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开封市鼓楼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1号)

所属地区:河南开封市 发布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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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河南 开封市 采购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开封市鼓楼区生活垃圾分类设备及中转站转运设备提标改造(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汴鼓财招标采购-2024-9
二、项目名称:开封市鼓楼区生活垃圾分类设备及中转站转运设备提标改造(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1月23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被投诉人1:开封市鼓楼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西南城坡路23号
被投诉人2:开封市易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新华街道内环南路25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开封市鼓楼区生活垃圾分类设备及中转站转运设备提标改造(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汴鼓财招标采购-2024-9)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27日依法受理。
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技术参数响应的评分标准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都纳入评审范围,技术指标的总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不满足技术参数扣分处理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将中标公告截图、中标网站查询网址和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的业绩,属于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类似项目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也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有严重的限制性和倾向性;需要提供5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类似业绩限定为采购货物的业绩不合理,有严重的限制性和倾向性。
投诉事项4: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国家级发明专利奖和省级发明专利奖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无直接关联。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投诉事项5:C、D包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本市区内有驻点维修服务场所或24小时内上门维修,并且“自有维修场所的需提供场地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合作场所的需提供合作维修协议”不合理,变相要求本地化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6:C、D包要求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作为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且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7:C、D包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且付款周期冗长,长达一年,不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加快支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政策,也进一步延长了货款回收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
投诉事项8:本项目供货期限设置为30日历天不合理,期限过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9:要求供应商承担因不可抗力或项目资金问题导致的采购内容变化风险不合理,增加了供应商投标风险,违背了合同公平、自愿原则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自递交投标文件起即承诺满足所有招标内容的要求存在不合理性,忽略了技术参数响应的评分体系及供应商产品实际情况的多样性。
投诉事项11:C、D包将实物照片、实物图片证明作为参数证明材料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12:要求投标人所投新能源车辆须免费提供充电桩及配套设备、生活垃圾吸粪车“赠送三轮车电池:120A电瓶50块;35A电瓶30块”不合理,索取赠品,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13:采购需求设置不明确,要求采购产品配套使用的“现有的设施设备”参数规格不明确,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14:C、D包将质保期同时作为废标条款和评审因素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5、6、7、8、9、10、11、13、14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采购人修改合同相关条款,删除合同中“赠送电瓶:120A电瓶50块;35A电瓶30块”的相关条款,依法依规开展后期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鼓楼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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