务方案(5分) | 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售后服务计划、售后服务团队、应急服务措施)科学、合理,完全能够满足招标项目的需要的,得5分;方案内容不全面、不详细的得3分;方案内容不科学、不合理的,得1分。 | |
| 注:若有缺项则该项为0分 | ||
评标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表
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
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
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
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
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 |||
|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 金额: | ||
| 国别: | 品牌: 规格型号:否 | ||
|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 |||
|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 ||
| 否 | |||
|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 |||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
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
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6.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拥有者性别 | |||
| 住所 | 住所 |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开户名称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
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
(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成交)通知书:指甲方通知乙方中标(成交)的函件。
1.1.1.4投标函(响应函)、开标一览表(报价):指由乙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响应
函)”、“开标(报价)一览表”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采购需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采购需求”的文件。
1.1.1.7中标(成交)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投标(响应)
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
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1.2.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
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1.2.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的合同当事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1.4“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
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他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
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安装:指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货物固定在一定的位置上,使其
就位并与相关货物、工程实现连接。
1.1.7调试:指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货物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考核:指在合同货物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
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验收:指合同货物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甲方作出接受合同货物的
确认。
1.1.10技术服务: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验收前,向甲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
由甲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甲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乙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
消除合同货物故障的期限。
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
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
后一天。
1.1.14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
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
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4.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
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甲乙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
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
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甲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甲方人员,与乙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货物的监造(如
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
书面通知乙方。
1.6联合体
1.6.1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并向甲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
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甲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甲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甲方可
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
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乙方应根据采购需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
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乙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
出以及乙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
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作为预付款。
甲方支付预付款后,如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乙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
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乙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
核无误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
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3.2.4结清款: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甲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
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3.3甲方扣款的权利
当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
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甲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甲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
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文件的约
定。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甲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货物及其
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乙方应予配合。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
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
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4.1.3乙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货物的进度计划时,应将甲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甲方;
甲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外,乙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甲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甲方;如甲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
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甲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甲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
见和建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
责。
4.1.5甲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
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
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乙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货物安装调试地点及在现场保管的需
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
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乙方。
5.1.4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
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1.5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
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5.1.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
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2标记
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
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
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
超重件,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含有
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乙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货物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
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货物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
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
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甲方,并在合同货物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
式通知甲方。
5.3.4乙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
装,则乙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甲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易燃
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
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甲方。
5.4交付
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将合
同货物交付给甲方。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
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甲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
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合同货物交付给甲方之前包括运输
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
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乙方应在
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
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货物交付时;
(2)合同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乙方。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的开箱检验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地点进行。
6.1.3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乙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在开箱检验中,甲方和乙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
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如果乙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甲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在乙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
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乙方已接受,但乙方
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甲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货物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甲方负责
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货
物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
乙方负责,乙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货物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
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货物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
验中发现合同货物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但甲方能够证明是由
于乙方原因或合同货物交付前非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货物进行
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
束力。
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
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甲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
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
(2)甲方或甲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乙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甲方或甲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乙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
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货物损坏,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甲方或甲方安排的第三
方按照乙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货物
损坏的情况,乙方应承担责任。
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
材料(如需要)等均由甲方承担。
6.2.3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
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
料(如需要)等均由甲方承担。
6.3.2如由于乙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乙方应在双方同
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乙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
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甲乙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
商,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货物的最低技
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货物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甲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货物,但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甲方支付补
偿金。
6.3.4如由于甲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乙方应协助甲
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甲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甲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货物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
及货物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甲乙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
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
同货物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乙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货物安装调试地点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乙方的技
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甲方应免费为乙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
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
7.3乙方技术人员应遵守甲方安装调试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甲方的现场
管理。
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在
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甲方同意的条件下,乙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
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甲乙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货物出现故障,乙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
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
同货物的故障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甲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出具合同货物的
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9.质保期服务
9.1乙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
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乙方
到合同货物现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
大故障除外)。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
决合同货物的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如乙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甲方应免费为乙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
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技术人员的
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技术人员应遵守甲方对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
甲方的现场管理。
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在不
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甲方同意的条件下,乙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就在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
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甲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甲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
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
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乙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乙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
会因乙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乙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
行,且合同货物(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
文件另有约定。
11.5乙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
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乙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
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乙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免费
提供。
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采购需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
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乙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
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全
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甲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甲方持续获得上述备
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乙方保证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甲方使用
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乙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
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
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
产权属于甲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甲
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合同货物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
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如果甲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以甲方
名义并在甲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
示,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
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
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第五章采购需求
1.采购范围:2025年焦作市孟州市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的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
检测、调试、车辆上牌、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售后保修(运行、维护、软件升级,如
有)及其他相关伴随服务
2.交货期:自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质保期: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未规定的质保期为1年
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合格标准
6.合同履行期限:至质保期结束
7.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代建单位,中标人发票均对孟州市农业农村局开具。
*8.所投车辆型号须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有效目录,投标文件提供工信
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公开查询系统截图(含车型号、公告批次、查询网址);中标后交付车辆必须与公
告信息一致,中标人负责完成本地上牌,确保可正常注册登记,上牌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参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 1 | 小型垃圾收集车 | 1.车辆外形尺寸(mm)≥1600×1000×1300*2.电池种类:磷酸铁锂或优于*3.底盘电机类型:永磁同步电机4.电池总储电量(kwh)≥15★5.续航里程KM≥1006.垃圾上料模式:侧上料*7.垃圾箱容积m³≥3*8.可合规办理机动车号牌 | 17 | 辆 | |
| 2 | 小型垃圾收集车 | 一、主要技术参数★1、底盘电机额定功率(kW)≥40★2、底盘电机峰值功率(kW)≥80*3.总质量(kg)≤45004.最高车速(km/h)≥70★5.额定载质量(kg)≥1050★6.整备质量(kg)≥3000★7.外型尺寸:长×宽×高(mm)≥5250×1820×21008.前悬/后悬(mm)≤1200/1465★9.电池总储电量(kwh)≥50*10.电池种类:磷酸铁锂或优于*11.底盘电机类型:永磁同步电机12.轴距(mm)≤290013.翻桶作业循环时间(s)≤2514.压填循环时间(s)≤2515.卸料作业循环时间(s)≤6016.配套使用垃圾桶(L):120,240*17.垃圾箱容积(m³)≥4.518.最小转弯直径(m)≤14*19.可合规办理机动车号牌 | 11 | 辆 | |
| 二、主要性能特点1.垃圾箱需采用船型密闭设计,有效防止二次污染。2.上料机构需设置于垃圾箱尾部,可将桶装垃圾收入垃圾箱中。3.垃圾箱上需设置有压填机构,并配有刮板和滑板,可将松散垃圾进行压缩和遮盖。4.车辆需采用“控制器+CAN总线”的控制模式,可按不同的要求编制不同的控制程序,实现车辆智能控制、安全控制以及人性化控制操作,控制器需具有短路自我保护,提高系统的可靠性。5.在车辆尾部右侧需设置有操作面板,用于控制垃圾箱的上料、卸料、压填循环等动作。6.需配备蜂鸣器报警系统,能在卸料作业时,蜂鸣器发出报警声音。7.需配备垃圾箱安全撑杆,能在维护作业时提供可靠安全防护。8.为方便操作者夜间作业,需配有夜间工作灯。9.操作盒上需设有停止按钮,压填循环作业出现危险情况时可紧急停止操作。10.车辆后部需设有安全支腿,垃圾箱卸料时安全支腿打开,确保卸料时整车稳定性。11.车身需设有多个安全警示标贴,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12.需具有遥控器,可用于控制上料、卸料及压填循环等动作。 | |||||
| 3 | 垃圾转运车(压缩式垃圾车) | *1.总质量(kg):≤13000★2.外型尺寸:长×宽×高(mm)≥6500×2200×2500★3.整备质量(kg)≤7600★4.额定载质量(kg)≥47005.接近角/离去角(°)≥18/106.前悬/后悬(mm)≤1250/22107.最高车速(km/h)≥898.驾驶室准乘人数≥39.底盘电机额定功率(kW)≥7510.底盘电机峰值功率(kW)≥160*11.底盘电机类型:永磁同步电机*12.电池种类:磷酸铁锂或优于★13.电池总储电量(kwh)≥14014.压缩循环时间(s)≤1515.上料循环时间(s)≤10*16.垃圾箱有效容积(m3)≥6*17.翻斗式上料*18.可合规办理机动车号牌二、主要性能特点1.需采用双向压缩技术,压缩能力强。2.需配有推铲,布置在垃圾箱内部,在液压缸驱动下沿垃圾箱轨道滑动,完成卸料作业。3.产品的垃圾箱内腔关键部位需采用耐腐蚀性强的耐候钢,极限强度高,耐腐蚀能力强,使用寿命长,尤其适用于腐蚀性作业环境; | 3 | 辆 | |
| 4.填装器上需配有压缩机构,通过滑板滑行运动与刮板旋转运动完成对填装斗中的垃圾进行压缩并装填到垃圾箱内。5.填装器底部和垃圾箱下部需设计有污水箱,提高产品的污水储存能力;6.需设有填装器盖,用于遮挡填装斗,防止垃圾散落及臭气外泄的部件。7.液压系统需采用双联油泵,压填循环和上料循环联动互不影响,装载作业效率高。8.需配有硫化橡胶的挡桶杆,在上料机构翻桶到位的时候可缓冲垃圾桶和挡桶杆的碰撞,降低冲击噪声,起到防止塑料桶在倾翻到位惯性作用下发生脆断或掉入填装器内的情况。9.上料机构、压缩机构运动铰点处需装有自润滑轴承,降低轴孔处的磨损。10.填装器滑板轨道需采用专制型材,强度高。11.需采用整体式滑块结构,具有自润滑功能和自排除垃圾能力。12.需具有独立油缸控制的可调式锁紧机构,对填装器进行锁紧。13.需配有马蹄形结构的硅胶密封条,可形成三道密封面,密封条布满填装器四周,确保填装器与垃圾箱的结合面四周全密封,有效杜绝二次污染。14.在驾驶室内和填装器尾部需分别安装有作业操控盒,驾驶室内的控制面板可控制推铲卸料和选择操作模式,填装器尾部的作业操控盒则控制压缩机构和上料机构的作业,操作方便;在垃圾填埋场,作业人员无须下车即可完成卸料。15.需采用“CAN总线+专用控制器模式”,并设有保险继电器盒,有效保护电路;16.需配备声音报警系统,能在卸料和维护作业时发出声音警示,提示操作人员谨慎操作。★17.填装器上需设有安全撑杆,避免下降伤人;★18.填装器举升油缸需设计有安全阀,即使油管爆裂,压填机构也不会突然下降造成恶性事故; | |||||
| 4 | 垃圾转运车(压缩式垃圾车) | *1.总质量(kg):≥18000★2.外型尺寸:长×宽×高(mm)≥8500×2400×2900★3.整备质量(kg)≥11000★4.额定载质量(kg)≥57005.接近角/离去角(°)≥16/106.前悬/后悬(mm)≥1200/21307.最高车速(km/h)≥898.驾驶室准乘人数≥2★9.底盘电机额定功率(kW)≥75★10.底盘电机峰值功率(kW)≥160*11.底盘电机类型:永磁同步电机*12.电池种类:磷酸铁锂或优于★13.电池总储电量(kwh)≥240★14.压缩循环时间(s)≤18★15.上料循环时间(s)≤15*16.垃圾箱有效容积(m3)≥12*17.翻斗式上料 | 1 | 辆 | |
| *18.可合规办理机动车号牌二、主要性能特点1.需采用双向压缩技术,压缩能力强。2.需配有推铲,布置在垃圾箱内部,在液压缸驱动下沿垃圾箱轨道滑动,完成卸料作业。3.产品的垃圾箱内腔关键部位需采用耐腐蚀性强的耐候钢,极限强度高,耐腐蚀能力强,使用寿命长,尤其适用于腐蚀性作业环境;4.填装器上需配有压缩机构,通过滑板滑行运动与刮板旋转运动完成对填装斗中的垃圾进行压缩并装填到垃圾箱内。5.填装器底部和垃圾箱下部需设计有污水箱,提高产品的污水储存能力;6.需设有填装器盖,用于遮挡填装斗,防止垃圾散落及臭气外泄的部件。7.液压系统需采用双联油泵,压填循环和上料循环联动互不影响,装载作业效率高。8.需配有硫化橡胶的挡桶杆,在上料机构翻桶到位的时候可缓冲垃圾桶和挡桶杆的碰撞,降低冲击噪声,起到防止塑料桶在倾翻到位惯性作用下发生脆断或掉入填装器内的情况。9.上料机构、压缩机构运动铰点处需装有自润滑轴承,降低轴孔处的磨损。10.填装器滑板轨道需采用专制型材,强度高。11.需采用整体式滑块结构,具有自润滑功能和自排除垃圾能力。12.需具有独立油缸控制的可调式锁紧机构,对填装器进行锁紧。13.需配有马蹄形结构的硅胶密封条,可形成三道密封面,密封条布满填装器四周,确保填装器与垃圾箱的结合面四周全密封,有效杜绝二次污染。14.在驾驶室内和填装器尾部需分别安装有作业操控盒,驾驶室内的控制面板可控制推铲卸料和选择操作模式,填装器尾部的作业操控盒则控制压缩机构和上料机构的作业,操作方便;在垃圾填埋场,作业人员无须下车即可完成卸料。15.需采用“CAN总线+专用控制器模式”,并设有保险继电器盒,有效保护电路;16.需配备声音报警系统,能在卸料和维护作业时发出声音警示,提示操作人员谨慎操作。17.填装器上需设有安全撑杆,避免下降伤人;18.填装器举升油缸需设计有安全阀,即使油管爆裂,压填机构也不会突然下降造成恶性事故; | |||||
| 5 | 中型吸污车 | ★1.底盘电机峰值功率(kW)≥90*2.总质量(kg)≥80003.最高车速(km/h)≥70★4.额定载质量(kg)≥2700★5.车辆外形尺寸(mm)≤6500×2300×2650*6.电池种类:磷酸铁锂或优于*7.底盘电机类型:永磁同步电机★8.电池总储电量(kwh)≥140*9.罐体有效容量(m³)≥3 | 5 | 辆 | |
| ★10.抽吸最大深度(m)≥6★11.吸污管内径(mm)≥10012.最小转弯直径(m)≤1413.车辆需可适用于化粪池粪渣液,养殖场粪渣液等液体的高效吸排运输。14.罐体上需安装有过压安全阀、液位报警器。15.需配有防溢阀,可在污水满罐、即将进入真空管道时,自动关闭真空管道,避免污水进入真空系统损坏真空泵等重要部件。16.污水罐需设有水位仪,可肉眼观察罐体是否满罐。17.污水罐需设有报警装置,在满罐时发出蜂鸣声,提醒工作人员停止抽吸。*18.可合规办理机动车号牌 | |||||
| 6 | 大型吸污车 | ★1.底盘电机额定功率(kW)≥80★2.底盘电机峰值功率(kW)≥160*3.底盘电机类型:永磁同步电机*4.总质量(kg)≥180005.最高车速(km/h)≥89★6.额定载质量(kg)≥7500★7.整备质量(kg)≥9000★8.车辆外形尺寸(mm)≥7800×2400×3000*9.罐体有效容量(m³)≥710.接近角/离去角(°)≥12/10*11.电池种类:磷酸铁锂或优于★12.电池总电量(kwh)≥21013.续驶里程(km,等速法)≥30014.最小离地间隙(mm)≥24015.最大真空度(Mpa)≥90%★16.抽吸深度(m)≥617.抽吸时间(min)≤1318.排泄时间(min)≤719.吸污管径(mm)≥10020.放污管径(mm)≥15021.最小转弯直径(m)≤20*22.可合规办理机动车号牌23.效吸、排和运输。24.需具有气力压排或重力排污2种卸料方式,可根据具体工况选择。25.真空泵抽吸管路需设有一、二级防溢阀,真空溢流阀,过压安全阀和过滤器等安全保护装置。26.管路尾部需设有除臭罐,可有效吸附作业时排出的臭气,处理能力≥50cmm,可有效净化空气。27.污水罐需配备防溢报警装置和液位监控装置。28.罐体内部需采用防腐工艺,经久耐用。29.污水罐后端底部需设置有放污管,采用气动排放闸阀,可通过旋钮远程控制放污装置的开启、锁紧,操作便捷、卫生。30.吸污管需采用夹布钢丝胶管或更优材质。31.需设有清洗系统,接上喷枪可对车辆及地面进行清洗。 | 2 | 辆 | |
| 32.需配有快速卸压功能,通过操作盒旋钮,轻松控制气动排气阀开关,可使吸污管快速卸荷,排出管内污物,收管更轻松。 |
四、分项报价表
| 序号 | 货物名称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价(元) | 数量 | 总价(元) | 是否属于列入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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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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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合计(元)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应附国
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投标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
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备品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一览表
| 序号 | 名称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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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元) |
注:没有备品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的,可不填写此表。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节能环保产品(如有)
4.1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有)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制造商名称 | 认证证书号 | 单价 | 数量 | 合价 | 备注 |
|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总价 | |||||||||
注: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4.2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有)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制造商名称 | 认证证书号 | 单价 | 数量 | 合价 | 备注 |
| 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总价 |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制造商名称 | 认证证书号 | 单价 | 数量 | 合价 | 备注 |
|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总价 | |||||||||
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4、节能环保产品(如有)
4.1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有)
注: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4.2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有)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制造商名称 | 认证证书号 | 单价 | 数量 | 合价 | 备注 |
| 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总价 |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制造商名称 | 认证证书号 | 单价 | 数量 | 合价 | 备注 |
| 环境标志产品总价 | |||||||||
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4.3环境标志产品(如有)
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品目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标准名称备注1A020101计算机设备★A02010104台式计算机《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标准适用于普通用途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工作站及工控机;不适用于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图形显示单元的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W的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显示屏对角线小于0.2964m(11.6英寸)的便携式计算机及一体机。★A02010105便携式计算机《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AO2O1O1O7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2A020106输入输出设备A02010601打印设备A0201060101喷墨打印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效(GB21521)标准适用于在220V、50Hz电网供电下正常工作,标准幅面的产品。不适用于以下产品:仅有数据接口(如USB、IEEE1394等接口)供电的产品;具有数字接收前端(DFE)的产品;输出速度大于或等于70页/min的产品;打印头针数大于48的针式打印机。★A0201060102激光打印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效等级》(GB21521)★A0201060104针式打印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效(GB21521)A02010604显示设备★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标准适用于计算机使用的液晶显示器,也适用于主要功能为计算机显示器,带有调谐器/接收器的显示设备。不适用于工程、医疗、工业设备等专业用途显示器。A02010609图形图像输入设备A0201060901扫描仪参照《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中打印速度为15页/分的针式打印机相关要求3A020202投影仪《投影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2028)4A020204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效(GB21521)5A020519泵A02051901离心泵《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6A020523制冷空调设备★A02052301制冷压缩机冷水机组《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80)GB19577标准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GB37480标准适用于采用电动机驱动、低温环境运行的风-水型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供暖用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水机、供暖用低温型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不适用于低温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空调机组和风-风型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721)标准适用于以电动机械压缩式系统并以水为冷(热)源的户用、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水(地)源热泵机组。不适用于单冷型和单热型水(地)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0)标准适用于以蒸汽为热源或以燃油、燃气直接燃烧为热源的空气调节或工艺用双效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但不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热源组合型的机组。★A02052305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标准适用于采用风冷式或水冷式冷凝器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以下简称多联机)、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以下简称低温多联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9)GB19576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通讯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37479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大于0Pa(表压力)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A02052309专用制冷、空调设备机房空调《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通讯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A02052399其他制冷空调设备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第1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1)《机械通风冷却塔第2部分大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2)7A020601电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8A020602变压器配电变压器《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9★A020609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7896)本标准适用于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标称功率在4W~120W的管形荧光灯用电感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不适用于配合非预热启动灯的电子镇流器。水源热泵机组《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721)标准适用于以电动机械压缩式系统并以水为冷(热)源的户用、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水(地)源热泵机组。不适用于单冷型和单热型水(地)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0)标准适用于以蒸汽为热源或以燃油、燃气直接燃烧为热源的空气调节或工艺用双效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但不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热源组合型的机组。★A02052305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标准适用于采用风冷式或水冷式冷凝器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以下简称多联机)、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以下简称低温多联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9)GB19576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通讯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37479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大于0Pa(表压力)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A02052309专用制冷、空调设备机房空调《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通讯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A02052399其他制冷空调设备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第1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1)《机械通风冷却塔第2部分大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2)7A020601电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8A020602变压器配电变压器《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9★A020609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7896)本标准适用于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标称功率在4W~120W的管形荧光灯用电感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不适用于配合非预热启动灯的电子镇流器。10A020618生活用电器A0206180101电冰箱《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登记》(GB12021.2)★A0206180203空调机房间空气调节器《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电动压缩机,额定制冷量不大于14000W、气候类型为T1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名义制热量不大于14000W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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