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关于征求《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招标预告】关于征求《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河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南 漯河市 | 采购单位 | 漯河市民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征求《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漯河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9-30 09:54:59浏览次数: 次【字体:小 大】
为深入落实《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健全我市养老服务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漯河市民政局起草了《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0月29日前,简要说明理由以书面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lhylfwk@163.com
附件: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wps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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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和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减轻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负担,规范运营补贴、岗位补贴发放流程,健全补贴发放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领条件
第二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漯河市辖区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且依法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注册)且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当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当年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
(四)法定代表人严格履行《备案承诺书》的承诺,不存在违反备案承诺的事项。建筑及其设施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医疗卫生、餐饮等服务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五)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第三条养老机构申请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除符合第二条中二、三、四、五项外,护理员个人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且从事康复护理一线工作。
(二)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工作6个月以上。
(三)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本人当年无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自理老人、半护理老人、全护理老人每人分别给予80元/月、100元/月、120元/月补贴。收住的老年人入住满30天以上(含30天),不满30天的不予补贴。申请失能、半失能运营补贴应提供老人养老服务评估报告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报告。市辖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标准分担,县域内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标准。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的补贴。养老护理员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一线护理服务满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予以补发其前6个月岗位补贴。市辖区护理员岗位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标准分担,县域内护理员岗位补贴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对从事康复护理一线工作、具有普通本科学历的人员,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贴。
第四章申请拨付程序
第六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一)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每月5日前向属地的区级民政局报送上月《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各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报送的运营补贴统计情况进行核实。
(二)拨付程序。各区每年6月10日前将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需市级匹配资金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下达各区,由各区向养老服务机构拨付。
第七条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一)申报程序。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每月5日前向属地的区级民政部门申报,报送上月《漯河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审批表》。各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报送的岗位补贴统计情况进行核实。
(二)拨付程序。各区每年6月10日前将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需市级匹配资金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下达各区,由各区向养老服务机构拨付。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各级财政拨付的运营补贴和护理员岗位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要求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转移。
第九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财政补助资金严格按相关会计制度单独进行核算。
第十条各级民政及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对接受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同级民政、财政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全额追缴,取消补贴资格。有关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养老服务机构名称、住所或主要负责人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对已申请注销的养老服务机构,暂停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漯河市民政局漯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市本级财政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漯民文〔2014〕107号)、《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办法(试行)》(漯民文〔2015〕22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每年的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作为一个补贴年度周期。
第十五条附件表格均为样表,各县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细则和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漯河市民政局、漯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
2.漯河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审批表
附件1:
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
年月日
附件2:
漯河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审批表
年月日
| 索引号: | 411100000000008/2026093000000143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6-09-30 | 发布日期: | 2026-09-30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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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漯河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9-30 09:54:59浏览次数: 次【字体:小 大】
为深入落实《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健全我市养老服务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漯河市民政局起草了《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0月29日前,简要说明理由以书面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到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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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和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减轻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负担,规范运营补贴、岗位补贴发放流程,健全补贴发放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领条件
第二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漯河市辖区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且依法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注册)且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当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当年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
(四)法定代表人严格履行《备案承诺书》的承诺,不存在违反备案承诺的事项。建筑及其设施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医疗卫生、餐饮等服务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五)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第三条养老机构申请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除符合第二条中二、三、四、五项外,护理员个人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且从事康复护理一线工作。
(二)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工作6个月以上。
(三)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本人当年无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自理老人、半护理老人、全护理老人每人分别给予80元/月、100元/月、120元/月补贴。收住的老年人入住满30天以上(含30天),不满30天的不予补贴。申请失能、半失能运营补贴应提供老人养老服务评估报告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报告。市辖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标准分担,县域内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标准。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的补贴。养老护理员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一线护理服务满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予以补发其前6个月岗位补贴。市辖区护理员岗位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标准分担,县域内护理员岗位补贴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对从事康复护理一线工作、具有普通本科学历的人员,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贴。
第四章申请拨付程序
第六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一)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每月5日前向属地的区级民政局报送上月《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各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报送的运营补贴统计情况进行核实。
(二)拨付程序。各区每年6月10日前将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需市级匹配资金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下达各区,由各区向养老服务机构拨付。
第七条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一)申报程序。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每月5日前向属地的区级民政部门申报,报送上月《漯河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审批表》。各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报送的岗位补贴统计情况进行核实。
(二)拨付程序。各区每年6月10日前将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需市级匹配资金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下达各区,由各区向养老服务机构拨付。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各级财政拨付的运营补贴和护理员岗位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要求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转移。
第九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财政补助资金严格按相关会计制度单独进行核算。
第十条各级民政及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对接受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同级民政、财政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全额追缴,取消补贴资格。有关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养老服务机构名称、住所或主要负责人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对已申请注销的养老服务机构,暂停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漯河市民政局漯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市本级财政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漯民文〔2014〕107号)、《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办法(试行)》(漯民文〔2015〕22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每年的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作为一个补贴年度周期。
第十五条附件表格均为样表,各县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细则和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漯河市民政局、漯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
2.漯河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审批表
附件1:
漯河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
年月日
| 养老机构填写 | 法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 机构基本情况 | 名称 | 地址 | |||||
| 民非证号(工商注册号) | 备案回执编号 | ||||||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
| 符合补贴老年人数 | 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
| 本机构承诺以上填写数据真实,与实际相符,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法人签名: (机构盖章 ) | |||||||
| 区民政部门填写 | 补贴标准 | 80元/月(自理) | 100元/月(半护理) | 120元/月(全护理) | |||
| 补贴人数 | |||||||
| 补贴资金 | |||||||
| 合计 | |||||||
| (区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漯河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审批表
年月日
| 养老机构填写 | 法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 机构基本情况 | 名称 | 地址 | |||||||||
| 民非证号(工商注册号) | 备案回执编号 | ||||||||||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
| 符合补贴护理员数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本科学历 | |||||||
| 本机构承诺以上填写数据真实,与实际相符,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法人签名: (机构盖章 ) | |||||||||||
| 区民政部门填写 | 补贴标准 | 100元/月(初级) | 200元/月(中级) | 300元/月(高级) | 600元/月(本科) | ||||||
| 补贴人数 | |||||||||||
| 补贴资金 | |||||||||||
| 合计 | |||||||||||
| (区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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