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林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林财购投2024年1号)

所属地区:河南安阳市 发布日期: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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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河南 安阳市 采购单位 林州市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林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建设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林财竞谈采购-2023-JT5
二、项目名称:林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乾之瑞(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北环路1919号5G产业园A栋W101室
被投诉人1: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188号
被投诉人2: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北路58号剑桥春雨5号楼(开元大道)2201、2202、2207/2208

相关供应商1:林州市中谷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华镇国家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青商大厦1007号
相关供应商2:林州市众赢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林州市开元区长春大道一中东50米路南
相关供应商3:林州市雨霏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平安街世纪花园小区1幢1单元50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我公司已取得福建省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唯一授权书,现投诉中标候选人林州中谷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厂家授权,其授权书通过不当手段获得;因我公司已取得福建省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唯一授权书,现投诉林州中谷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取得福建省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厂家授权或提供的厂家授权书无效。
投诉事项2:针对招标文件中对中小型企业的要求,我公司按照产品生产厂家、供应商均为中小企业提供资料,现投诉林州市众赢科贸有限公司、林州市雨霏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两家中标候选人的产品生产商不是中小企业。
投诉事项3:因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同步接收系统、供电系统、异步集群系统等须与LED显示屏为同一品牌,提供同一品牌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现投诉中标候选人林州市众赢科贸有限公司、林州市雨霏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所投生产厂家的产品(同步接收系统、供电系统、异步集群系统等须与LED显示屏为同一品牌)非同一品牌。
投诉事项4:林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建设项目(二次)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属于海康威视独有,具有排他性限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5:林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建设项目(二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和产品制造商都是中小企业,招标文件的参数是海康威视独有的,但是该制造商不属于中小企业,招标文件本身互相矛盾。
投诉事项6:林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建设项目(二次)关于技术参数星标项,评标过程审查不严。
投诉请求:中止本次项目的采购活动,取消本次不合规的招标结果,重新制定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并对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投诉人就上述第1至3项投诉事项向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竞争性谈判文件节选、中标公告、授权书、证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检测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1.关于投诉人的第一项投诉事项,本项目谈判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人的第二项投诉事项,林州市众赢科贸有限公司、林州市雨霏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人的第三项投诉事项,林州市众赢科贸有限公司、林州市雨霏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均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证明文件,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4.关于投诉人的第四至六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投诉人该三项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也与质疑答复无关,因此在投诉处理中属于无效投诉,对于该三项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
另,本机关在处理该起投诉过程中发现在供应商未进行二次报价的情况下,评审专家在符合性评审时直接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部分供应商作无效响应处理,属于未按谈判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上述事实有谈判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情况说明、评审资料、专家论证意见、证明材料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2.鉴于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以上问题,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撤销政府采购合同,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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