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城发环保能源(辉县)有限公司
***X采购合同
买 方:城发环保能源(辉县)有限公司
卖 方:
***X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4
一般约定4合同范围7合同价格与支付7监造及交货前检验12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13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14技术服务16质量保证期17质保期服务17保证17知识产权18保密19违约责任19合同的解除20不可抗力20争议的解决21其它21
合同附件22
附件1:交货批次及时间计划22
附件2:技术协议22
附件3:技术及售后服务承诺书23
附件4:保廉合同2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城发环保能源(辉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X采购项目供货、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谈判采购响应,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构成文件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成交通知书;
(3) 合同条款;
(4) 合同附件:
附件1:交货批次及时间计划
附件2:技术协议
附件3:技术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附件4:保廉合同
(5) 采购文件及其附件和澄清答疑文件;
(6) 响应文件及其附件和澄清文件;
(7) 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若同一文件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最新签订为准。
3.签约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包含设计费、材料费、运杂费、技术服务费、增值税等,增值税税率为XX%。签约合同不含税价格为固定价格,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含税价保持不变,增值税税额和合同价格(含税)相应调整。
税率:XX%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元) | 备注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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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贰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页以下无正文)
买 方:城发环保能源(辉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
银行行号:3134 9107 0566
帐 号:4101 0201 0160 0608 01
税 号:9141 0782 MA47 JDQX 5C
电 话:
地 址:辉县市高庄乡火岔沟村南侧
卖 方:
***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X行
银行行号:
***X
帐 号:
***X
税 号:
***X
电 话:
***X
地 址:
***X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城发环保能源(辉县)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谈判函、合同条款、技术协议、报价表等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成交的函件。
1.1.1.4 谈判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谈判函”的函件。
1.1.1.5 技术协议:指城发环保能源(辉县)有限公司与
***X有限公司签订的《
***X技术协议》。
1.1.1.6 报价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表及谈判现场提交的二次或多次报价表。
1.1.1.7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格: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材料、装置、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详见合同协议书第1条和第2条。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以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
买方联络人:
***;联系电话:
***
卖方联络人:
***联系电话: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指导安装、指导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无
1.7 转让
卖方应充分理解并接受:按照买方要求,与买方及其指定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买方在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其指定单位承继。
2. 合同范围
2.1卖方应根据技术协议、合同文本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具体供货、服务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2.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合同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本合同文件及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按工程进度要求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格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及其他(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含保险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本合同设备价格(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中的国内制造设备或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合同设备中进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等税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运杂费”包括两部分:
合同设备中的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合同设备中的国外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目地港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机场(飞机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3.1.3 具体价格如下:
附表1 采购明细
单位:元人民币(含XX%增值税)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型号及品牌 | 单价 | 小计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00.00 | |
3.2 合同价格的支付
合同价格按照9.5:0.5的进度支付,即:
3.2.1 到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30工作日内,根据签约合同签约单价,据实向卖方支付验收合格量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签约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2 质保金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后20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依照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质保期自到货验收之日起6个月。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1 买方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可委派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位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具体监造内容详见技术协议。
4.1.2 买方监造人员进行监造的,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7日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并按以下合同条款执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详见技术协议。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卖方应在每一个包装箱上注明包括项目名称、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为保证安全、方便装卸和搬运,对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安全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³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有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安装调试完成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安装、调试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开箱检验,详见技术协议;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合同条款或技术协议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卖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详见技术协议),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详见技术协议)。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符合买方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整套设备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质保期6个月。重要设备及部件(如试验室仪表及其配件等)应按照产品出厂规定质保期计算。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标准高于6个月的,按卖方标准执行。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9. 质保期服务
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2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3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保证
10.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0.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0.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0.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
10.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0.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0.7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0.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1. 知识产权
11.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1.2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买方有权在合同范围内使用。
11.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1.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2.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3. 违约责任
13.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3.3卖方应保证其供货和服务范围达到整体性能要求。如有不满足技术协议内相应技术要求的,买方有权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若经双方协商一致买方同意接收的,卖方应进行改造,并负责赔偿买方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
14. 合同的解除
14.1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银行保函。
14.2因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方根据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卖方退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同时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退货款和违约金于合同解除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买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予以补足。
14.3因买方的原因导致卖方根据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卖方可根据第16条进行解决。
15. 不可抗力
15.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等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5.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但买方接到卖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后,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买方的决定不承担违约责任。
15.3 买方接到卖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后,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6.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向工程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17. 其它
卖方供应的试剂耗材,属于易燃、易爆、易制毒试剂等国家法律规定须进行特殊管理的试剂耗材,卖方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资质。卖方在取得、储藏、运输中造成的各种后果均由卖方负责。
合同附件
附件1:交货批次及时间计划
具体供货时间以技术协议、相关的联络会和买方书面通知为准。初步供货进度计划表如下:
供货进度计划表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交货时间 | 备注 |
1 | ***X | ***X | ***X年XX月XX日 | |
... | ... | ... | | |
附件2:技术协议/采购明细
详见《
***X技术协议/采购明细》
附件3:技术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技术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一、技术服务
(1)我方在合同范围内提供启动和性能考核阶段的程序和故障处理帮助及整个性能考核期间的操作和调节指导。
(2)我方提供设备的卸货、搬运和安装说明。当设备到达现场后,我方保证设备完整性,并提供可能出现的损坏帮助及特殊储藏要求。
(3)在现场我方技术人员将进行详细技术交底,讲解图纸、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设备性能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解答合同范围内买方提出的技术问题。
(4)根据现场工作需要,我方技术、安装人员自行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我方承担,并符合买方施工现场的相关规定。 。
(5)贵司对本项目所交付设备的安装、调试方案,我方提供文件、技术支持、建议和现场监督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文件的正确性以及现场服务的质量承担责任。若由于我方现场服务、技术指导或技术文件错误造成设备损坏或安装、调试失败,我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设备返修、更换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6)我方承担所提供的设备与现场其他设备不兼容导致影响系统调试及正常运行的责任。当不兼容情况发生后,我方负责提出贵司可接受的修改意见,并完成对设备的更换、改造,保证系统的完整性。
(7)安装、和调试期间技术服务,我方承诺提供的包括服务人日数的现场服务,满足工程需要。
(8)我方承诺在现场设备安装完成后,无论贵司何时进行调试工作,我方均配合贵司进行调试的技术支持工作。
二、质保期服务计划
本项目整套设备质保期从本合同设备货物经验收合格后开始6个月,质保期内我司将按如下计划提供相关服务。
(1)根据现场需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至现场巡查设备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反馈。
(2)现场任何使用问题12小时响应,48小时至现场。
(3)质量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由我方承担。
(4)非质量问题需要提供现场服务或更换设备、备件,只收取成本费。
承诺人:
***X有限公司
***X年 XX 月 XX 日
附件4:保廉合同
保 廉 合 同
买方名称:城发环保能源(辉县)有限公司
卖方名称:
***X有限公司
为确保《城发环保能源(辉县)有限公司
***X采购合同》能够廉洁履行,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加强相互监督,对违反合同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条 买方责任
买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提供的礼金、有价证券(卡)和物品;不得在卖方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安排亲友、子女到卖方单位工作或分包工程。买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国内外观光旅游活动。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计量、结算、支付等职权,收受卖方回扣,谋取私利。
第三条 卖方责任
卖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礼品或有价证券(卡)。卖方工作人员不得为买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卖方工作人员不得邀请和资助买方工作人员及家属外出旅游、参观、学习。卖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买方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买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由买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卖方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收缴卖方交纳的部分保证金;情节较重并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自愿接受投资集团相关部门给予的处理,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城发环保能源(辉县)有限公司
***X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后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贰份。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代表(签字或盖章): 代表(签字或盖章):
***X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