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商丘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所属地区:河南商丘市 发布日期: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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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河南 商丘市 采购单位 商丘市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重点工作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商财购〔2024〕13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商丘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完善采购人内控管理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等多项具体措施。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指导,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的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大价格评审优惠
采购人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4%-6%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政府采购工程(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4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5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预留份额措施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四、加快合同签订和备案进度
采购人应将合同签订法律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在制作采购文件前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形成项目合同模板。原则上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检查工作要求,建立合同签订和备案情况通报制度,督促采购人加快实施进度。 五、切实保障资金支付
一是提高预付款支付比例。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于中小企业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并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是提高首付款支付比例。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减轻供应商的资金周转压力,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三是提高资金支付效率。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商丘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商财购〔2021〕2号)规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强化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责任,切实保障供应商款项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拖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对于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提高合同款项的支付频次,原则上按月据实支付。 六、优化保证金管理
在免收标书费用的前提下,免收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履约、质量等保证金,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缴纳无法律依据的任何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要允许企业通过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供担保,缩短审核时间,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降低采购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参与活力。 七、简化相关证明材料
坚持应减尽减原则,合理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商丘市本级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实行“信用+承诺”准入制,即供应商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社保资金等证明资料,仅须如实提供书面承诺符合资格条件且无纳税、社保、重大违法等方面失信记录以及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能力的声明函,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减轻供应商隐形负担,提高供应商参与便利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之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政策,请执行其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出台的措施。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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