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招标文件公示
【招标公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招标文件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河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南 洛阳市 | 采购单位 |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河南一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招标文件公示
1.招标文件及提前公示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
2.公示期:2026年10月23日一2026年10月25日
附件:
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意见反馈表.doc
10.22-招标正文.doc
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意见反馈表
备注:以上内容为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文件并提出意见,具体项目信息以项目实际招标文件为准。
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4年版)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使用说明
一、《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的有关内容,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洛阳市实际编制。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电子交易活动,并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适用本《施工招标文件》。
二、《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开头的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三、招标人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布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注明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人应在本章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篇幅予以明确,一般项目不宜超过150页;技术特别复杂,施工工艺超出国家标准的项目,不宜超过200页。
五、《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特点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并在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在本章附件A中集中列示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
六、《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除以空格标示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专用条款中的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七、《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和第六章“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根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文件中应至少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八、《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图纸”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设计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九、《施工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是示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并在其基础上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其中以空格标示的以及第二节和第三节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十、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将经签字盖章的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作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予以公布。
十一、《施工招标文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施工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反映。
联系电话:0379-62279329
联系人: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一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一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2026-10-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11
1.招标条件11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1
3.投标人资格要求12
4.招标文件的获取13
5.投标文件的递交14
6.发布公告的媒介14
7.联系方式1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6
1.总则28
1.1项目概况28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8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8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预审的)28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的)28
1.5费用承担29
1.6保密30
1.7语言文字30
1.8计量单位30
1.9踏勘现场30
1.10投标预备会30
1.11分包30
1.12偏离30
2.招标文件30
2.1招标文件的组成30
2.2招标文件的澄清31
2.3招标文件的修改31
3.投标文件31
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
3.2投标报价32
3.3投标有效期32
3.4投标保证金33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3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后审的)33
3.6备选投标方案34
3.7投标文件的编制34
4.投标34
4.1投标文件的加密34
4.2投标文件的递交35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5
5.开标35
5.1开标时间和地点35
5.2开标程序35
6.评标36
6.1评标委员会36
6.2评标原则36
6.3评标36
6.4评标报告审查36
7.合同授予37
7.1定标方式37
7.2中标候选人公示37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37
7.4中标通知38
7.5履约担保38
7.6签订合同38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8
8.1重新招标38
8.2不再招标39
9.纪律和监督39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9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9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9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9
9.5异议及投诉39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0
附件A41
附件B4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4
评标办法前附表44
附件A50
附件B54
附件C55
1.评标方法57
2.评审标准57
2.1初步评审标准57
2.2详细评审标准57
3.评标程序57
3.1评标活动步骤57
3.2评标准备57
3.3初步评审58
3.4详细评审60
3.5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60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60
3.7评标结果61
4.特殊情况处置61
4.1评标活动暂停61
4.2评标中更换评委61
4.3串通投标认定62
4.4记名投票表决62
4.5表决程序62
4.6补充条款6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3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5
一、工程概况65
二、合同工期65
三、质量标准65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65
五、项目经理66
六、合同文件构成66
七、承诺66
八、词语含义67
九、签订时间67
十、签订地点67
十一、补充协议67
十二、合同生效67
十三、合同份数67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9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0
1.一般约定70
2.发包人73
3.承包人73
4.监理人75
5.工程质量76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6
7.工期和进度76
8.材料与设备78
9.试验与检验78
10.变更78
11.价格调整79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80
13.验收和工程试车82
14.竣工结算82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83
16.违约84
17.不可抗力85
18.保险85
20.争议解决85
附件87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05
1.工程量清单说明105
2.投标报价说明105
3.其他说明106
4.工程量清单106
第六章最高投标限价108
1.计算方法108
2.最高投标限价109
第七章图纸112
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5
第一节一般要求115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21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122
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123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12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27
(一)投标函127
(二)投标函附录12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9
三、投标保证金130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31
五、施工组织设计132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134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135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136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37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138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139
六、项目管理机构140
七、拟分包计划表144
八、资格审查资料145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46
(二)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147
(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148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149
十、投标承诺函152
十一、投标所需其他材料154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156
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156
投标人信息汇总表:15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节选17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招投标处罚规定175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及招投标处理事项17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涉及招投标事项176
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及招投标工作176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已由洛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洛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洛宁县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宁发改审批[2025]16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统一代码为2411-410328-04-01-165180),招标人(项目业主)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为洛直工施招标(2026)0175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建设地点洛阳市洛宁县。
2.2招标范围: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若有)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3招标规模:本项目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地点位于洛阳市洛宁县,本项目一标段主要内容为迎宾大道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二标段主要内容为同心路南延(新宁大道-宜故路)污水管道建设项目、广宁路(保宁路-长虹路)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保宁路(广宁路~迎宾大道)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滨河大道污水管网建设项目、迎宾大道东段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2.4最高投标限价:***.85元;其中一标段8952367.74元,二标段17544367.11元
2.5计划工期:一标段:210日历天;二标段:210日历天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二个标段
2.7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是,本招标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否。
2.8其他:(1)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关于质量的特殊要求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安全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3)文明工地目标:市级文明工地;
(4)扬尘治理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各项扬尘管控指令,做到达标生产。
(5)缺陷责任期:24个月/标段;
(6)政府采购政策:
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支持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乡村振兴;
②根据洛财购[2021]4号文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持中标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详情请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s://luoyang.zfcg.henan.gov.cn),进入网站飘窗或业务指南窗口了解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内容。
(7)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定标方法:核查随机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叁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非园林绿化工程)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3.2□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自以来□承接过/□完成过业绩。
3.3人员要求: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岗项目;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人数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要求),均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适用于非园林绿化工程)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3.4信誉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3.4.1被列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
3.4.2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4.3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4.4投标所需资质在河南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状态栏被标注“注册人员不足”等异常情况;
3.4.5其他要求: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文件,投标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九章),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须附“信用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九章)。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
3.6□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7其他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图,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等内容);(2)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26-10-至2026-11-24:00。
4.2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通过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如投多个标段,应分别获取所投各标段的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主体注册的具体方法见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办事流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6-11-09:20。
5.2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传成功后将收到确认通知。
5.3逾期或未按照指定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洛宁县洛浦路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一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英协路广汇9号楼1单元301
联系人:***
电话:***
交易中心: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西南角洛阳市民之家六楼
电话:0379-69921065
监管部门: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洛宁县洛浦路
电话:0379-66261339
2026-10-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总则
1.1.1.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联合体投标的,资格预审后不得增减、变更联合体成员。
1.1.5.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中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资质认定原则: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认定资质等级;由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
(8)被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因财产被接管、扣押、查封、冻结而丧失履约能力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宣告破产的;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1.6.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1.7.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8.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9.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10.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11.1.10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2.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3.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2.2.招标文件
1.2.1.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招标控制价;
(7)图纸;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2.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2.3.2.3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3.3.投标文件
1.3.1.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计划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其他材料。
3.1.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明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人符合投标保证金免收政策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1.3.2.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的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使得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3.4.3.4投标保证金
3.4.1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保证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1.3.5.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拟派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除离职或死亡外),还须补充招标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项目经理离职或死亡的,还须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1.3.6.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后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九节“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后附相应资料的扫描件,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满足本章1.4.1和1.4.2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投标承诺函”应按照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
3.5.4“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以及本章第3.5.1项、第3.5.2项、第3.5.3项和第3.5.5项规定的联合体各方资料。
3.5.7其他须提供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7.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1.3.8.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最新版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7.5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扫描件,尺寸和清晰度应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否则,影响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影响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的,不予认可,对应分值不得分。
3.7.6施工组织设计的格式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暗标”评审的要求,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7.7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该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难点编制。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具体内容无需载入施工组织设计,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或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施工组织设计的篇幅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1.4.4.投标
1.4.1.4.1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做加密处理。
4.1.2未加密的投标文件,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1.4.2.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1.5.5.开标
1.5.1.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1.5.2.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继续进行;
(3)公布投标情况,投标人通过开标系统查看开标情况;
(4)公布投标人开标当天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分值、项目经理和建筑工程平均考勤率(评标办法中不采用信用分和考勤率的绿化和专业工程项目除外);
(5)开标结束,生成开标记录。
5.2.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中止开标,对资料及信息进行保密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继续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1.6.6.评标
1.6.1.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2)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4)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5)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6.2.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6.3.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1.6.4.6.4评标报告审查
6.4.1招标人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问题需要复议或重新评标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人认为投标人被错误否决投标的,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认为存在错误的,由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但得不改变其他投标人的客观分分值;招标人认为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可能影响评标公平、公正性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2)招标人认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依法被否决投标而评标委员会未提出否决意见的,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认为存在错误的,由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3)招标人认为评分存在错误,且影响中标候选人推荐或排序的,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复核认为存在错误的,由原评标委员会对相应问题予以纠正;
(4)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或成员存在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6.4.2需要评标委员会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复核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由招标人报告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6.4.3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存有异议的,报告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1.7.7.合同授予
1.7.1.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2.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1.7.3.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且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1.7.4.7.4中标通知
1.7.4.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通过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的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5.7.5履约担保
7.5.1招标人收取履约担保的,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5.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5.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3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取履约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1.7.6.7.6签订合同
7.6.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1.8.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8.1.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1.8.2.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9.9.纪律和监督
1.9.1.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9.2.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9.3.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9.4.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9.5.9.5异议及投诉
9.5.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招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提出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提出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A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说明:允许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的组成内容,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附件B
公平竞争审查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11.评标办法前附表
附件A
否决投标条件
附件B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5款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1.评审程序
1.1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1.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废标的情形;
1.1.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
(说明: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以招标控制价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此处的下限仅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1.2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附件第2条规定的方法,对投标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1.3.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4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2.评审方法
附件C
串通投标情形
1.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的;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特定投标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泄露评标委员会名单的;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串通后台管理机构或软件开发公司于开标前解密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的;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的;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2.投标人相互串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一)借用他人资质进行多重身份投标;
(二)开标前已有反映,开标后发现各投标人的报价等与反映情况相吻合的;
(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它材料等相互混装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非正常一致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雷同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及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出现非正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个计价软件加密锁的,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文件生成标识码、计价软件电子加密锁锁号、计价软件电子加密锁企业实名认证信息等软硬件信息有一项或多项一致;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十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或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十三)属于同一法人组织、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1.12.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1.13.2.评审标准
1.13.1.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2.2.2详细评审标准
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分标准
(1)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小微企业加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4.3.评标程序
1.14.1.3.1评标活动步骤
3.1.1评标准备;
3.1.2初步评审;
3.1.3详细评审;
3.1.4澄清、说明或补正;
3.1.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1.14.2.3.2评标准备
3.2.1评标委员会成员登录评标系统
3.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2.3熟悉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集中列明的否决性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电子评标系统;
(2)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做书面记录。
3.2.4清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评标系统辅助清标结果进行分析和整理,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
1.14.3.3.3初步评审
3.3.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项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形式评审不通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2项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资格评审不通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资格后审的)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3.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项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响应性评审不通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4判断投标是否应当被否决
(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应当被否决的全部条件,在评标办法前附表附件A中集中列示;
(2)评标办法前附表附件A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评标办法前附表附件A列示的为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评标办法前附表附件A中规定的否决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应当被否决;未在评标办法前附表附件A集中列明的否决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4)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应先判断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经判断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不得简单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为由否决投标。
3.3.5算术错误修正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6澄清、说明或补正
(1)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对同类问题的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书面通知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2)评标委员会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澄清;
(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6款的规定执行。
1.14.4.3.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技术标评审和评分。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得分,本次评标技术标采用“暗标”方式评审;
(2)商务标评审和评分。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得分;
(3)综合标评审和评分。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得分;
(4)小微企业加分评分。按本章第2.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和分值对中小企业加分计算得分(如有)。
3.4.2评分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相同分值的可逐步向小数点后增加位数至不同为止。
3.4.3投标人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综合标得分+小微企业加分(如有)。
1.14.5.3.5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B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14.6.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3.6.1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在评标结束前,投标人未对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中的质疑问题进行书面澄清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关处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14.7.3.7评标结果
3.7.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时,中标候选人按照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顺序组合由大到小排列。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
3.7.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价严重偏离评标委员会的整体评价或者打分存在畸高、畸低时,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
(2)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3)评标中,评标委员会作出否决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依据的否决投标条件的具体条款;因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判断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的分析情况记入评标报告;
(4)评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记名投票表决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最终决议,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1.15.4.特殊情况处置
1.15.1.4.1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1.15.2.4.2评标中更换评委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1.15.3.4.3串通投标认定
评标中,电子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作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或评标委员会发现其他疑似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情形集体表决认定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并将认定意见计入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串通投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15.4.4.4记名投票表决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评标委员会就以下情形之一进行认定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集体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1)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2)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需要论证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否决所有投标;
(3)电子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作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及评审中发现其他疑似串通投标行为;
(4)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5)对招标文件中所载事项争议内容的释疑,但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15.5.4.5表决程序
评标委员会的表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2)集体讨论;
(3)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弃权;
(4)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决议。
1.15.6.4.6补充条款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永久占地包括:。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3.2.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做出承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做出承诺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程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15.7.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1.5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1.15.8.2.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
有效投标报价数据(X1,X2,X3........Xn),其平均值为μ,;其标准差为σ,;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为变异系数,记为Z, Z =( σ / μ )× 100%;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最大值(上限)确定为:MAX=μ+3×K×σ,最小值(下限)为:MIN=μ-2×K×σ;在此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招标文件及提前公示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
2.公示期:2026年10月23日一2026年10月25日
附件:
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意见反馈表.doc
10.22-招标正文.doc
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意见反馈表
| 项目名称 |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一期) | ||
| 招标人 |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河南一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反馈意见 | |||
| 意见依据 | |||
| 反馈人 | 联系方式 | ||
备注:以上内容为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文件并提出意见,具体项目信息以项目实际招标文件为准。
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4年版)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使用说明
一、《洛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的有关内容,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洛阳市实际编制。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电子交易活动,并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适用本《施工招标文件》。
二、《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开头的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三、招标人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布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注明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人应在本章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篇幅予以明确,一般项目不宜超过150页;技术特别复杂,施工工艺超出国家标准的项目,不宜超过200页。
五、《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特点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并在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在本章附件A中集中列示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
六、《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除以空格标示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专用条款中的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七、《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和第六章“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根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文件中应至少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八、《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图纸”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设计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九、《施工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是示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并在其基础上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其中以空格标示的以及第二节和第三节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十、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将经签字盖章的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作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予以公布。
十一、《施工招标文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施工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反映。
联系电话:0379-62279329
联系人: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一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一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2026-10-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11
1.招标条件11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1
3.投标人资格要求12
4.招标文件的获取13
5.投标文件的递交14
6.发布公告的媒介14
7.联系方式1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6
1.总则28
1.1项目概况28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8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8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预审的)28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的)28
1.5费用承担29
1.6保密30
1.7语言文字30
1.8计量单位30
1.9踏勘现场30
1.10投标预备会30
1.11分包30
1.12偏离30
2.招标文件30
2.1招标文件的组成30
2.2招标文件的澄清31
2.3招标文件的修改31
3.投标文件31
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
3.2投标报价32
3.3投标有效期32
3.4投标保证金33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3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后审的)33
3.6备选投标方案34
3.7投标文件的编制34
4.投标34
4.1投标文件的加密34
4.2投标文件的递交35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5
5.开标35
5.1开标时间和地点35
5.2开标程序35
6.评标36
6.1评标委员会36
6.2评标原则36
6.3评标36
6.4评标报告审查36
7.合同授予37
7.1定标方式37
7.2中标候选人公示37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37
7.4中标通知38
7.5履约担保38
7.6签订合同38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8
8.1重新招标38
8.2不再招标39
9.纪律和监督39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9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9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9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9
9.5异议及投诉39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0
附件A41
附件B4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4
评标办法前附表44
附件A50
附件B54
附件C55
1.评标方法57
2.评审标准57
2.1初步评审标准57
2.2详细评审标准57
3.评标程序57
3.1评标活动步骤57
3.2评标准备57
3.3初步评审58
3.4详细评审60
3.5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60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60
3.7评标结果61
4.特殊情况处置61
4.1评标活动暂停61
4.2评标中更换评委61
4.3串通投标认定62
4.4记名投票表决62
4.5表决程序62
4.6补充条款6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3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5
一、工程概况65
二、合同工期65
三、质量标准65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65
五、项目经理66
六、合同文件构成66
七、承诺66
八、词语含义67
九、签订时间67
十、签订地点67
十一、补充协议67
十二、合同生效67
十三、合同份数67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9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0
1.一般约定70
2.发包人73
3.承包人73
4.监理人75
5.工程质量76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6
7.工期和进度76
8.材料与设备78
9.试验与检验78
10.变更78
11.价格调整79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80
13.验收和工程试车82
14.竣工结算82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83
16.违约84
17.不可抗力85
18.保险85
20.争议解决85
附件87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05
1.工程量清单说明105
2.投标报价说明105
3.其他说明106
4.工程量清单106
第六章最高投标限价108
1.计算方法108
2.最高投标限价109
第七章图纸112
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5
第一节一般要求115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21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122
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123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12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27
(一)投标函127
(二)投标函附录12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9
三、投标保证金130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31
五、施工组织设计132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134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135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136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37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138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139
六、项目管理机构140
七、拟分包计划表144
八、资格审查资料145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46
(二)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147
(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148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149
十、投标承诺函152
十一、投标所需其他材料154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156
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156
投标人信息汇总表:15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节选17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招投标处罚规定175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及招投标处理事项17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涉及招投标事项176
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及招投标工作176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已由洛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洛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洛宁县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宁发改审批[2025]16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统一代码为2411-410328-04-01-165180),招标人(项目业主)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为洛直工施招标(2026)0175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建设地点洛阳市洛宁县。
2.2招标范围: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若有)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3招标规模:本项目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地点位于洛阳市洛宁县,本项目一标段主要内容为迎宾大道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二标段主要内容为同心路南延(新宁大道-宜故路)污水管道建设项目、广宁路(保宁路-长虹路)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保宁路(广宁路~迎宾大道)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滨河大道污水管网建设项目、迎宾大道东段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2.4最高投标限价:***.85元;其中一标段8952367.74元,二标段17544367.11元
2.5计划工期:一标段:210日历天;二标段:210日历天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二个标段
2.7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是,本招标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否。
2.8其他:(1)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关于质量的特殊要求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安全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3)文明工地目标:市级文明工地;
(4)扬尘治理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各项扬尘管控指令,做到达标生产。
(5)缺陷责任期:24个月/标段;
(6)政府采购政策:
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支持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乡村振兴;
②根据洛财购[2021]4号文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持中标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详情请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s://luoyang.zfcg.henan.gov.cn),进入网站飘窗或业务指南窗口了解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内容。
(7)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定标方法:核查随机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叁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非园林绿化工程)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3.2□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自以来□承接过/□完成过业绩。
3.3人员要求: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岗项目;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人数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要求),均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适用于非园林绿化工程)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3.4信誉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3.4.1被列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
3.4.2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4.3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4.4投标所需资质在河南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状态栏被标注“注册人员不足”等异常情况;
3.4.5其他要求: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文件,投标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九章),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须附“信用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九章)。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
3.6□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7其他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图,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等内容);(2)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26-10-至2026-11-24:00。
4.2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通过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如投多个标段,应分别获取所投各标段的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主体注册的具体方法见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办事流程。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6-11-09:20。
5.2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传成功后将收到确认通知。
5.3逾期或未按照指定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洛宁县洛浦路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一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英协路广汇9号楼1单元301
联系人:***
电话:***
交易中心: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西南角洛阳市民之家六楼
电话:0379-69921065
监管部门: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洛宁县洛浦路
电话:0379-66261339
2026-10-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 址:洛宁县洛浦路联系人:***电 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一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英协路广汇9号楼1单元301联系人:***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 |
| 1.1.5 | 建设地点 | 洛阳市洛宁县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见投标邀请书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一标段:21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关于质量的特殊要求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见招标公告□见投标邀请书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见投标邀请书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可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资格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拟分包的专业工程须经招标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偏差调整方法: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过程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形式: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在规定时间内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提出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机构。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11- 09:20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为:其中一标段8952367.74元,二标段17544367.11元详见第六章 “最高投标限价” |
| 3.2.4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最高投标限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 90日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元。 □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无失信记录的中小企业投标人,或信用分值分及以上的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信用分值分至分(含)的投标人,按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减半收取。中小企业失信记录以开标当日在河南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不良信息为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值以开标当天在河南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为准。其他减免政策: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投标保函(保险)。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方式:(1)以银行转账方式递交的:投标人通过基本账户转账至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对应标段的保证金账号。投标人投多个标段的,应将所投各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分别转账至所对应的保证金账号。保证金提交成功后,缴款信息可在线打印。(2)以投标保函(保险)方式递交的:投标人通过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申请,申请成功后,由系统自动加密并在线递交,开标后投标保函(保险)与投标文件同时解密并上传送至评标系统。投标人投多个标段的,应将分别申请所投各标段的投标保函(保险)。 |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非园林绿化项目)□营业执照;(适用于园林绿化项目) |
| 3.5.2 | 类似项目业绩情况 | □无要求☑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记录等竣工验收证明资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中C级及以上数据等级的建设项目信息网页截图及链接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承接过类似项目的,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计算;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过类似项目的,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计算 |
| 3.5.4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情况 | ☑拟派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适用于非园林绿化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适用于园林绿化项目) |
| 3.5.5 | 中小企业资格 | ☑按照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和格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适用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 |
| 3.5.7 | 资格审查的其他资料 | 详见招标公告 |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单位章的,应加盖投标人电子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2)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扉页要求编制人员签字盖专用章的,应上传投标人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若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由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外,还应加盖造价咨询单位公章;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和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中编制人和复核人签字盖章不作要求。 |
| 3.7.6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 | □否☑是,具体要求: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不允许出现投标人名称;(2)全文采用A4大小,不允许插入空白页,页边距均为2.5厘米,不得出现页眉、页脚、页码,全文均为白底黑字,字体为宋体四号字,不允许倾斜和下划线;(3)标题序号最多设置7级,每一个暗标部分的标题都要重新开始编号;(4)图表要求:电脑绘制(不得手绘),白底黑字。宋体四号字,字体不允许倾斜和下划线;(5)不得插入图片(招标文件要求有图片除外);(6)不得对暗标部分进行电子签章;(7)行间距采用固定值28磅,段前段后间距为0。注意:黑字必须为标准黑色字体,颜色为RGB(0,0,0) |
| 3.7.7 | 施工组织设计篇幅 | 本项目施工组织应不超过150页。 |
| 4.2.2 |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 | ☑见招标公告□见投标邀请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线参加开标,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工作。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6人(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经济专家一般应不少于1人;园林绿化工程的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专家人数的1/3)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该方式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不能满足招标需求的项目) |
| 7.1 |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 | □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名(不多于3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0名(不少于10家)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通过核查随机法方法(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前□组织/☑不组织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或质询。定标方法具体为:中标候选人按照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 4 位(除校验码外)顺序组合由大到小排列。本项目采用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一般应采用“两次随机”选取方式,即首先随机抽取数字作为中标候选人的编号,现场记录后,再通过随机抽取编号的形式确定中标人。(定标细则详见附件三) |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
| 7.4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
| 7.5.1 | 履约担保 | ☑不收取履约担保□收取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元。□履约担保减免政策:中标人信用分值分及以上的,免收履约担保;信用分值分至分(含)的,以上履约担保金额减半收取履约担保。中标人企业信用分值以在河南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分值为准。其他减免政策: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履约担保的递交方式:(1)以银行转账方式递交的:(2)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递交的: |
| 9.5.1 | 异议提出方式 | 通过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出 |
| 9.5.2 | 异议提出时间 |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束前提出,招标人将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词语定义 | / |
| 10.1.1 | 类似项目 | 本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市政工程(房建工程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类型细化至居住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等;市政工程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类型细化至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 |
| 10.1.2 | 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 | 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是指:拟派项目经理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项目经理,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项目经理,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其他任职项目撤离。如中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因在其他项目任职,不能按承诺到岗履职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
| 10.1.3 | 中小企业 | 针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除中小企业本身外,包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 |
| 10.2 | 项目参与各方信息 | 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一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造价咨询单位: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
| 10.3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 | □无☑具体措施:具体措施:1、本次招标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的,在原投标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得分;计算公式:(1)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得分=采用原投标报价评审得分×5%。(2)小微企业投标报价得分=采用原投标报价评审得分×(1+5%)。2、相关的中小企业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3、依法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4、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投标人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状况,审慎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10.4 | 项目经理答辩 | □否☑是,具体要求如下:答辩人: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拟派项目经理通知方式:/答辩方式:书面述标其他要求:项目经理书面述标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项目经理未按要求进行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该项不得分。 |
| 10.5 | 计算机智能评标 | 是 |
| 10.6 | 远程异地评标 | □否☑是,具体要求:本项目使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并选择相应的“调度系统专用评标室”,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
| 10.7 | 电子招投标 | (1)本次招标项目全流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为lyzf后缀,答疑澄清文件为lycf后缀,加密投标文件为lytf后缀,不加密投标文件为nlytf后缀,工程量清单为ydbx后缀,图纸为dwg后缀(使用压缩软件压缩,压缩后为zip或rar后缀)。(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签署、递交、加密、撤回、修改、澄清、说明、补正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提出异议,获取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等整个投标活动,均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在洛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完成,该项目的投标活动无需委托代理人办理。(3)投标人参与投标各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见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下载中心。 |
| 10.8 |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 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0.9 | 绿色建筑 | 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无要求 □基本级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绿色建材要求:关于绿色建筑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0.10 | 装配式建筑要求 | ☑无□装配式比例:关于装配式建筑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0.11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不涉及☑涉及,本次招标项目危大工程清单详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0.12 | 项目经理及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要求 | 中标人应及时登录洛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众服务-洛阳劳务实名制平台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考勤,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有关要求。 |
| 10.13 | 农民工工资发放 | 中标人应按照人社部门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工资。 |
| 10.14 | 工程审计 | 政府审计部门对项目开展审计的,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其他要求:投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编制结算书送审审计部门,如审计部门稽核后对结算结果有调整的,以审计部门稽核意见为准。 |
| 10.15 | 招标代理费 | □招标人支付☑中标人支付,具体金额或计算标准:本项目参照《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发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的95%收取,由中标人支付,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以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
| 10.16 | 公平竞争审查 |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通经招标人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果见本章附件B。 |
| 10.17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18 | 同义词语 | (1)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2)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中出现的“招标控制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理解。(3)“评标办法”章节中的“技术标”按“施工组织设计”理解。 |
| 10.19 | 监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20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21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其他 | 1.缺陷责任期:24个月。2.付款方式:由发包人付款,按照实际施工进度进行付款,工程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至合同总额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真实,完整送到财政、审计部门评审,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竣工决算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全额支付。3.本项目清单为电子版,请投标单位登录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入口在线下载。4.本项目图纸为电子版,投标单位登录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入口在线下载电子版图纸。5.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要求:(1)投标人须按照“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信用承诺函的通知”(洛公管办〔2023〕6号)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承诺函格式及内容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2)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的,按无效投标处理。6.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末尾附件B、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为招标文件补充内容,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编制。7.由中标人的失误所造成在后期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的须负相关责任。8.投标文件的制作(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供的最新版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3)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进行响应,各投标单位对原件扫描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5)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网页查询路径或查询网址的,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将查询路径或查询网址复制至投标文件中,方便评委会在评审时点击网址便可查询相关内容。(6)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电子章或盖章的地方,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签章或加盖投标人公章后上传均可。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名的地方,投标人可以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签章,也可以是手签后上传的,也可以是电子手写签名。(7)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最后一步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和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时,投标人应使用投标人单位CA数字证书。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8)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手册及投标文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9.雷同性检查提示 电子标雷同性认定及处理应符合《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通知》洛建〔2022〕47 号文件要求: 一、开评标过程中,电子开评标系统提示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文件生成标识码、IP 地址、计价软件电子加密锁锁号、计价软件电子加密锁企业实名认证信息等软硬件信息中有一条及以上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提示内容集体认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二、开评标过程中,电子开评标系统提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技术文件存在高度雷同、 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出现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提示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集体认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 三、评标委员会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澄清。经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否决相应投标人的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开评标系统作出的雷同性提示内容以及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情况,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详细记录。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评标委员会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情况和否决投标情况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作出说明。 四、经查实,不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计价软件电子加密锁实名信息库内填报虚假信息的,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对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全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管理系统并予以公示。 六、经查实,投标人使用存在虚假实名认证信息的计价软件电子加密锁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或者篡改电子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通知中所列情形及处理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八、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电子开评标系统作出的雷同性提示内容进行认定或做相应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1.1.1.总则
1.1.1.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联合体投标的,资格预审后不得增减、变更联合体成员。
1.1.5.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中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资质认定原则: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认定资质等级;由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
(8)被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因财产被接管、扣押、查封、冻结而丧失履约能力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宣告破产的;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1.6.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1.7.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8.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9.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10.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11.1.10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2.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3.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2.2.招标文件
1.2.1.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招标控制价;
(7)图纸;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2.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2.3.2.3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3.3.投标文件
1.3.1.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计划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其他材料。
3.1.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明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人符合投标保证金免收政策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1.3.2.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的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使得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3.4.3.4投标保证金
3.4.1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保证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1.3.5.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拟派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除离职或死亡外),还须补充招标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项目经理离职或死亡的,还须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1.3.6.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后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九节“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后附相应资料的扫描件,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满足本章1.4.1和1.4.2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投标承诺函”应按照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
3.5.4“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以及本章第3.5.1项、第3.5.2项、第3.5.3项和第3.5.5项规定的联合体各方资料。
3.5.7其他须提供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7.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1.3.8.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最新版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7.5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扫描件,尺寸和清晰度应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否则,影响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影响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的,不予认可,对应分值不得分。
3.7.6施工组织设计的格式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暗标”评审的要求,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7.7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该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难点编制。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具体内容无需载入施工组织设计,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或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施工组织设计的篇幅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1.4.4.投标
1.4.1.4.1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做加密处理。
4.1.2未加密的投标文件,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1.4.2.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1.5.5.开标
1.5.1.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1.5.2.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继续进行;
(3)公布投标情况,投标人通过开标系统查看开标情况;
(4)公布投标人开标当天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分值、项目经理和建筑工程平均考勤率(评标办法中不采用信用分和考勤率的绿化和专业工程项目除外);
(5)开标结束,生成开标记录。
5.2.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中止开标,对资料及信息进行保密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继续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1.6.6.评标
1.6.1.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2)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4)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5)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6.2.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6.3.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1.6.4.6.4评标报告审查
6.4.1招标人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问题需要复议或重新评标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人认为投标人被错误否决投标的,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认为存在错误的,由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但得不改变其他投标人的客观分分值;招标人认为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可能影响评标公平、公正性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2)招标人认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依法被否决投标而评标委员会未提出否决意见的,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认为存在错误的,由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3)招标人认为评分存在错误,且影响中标候选人推荐或排序的,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复核认为存在错误的,由原评标委员会对相应问题予以纠正;
(4)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或成员存在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6.4.2需要评标委员会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复核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由招标人报告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6.4.3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存有异议的,报告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1.7.7.合同授予
1.7.1.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2.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1.7.3.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且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1.7.4.7.4中标通知
1.7.4.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通过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的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5.7.5履约担保
7.5.1招标人收取履约担保的,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5.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5.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3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取履约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1.7.6.7.6签订合同
7.6.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1.8.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8.1.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1.8.2.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9.9.纪律和监督
1.9.1.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9.2.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9.3.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9.4.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9.5.9.5异议及投诉
9.5.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招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提出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提出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A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说明:允许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的组成内容,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附件B
公平竞争审查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11.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资格后审)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 中小企业资格(适用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 | 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 投标总报价 | 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8项规定 | |||||
| 文明工地目标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8项规定 | |||||
| 扬尘防治目标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8项规定 | |||||
| 缺陷责任期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8项规定 | |||||
| 付款方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21项规定 | |||||
| 变更签证优惠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0分) | 技术标:16.0分 | ||||
| 商务标:51.5分 | ||||||
| 综合标:34.0分 | ||||||
| 详细条款 | 最低分 | 最高分 | 评分点名称 | 评审标准 | ||
| 2.2.2(1)技术标评分参数 | 0.0 | 2 | 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总体安排合理,合理运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科学合理的建议 | ||
| 0.0 | 1.5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措施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满足通用规范、项目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经济安全、合理先进、切实可行。 | |||
| 0.0 | 1.5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1.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目标具体,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满足国家规定要求。2.安全技术方案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措施科学合理、可行。3.现场重大危险源辨识全面,有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明确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
| 0.0 | 1 |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 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目标明确,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可行的创建计划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创建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使用计划,现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设置科学规范,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有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措施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174)的规定。 | |||
| 0.0 | 1 | 工期保证措施 |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 | |||
| 0.0 | 1.5 | 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 | 1.机械: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采用先进机械设备且配置合理,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PC构件运输、安装设备满足施工要求;2.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3.主要物资计划:主要物资(含PC构件的供应需求)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 |||
| 0.0 | 0.5 | 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 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 | |||
| 0.0 | 1 | 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 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材料堆放有序。 | |||
| 0.0 | 2 | 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 | (1)智能建造、(2)节能减排、(3)绿色施工、(4)装配式建筑等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符合工程情况,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经济适用性。 | |||
| 0.0 | 2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等的程度 | 采用(1)新工艺、(2)新技术、(3)新设备(含工器具、智能设备等)、(4)新材料等满足实现设计要求,符合施工需要和相应技术标准等规定,经济适用。应用BIM技术优化施工工序、资源配置及数字化管理,措施得当,有效提高施工效率。 | |||
| 0.0 | 1 |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 |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系统布置合理,满足管理需要。 | |||
| 0.0 | 1 | 风险管理措施 |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齐全,风险预控符合规范要求,风险控制要点定位准确,各阶段风险控制及应急措施得力。 | |||
| 2.2.2(2)商务标评分参数 | 30.0 | 投标报价评审 | 详见招标文件末页附件一、商务标的主要内容及评标分值。 | |||
| 10.0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 | 详见招标文件末页附件一、商务标的主要内容及评标分值。 | ||||
| 5.0 |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评审 | 详见招标文件末页附件一、商务标的主要内容及评标分值。 | ||||
| 5.0 | 材料单价评审 | 详见招标文件末页附件一、商务标的主要内容及评标分值。 | ||||
| 1.5 | 小微企业加分标准 |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5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洛财购【2022】6号)文件的规定,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的,评标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计算公式如下: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得分=采用原报价评审得分×5%(注:①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如实出具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②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 2.2.2(3)综合标评分参数 | 0.0 | 1.0 | 企业业绩 |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类似施工项目业绩的,提供一项得1分,最多得1分。(投标文件中须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 ||
| 0.0 | 5.0 | 项目经理书面述标 | 由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对本项目施工工作进行书面述标:对招标项目施工方案以及重点难点控制措施进行书面论述;对分阶段施工组织与居民协调的解决方案等进行书面论述。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论述的合理性、完整性、逻辑性和理解程度打分0-5分1、未提供书面述标的,此项得0分。2、项目经理书面述标附在投标文件中。 | |||
| 0.0 | 8.0 | 企业既往项目人员在岗情况 | 企业项目经理实名制平均考勤率(0-4分):平均考勤率≥80%:4分80%>平均考勤率≥30%:8×(平均考勤率-30%)分平均考勤率<30%:0分企业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均考勤率(0-4分):平均考勤率≥80%:4分80%>平均考勤率≥30%:8×(平均考勤率-30%)分平均考勤率<30%:0分 | |||
| 0.0 | 15.0 | 企业信用 | 按满分计算。鉴于《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豫建行规〔2021〕2号)已废止,在新的信用管理制度公布实施前,依法必须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时,企业信用、拟派项目经理信用分值,暂按满分计算。 | |||
| 0.0 | 5.0 | 拟派项目经理信用 | 按满分计算。鉴于《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豫建行规〔2021〕2号)已废止,在新的信用管理制度公布实施前,依法必须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时,企业信用、拟派项目经理信用分值,暂按满分计算。 | |||
| 3.3.4 | 否决投标条件 | 见本须知附件A | ||||
| 3.5 |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 见本须知附件B | ||||
| 4.3 | 串通投标情形 | 见本须知附件C | ||||
| …… | …… | …… | ||||
附件A
否决投标条件
| 序号 | 否决投标条件 |
| 1 | 投标总价不等于各单项工程报价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2 | 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
| 3 | 单项工程费不等于各单位工程报价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4 | 单位工程费不等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5 | 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单价措施费总价不等于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6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7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8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9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计量单位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10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11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不等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12 | 材料单价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单价与材料表中材料单价不一致的 |
| 13 | 安全生产措施费与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不符的 |
| 14 | 其他措施费(费率类)项目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 |
| 15 | 其他项目费不等于各组成部分之和(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费+总承包服务费)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16 | 暂列金额与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不一致的 |
| 17 | 暂估价与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不一致的(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
| 18 | 计日工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数量不一致的(计日工按照8小时工作制) |
| 19 | 总承包服务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
| 20 | 税金与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不符的 |
| 21 | 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性分析评标系统提示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造价软件锁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软件加密锁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相同或一致的 |
| 22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未加盖投标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
| 23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的 |
| 24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的 |
| 25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26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的 |
| 27 | 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
| 28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的。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 |
| 29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不一致(离职、死亡的除外)且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同意的 |
| 30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资格要求的 |
| 31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
| 32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
| 33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的 |
| 34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
| 35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
| 36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 |
| 37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的 |
| 38 | 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项目所在区域或行业投标资格的 |
| 39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 |
| 40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
| 41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
| 42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
| 43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信用中国”网站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被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严重失信主体”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
| 44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
| 45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
| 46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投标人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 |
| 47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有瑕疵的 |
| 48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对投标项目工期承诺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的 |
| 49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对投标项目的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
| 50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技术标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 51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影响评标的 |
| 52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 53 | 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的 |
| 54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6 项要求的 |
附件B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5款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1.评审程序
1.1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1.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废标的情形;
1.1.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
(说明: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以招标控制价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此处的下限仅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1.2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附件第2条规定的方法,对投标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1.3.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4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2.评审方法
附件C
串通投标情形
1.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的;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特定投标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泄露评标委员会名单的;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串通后台管理机构或软件开发公司于开标前解密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的;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的;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2.投标人相互串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一)借用他人资质进行多重身份投标;
(二)开标前已有反映,开标后发现各投标人的报价等与反映情况相吻合的;
(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它材料等相互混装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非正常一致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雷同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及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出现非正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个计价软件加密锁的,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文件生成标识码、计价软件电子加密锁锁号、计价软件电子加密锁企业实名认证信息等软硬件信息有一项或多项一致;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十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或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十三)属于同一法人组织、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1.12.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1.13.2.评审标准
1.13.1.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2.2.2详细评审标准
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分标准
(1)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小微企业加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4.3.评标程序
1.14.1.3.1评标活动步骤
3.1.1评标准备;
3.1.2初步评审;
3.1.3详细评审;
3.1.4澄清、说明或补正;
3.1.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1.14.2.3.2评标准备
3.2.1评标委员会成员登录评标系统
3.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2.3熟悉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集中列明的否决性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电子评标系统;
(2)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做书面记录。
3.2.4清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评标系统辅助清标结果进行分析和整理,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
1.14.3.3.3初步评审
3.3.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项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形式评审不通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2项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资格评审不通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资格后审的)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3.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项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响应性评审不通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4判断投标是否应当被否决
(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应当被否决的全部条件,在评标办法前附表附件A中集中列示;
(2)评标办法前附表附件A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评标办法前附表附件A列示的为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评标办法前附表附件A中规定的否决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应当被否决;未在评标办法前附表附件A集中列明的否决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4)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应先判断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经判断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不得简单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为由否决投标。
3.3.5算术错误修正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6澄清、说明或补正
(1)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对同类问题的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书面通知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2)评标委员会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澄清;
(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6款的规定执行。
1.14.4.3.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技术标评审和评分。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得分,本次评标技术标采用“暗标”方式评审;
(2)商务标评审和评分。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得分;
(3)综合标评审和评分。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得分;
(4)小微企业加分评分。按本章第2.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和分值对中小企业加分计算得分(如有)。
3.4.2评分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相同分值的可逐步向小数点后增加位数至不同为止。
3.4.3投标人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综合标得分+小微企业加分(如有)。
1.14.5.3.5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B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14.6.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3.6.1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在评标结束前,投标人未对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中的质疑问题进行书面澄清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关处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14.7.3.7评标结果
3.7.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时,中标候选人按照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顺序组合由大到小排列。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
3.7.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价严重偏离评标委员会的整体评价或者打分存在畸高、畸低时,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
(2)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3)评标中,评标委员会作出否决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依据的否决投标条件的具体条款;因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判断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的分析情况记入评标报告;
(4)评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记名投票表决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最终决议,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1.15.4.特殊情况处置
1.15.1.4.1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1.15.2.4.2评标中更换评委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1.15.3.4.3串通投标认定
评标中,电子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作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或评标委员会发现其他疑似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情形集体表决认定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并将认定意见计入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串通投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15.4.4.4记名投票表决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评标委员会就以下情形之一进行认定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集体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1)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2)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需要论证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否决所有投标;
(3)电子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作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及评审中发现其他疑似串通投标行为;
(4)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5)对招标文件中所载事项争议内容的释疑,但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15.5.4.5表决程序
评标委员会的表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2)集体讨论;
(3)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弃权;
(4)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决议。
1.15.6.4.6补充条款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 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永久占地包括:。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3.2.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做出承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做出承诺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程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 项目主管 | ||||
| 其他人员 | ||||
| 二、现场人员 | ||||
| 项目经理 | ||||
| 项目副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造价管理 | ||||
| 质量管理 | ||||
| 材料管理 | ||||
| 计划管理 | ||||
| 安全管理 | ||||
| 其他人员 | ||||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 项目主管 | ||||
| 其他人员 | ||||
| 二、现场人员 | ||||
| 项目经理 | ||||
| 项目副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造价管理 | ||||
| 质量管理 | ||||
| 材料管理 | ||||
| 计划管理 | ||||
| 安全管理 | ||||
| 其他人员 | ||||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 小计: | |||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15.7.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1.5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1.15.8.2.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
有效投标报价数据(X1,X2,X3........Xn),其平均值为μ,;其标准差为σ,;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为变异系数,记为Z, Z =( σ / μ )× 100%;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最大值(上限)确定为:MAX=μ+3×K×σ,最小值(下限)为:MIN=μ-2×K×σ;在此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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