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河南省袁湾水库工程光山县移民安置区房前屋后地坪项目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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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河南 信阳市 | 采购单位 | 光山县袁湾水库事务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河南省袁湾水库工程光山县移民安置区房前屋后地坪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GF—20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光 山 县 袁 湾 水 库 事 务 中 心 承包人(全称): 河 南 轩 瑞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就河南省袁湾水库工程光山县移民安置区房前屋后地坪项目工程施 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河南省袁湾水库工程光山县移民安置区房前屋后 地坪项目
2.工程地点:光 山 县 境 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豫发改农经〔2021〕310号
4.资金来源:袁湾水库建设征地移民补偿基本预备费
5.工程内容:施 工 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含 全 部 工 程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所示范围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二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4 月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6 月 1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 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合 格 o
四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佰贰拾壹万叁仟零陆拾玖元 肆角伍分(¥ ***.45 元);
(1)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2)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 元);
(3)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五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李 祖 利
o
六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 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 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5 年 4 月 8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光山县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 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 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 贰 份 ,
承包人执 贰 份。
发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 签 字 ) :
承包人: ( 公 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 签 字 ) :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光山分公司
账 号:41152801015003760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以下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是中标后双方共同遵守和签订合 同的依据。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 1. 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总经理以上管 理者(或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 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1.1.2.5 设 计 人 :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 规 定 的 发 包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场 地 o
1.1.3.9永久占地包括: 依 据 设 计 图 纸 确 定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双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确 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国家及本 工 程 所 在 地 、 行 业 的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进 场 前 一 周 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贰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 工 图 及 效 果 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管理人员名单及资质 、 施工组织设计 、 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进 场 前 一 周 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2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收 到 承 包 人 文 件 后 7 天 内
0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 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 目 所 在 地 发 包 人 项 目 部_;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现 场 代 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 目 所 在 地 承 包 人 项 目 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 包 方 项 目 经 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 目 所 在 地 监 理 人 办 公 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 理 工 程 师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 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 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本项目施工现场已建 道路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其它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 承 包 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 款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 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出现偏差或经招标人同意的工程变 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
2. 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崔 为 春
职 务: 环 境 移 民 股 股 长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 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 场 经 济 技 术 签 证 , 审 核 工 程 进 度 报 表
9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按 《 通 用 条 款 》 办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用水、 施工用电由发包方指定接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 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每月底自行向供 水供电单位缴纳水电费(价格执行施工当地价格)2.其他执行通用 条 款o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o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可采取银行保函、保险单或登录 信阳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综合服务平台自主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业务。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 整施工资料 、 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
__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 面 及 电 子 文 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李 祖 利
身份证号:413026198005278124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 级 建 造 师 _;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豫 2 4 1 2 1 2 2 8 7 2 6 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豫建安B(2023)1488528 ;
联系电话: / _;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常 驻 施 工 现 场o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 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如逾期 未提供相关证明,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自 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自行承担相
应 违 约 责 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 5000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o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7天内,按投标文件人员名单上报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 处以5000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 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自 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 包 人自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 通 用 条 款 3 . 5 . 1 执 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o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进行 分包,具体选择分包人由发包人负责。
o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按 通 用 条 款 3 . 5 . 4 执 行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 要 求 的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汇票、支票、现钞、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履约担保的金额: 无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 监 理 合 同 _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 监 理 合 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 约定: 见监理合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2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 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 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 期 要 求 。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 时 。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要求达到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市政工程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CJJ-2017)。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达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 卫 生 标 准 》 ( J G J 1 4 6 - 2 0 1 3 ) 标 准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另议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 招 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 工 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收 到 后 7 日 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收 到 后 5 日 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 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 同 签 订 后 、 开 工 前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发包人未按 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 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④不可抗力,此延误工 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o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迟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1天处罚承包人
o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总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价 款 的10%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2)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 担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
数 量 要 求 : 按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和 发 包 人 需 求 确 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由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2) 由设计单位出具且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以上工程变更以承包 人、监理人和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后的书面材料为准, 在竣工决算时予以调整
o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
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
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
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③由于清单项 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 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3)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河南信阳市现行工程造价 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中标时审定预算价和中 标 价 间 的 下 浮 幅 度 下 浮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 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 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 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招标人委托具有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 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方无权使用 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 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费使用费 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5%范围以内的主要材料(占单位工a程
费2%以上的材料)价格变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按其执行;2、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 费调整;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 整;4、当发生工程变更和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方式详见本专用条款 第 1 0 节 和 第 1 1 节 的 约 定
o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o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另 议
预付款支付期限: 另 议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另 议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另议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另 议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 工 程 进 度 分 期 付 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0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开工后,按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支付 工程款至工程实际总造价的97%,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
验收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另 议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另 议 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 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13.2.5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后 3 天 内
o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 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28 天 内
o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 o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 份
0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 收 到 申 请 2 8 天 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申 请 签 发 后 1 4 天 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执 行 保 修 协 议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详 见 1 2 . 4 . 1 关 于 付 款 周 期 的 约 定 o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按 保 修 协 议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 工 程 质 量 保 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 4 小 时 内。
16. 违 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o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违约责任: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 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违约责任: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 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 费 用 并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0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 他情形 : 1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o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 1 ) 向 /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 2 ) 向 项目所在地 人 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光 山 县 袁 湾 水 库 事 务 中 心
承包人(全称): 河南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河南省袁湾水库工程光山县移民安 置区房前屋后地坪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房屋前后地坪、路沿石工程,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按施工图纸所有建设内容均提供保修义务
二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 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 年;
3. 装修工程为 /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施工内容保修期均为壹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 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电 话 :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电 话 :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山支行
账 号:411528010150037601
邮政编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光 山 县 袁 湾 水 库 事 务 中 心 承包人(全称): 河 南 轩 瑞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就河南省袁湾水库工程光山县移民安置区房前屋后地坪项目工程施 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河南省袁湾水库工程光山县移民安置区房前屋后 地坪项目
2.工程地点:光 山 县 境 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豫发改农经〔2021〕310号
4.资金来源:袁湾水库建设征地移民补偿基本预备费
5.工程内容:施 工 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含 全 部 工 程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所示范围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二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4 月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6 月 1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 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合 格 o
四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佰贰拾壹万叁仟零陆拾玖元 肆角伍分(¥ ***.45 元);
(1)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2)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 元);
(3)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五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李 祖 利
o
六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 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 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5 年 4 月 8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光山县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 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 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 贰 份 ,
承包人执 贰 份。
发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 签 字 ) :
承包人: ( 公 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 签 字 ) :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光山分公司
账 号:41152801015003760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以下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是中标后双方共同遵守和签订合 同的依据。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 1. 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总经理以上管 理者(或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 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1.1.2.5 设 计 人 :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 规 定 的 发 包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场 地 o
1.1.3.9永久占地包括: 依 据 设 计 图 纸 确 定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双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确 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国家及本 工 程 所 在 地 、 行 业 的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进 场 前 一 周 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贰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 工 图 及 效 果 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管理人员名单及资质 、 施工组织设计 、 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进 场 前 一 周 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2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收 到 承 包 人 文 件 后 7 天 内
0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 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 目 所 在 地 发 包 人 项 目 部_;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现 场 代 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 目 所 在 地 承 包 人 项 目 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 包 方 项 目 经 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 目 所 在 地 监 理 人 办 公 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 理 工 程 师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 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 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本项目施工现场已建 道路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其它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 承 包 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 款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 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出现偏差或经招标人同意的工程变 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
2. 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崔 为 春
职 务: 环 境 移 民 股 股 长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 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 场 经 济 技 术 签 证 , 审 核 工 程 进 度 报 表
9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按 《 通 用 条 款 》 办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用水、 施工用电由发包方指定接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 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每月底自行向供 水供电单位缴纳水电费(价格执行施工当地价格)2.其他执行通用 条 款o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o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可采取银行保函、保险单或登录 信阳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综合服务平台自主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业务。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 整施工资料 、 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
__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 面 及 电 子 文 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李 祖 利
身份证号:413026198005278124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 级 建 造 师 _;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豫 2 4 1 2 1 2 2 8 7 2 6 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豫建安B(2023)1488528 ;
联系电话: / _;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常 驻 施 工 现 场o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 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如逾期 未提供相关证明,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自 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自行承担相
应 违 约 责 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 5000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o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7天内,按投标文件人员名单上报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 处以5000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 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自 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 包 人自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 通 用 条 款 3 . 5 . 1 执 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o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进行 分包,具体选择分包人由发包人负责。
o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按 通 用 条 款 3 . 5 . 4 执 行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 要 求 的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汇票、支票、现钞、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履约担保的金额: 无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 监 理 合 同 _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 监 理 合 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 约定: 见监理合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2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 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 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 期 要 求 。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 时 。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要求达到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市政工程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CJJ-2017)。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达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 卫 生 标 准 》 ( J G J 1 4 6 - 2 0 1 3 ) 标 准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另议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 招 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 工 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收 到 后 7 日 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收 到 后 5 日 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 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 同 签 订 后 、 开 工 前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发包人未按 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 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④不可抗力,此延误工 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o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迟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1天处罚承包人
o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总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价 款 的10%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2)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 担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
数 量 要 求 : 按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和 发 包 人 需 求 确 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由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2) 由设计单位出具且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以上工程变更以承包 人、监理人和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后的书面材料为准, 在竣工决算时予以调整
o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
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
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
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③由于清单项 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 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3)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河南信阳市现行工程造价 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中标时审定预算价和中 标 价 间 的 下 浮 幅 度 下 浮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 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 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 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招标人委托具有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 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方无权使用 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 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费使用费 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5%范围以内的主要材料(占单位工a程
费2%以上的材料)价格变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按其执行;2、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 费调整;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 整;4、当发生工程变更和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方式详见本专用条款 第 1 0 节 和 第 1 1 节 的 约 定
o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o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另 议
预付款支付期限: 另 议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另 议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另议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另 议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 工 程 进 度 分 期 付 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0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开工后,按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支付 工程款至工程实际总造价的97%,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
验收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另 议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另 议 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 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13.2.5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后 3 天 内
o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 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28 天 内
o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 o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 份
0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 收 到 申 请 2 8 天 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申 请 签 发 后 1 4 天 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执 行 保 修 协 议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详 见 1 2 . 4 . 1 关 于 付 款 周 期 的 约 定 o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按 保 修 协 议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 工 程 质 量 保 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 4 小 时 内。
16. 违 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o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违约责任: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 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违约责任: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 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 费 用 并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0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 他情形 : 1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o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 1 ) 向 /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 2 ) 向 项目所在地 人 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 / | / | / | / | /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 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 |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光 山 县 袁 湾 水 库 事 务 中 心
承包人(全称): 河南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河南省袁湾水库工程光山县移民安 置区房前屋后地坪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房屋前后地坪、路沿石工程,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按施工图纸所有建设内容均提供保修义务
二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 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 年;
3. 装修工程为 /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施工内容保修期均为壹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 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电 话 :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电 话 :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山支行
账 号:411528010150037601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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