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NMJJD-113015-202609-048]【国家电投河南公司南阳热电2026年10月第1次电煤(2500大卡)】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河南南阳市 发布日期:2026-10-01

【招标公告】[NMJJD-113015-202609-048]【国家电投河南公司南阳热电2026年10月第1次电煤(2500大卡)】采购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河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河南 南阳市 采购单位 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国家电投河南公司南阳热电2026年10月第1次电煤(2500大卡)竞价公告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NMJJD-113015-202609-048]【国家电投河南公司南阳热电2026年10月第1次电煤(2500大卡)】采购公告
国家电投河南公司南阳热电2026年10月第1次电煤(2500大卡)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MJJD-113015-202609-048
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炭品种:烟煤(其他),混配煤
2. 采购数量:45,000吨
3. 交货地点:河南省 南阳市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电投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或指定地点
4. 交货日期:2026-10-01 至 2026-10-30
5. 运输方式:汽运直达,铁运直达,汽火联运
6. 交货价格:包到厂价(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到厂第三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到厂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详见合同。
二、交易平台
国家电投集团煤炭现货采购平台(https://www.spic-coalcg.com)
三、时间安排
报价截止时间:2026-09-30 17:30:00
四、质量标准
提示:
1.热值区间范围包含端值。例如:发热量典型值为2000-5500,即发热量包含2000和5500。
2.挥发分区间范围不包含端值。例如:挥发分典型值为10-48,即挥发分不包含10和48。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基准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2,000-7,000

2,500


收到基挥发份(Var)

%

6-40

-


干燥基全硫(St,d)

%

≤1.2

-


收到基灰分(Aar)

%


-


全水分(MT)

%

≤14

-


空干基内水(Mad)

%


-


粒度

mm


-


灰熔点(ST)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


五、奖惩标准
详见合同
六、保证金
1.本项目收取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金额:300,000元。
竞价保证金汇款账号:1702520509022101268。
竞价汇款账户户名: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竞价保证金汇款账户开户行:工行郑州嵩山路支行。
2.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300,000元。
履约保证金汇款账号:1702520509022101268。
履约汇款账户户名: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履约保证金汇款账户开户行:工行郑州嵩山路支行。
七、争议解决
详见合同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2. 联系人:***
3. 联系电话:***
九、备注
1.最高限价:0.1500元/(千卡/千克.吨)。所填价格调整幅度较最高限价必须为0.0005元/(千卡/千克.吨)的整数倍,否则报价无效。 2.初步评选后,竞价采购评审小组安排相关人员,与意向中选供应商进行电话沟通,进行二次报价,按照二次报价情况和供应商遴选原则,确认中选供应商及供应的数量、价格。 3.中标供应商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已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且合同期限未结束的,不可再次作为竞价保证金使用。 4.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竞价。“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互相参股、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同一企业;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合;报价IP地址相同等。 4.1 同一标段中,若企业具有关联关系,则所有关联企业报价均为无效。 4.2 参加竞价的供应商必须单独报价。不允许同一人代表多家公司参与竞价,发现多家公司代理人为同一人的或不同供应商使用相同IP地址的,均报价无效,并视为涉嫌串通竞价,燃料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供应商分别扣除竞价保证金5万元。 5.燃煤接卸中买方发现煤质和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掺杂使假、装车不均等重大质量问题时,买方有权启动异常煤处理程序(异常煤相关制度以告知书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有权暂停燃煤接卸工作,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运。由此引起的合同兑现无法完成的所有责任由卖方承担。异常煤处理程序结束前,卖方所有结算支付暂停。 6.付款方式:全额供应链或全额承兑汇票。 7.环保条款: 7.1按照收货地环保部门要求,汽车运输车辆要求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运输。 7.2清洁能源汽车,又称为新能源汽车、清洁汽车,是以清洁燃料取代传统汽油的环保型汽车的统称,其特征在于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少,属于环保友好型。包括燃料电池汽车、插电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货车,均为绿牌车辆。 7.3执行期内,清洁能源车辆承运占比不得低于100%,以100%为基准,每降低1%,执行期内所有供应煤炭价格在对应结算价格基础上下浮5元/吨进行结算,执行期内煤炭价格最高下浮50元/吨。清洁能源车辆承运占比=执行期内承运车辆清洁能源车辆数/执行期内承运车辆总数。8.采用国铁运输且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国铁运费优惠政策,明细可参考公告附件《2026年郑州局集团公司煤炭价格项目台账(明细)》(表格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运费以铁路局实际执行为准)。
十、附件
南阳热电10月第1次市场煤竞价采购公告等资料(2500大卡).zip
南阳热电煤炭竞价采购报价单
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我公司获悉贵公司《煤炭竞价采购公告-NY2026-026》后,决定参与本次煤炭竞价采购,所报数据及承诺如下:
单位名称标段竞价数量竞价单价保证金备 注
(万吨)元/(千卡/千克•吨)(万元)
 运输方式:发站:
业务联系人:      电话:财务联系人:      电话:
若未中标同意将竞价保证金滞留在燃料公司账户,以备下次竞价使用,同意滞留请在方框中“√”并签章 □      
前期选择了滞留的竞价保证金,若本次未中标或中标履约后要求燃料公司退还的请在方框中“√”并签章 □           

承诺:
一、我公司认真阅读了贵公司发布的《煤炭竞价采购公告-NY2026-026号》,对公告中的所有条款理解无误,同意并严格执行。
二、我公司认真阅读了贵公司后续煤炭购销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同意按贵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签订合同,并愿意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公司所销售煤炭指标保证符合贵公司公告要求。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签章):公司
报价日期:年月日
报价单填制说明
一、“单位名称”:填写供应商单位全称。
二、“标段”:根据竞价公告内容及要求填写:
1、公告中仅有一个标段时,此栏不用填写;
2、公告中有多个标段时:
1)若公告中只允许供应商投标一个标段,则在第一行填写要投标的标段编号。
2)若公告中允许部分供应商投标多个标段。符合允许条件的供应商当选择投标多个标段的,则在各行中分别填写要投标的标段编号;当选择投标一个标段的则在第一行填写要投标的标段编号。
三、“竞价数量”:根据公告要求及供应商情况填写。注意数量单位是“万吨”。
四、“竞价单价”:不得高于公告的最高限价,降价的最小降幅为0.0005元/(千卡/千克•吨),及0.0005元/(千卡/千克•吨)的整数倍,其他报价数值无效。
五、“保证金金额”:填写支付的金额。“备注”:一般情况下填写支付保证金的方式(如:“X月X日支付”或“滞留”)
六、“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清晰(特别是新增供应商)。“财务联系人及电话”若在以前的报价单中填写过则不必每次填写。
七、“若未中标同意将竞价保证金滞留在燃料公司账户,以备下次竞价使用”选项,主要是为与我公司长期合作的供应商提供便利,减少来回办理保证金签批手续、款项收支、对账工作量而设计的。说明如下:
1、第一次选择同意滞留以后,燃料公司会将供应商的选择记录在管理表格中,再次参与竞价填写报价单时不必反复勾选。
2、选择滞留后,未中标或中标履约后暂不退还竞价保证金,以备下次使用。
八、“前期选择了滞留的竞价保证金,若本次未中标或中标履约后要求燃料公司退还”,主要适用于以前选择了滞留,本次竞价后未中标或中标履约后要求退还的情况。
九、其他情况下要求退还滞留的竞价保证金,请向燃料公司出具《退还竞价保证金函》,燃料公司须确认未中标或中标后已经履约并进行对账,再行办理退款手续(单个退款手续较繁杂、效率低,建议尽量采用第八条的退保方式)。
十、报价单填写的数据不得涂改,若填写错误请及时联系工作人员换表重新填写、签章。若未带公章请经办人在涂改处按指印。
2026年郑州局集团公司煤炭价格项目台账(明细)
序号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平台名称发站到站收货人全称运输方式品名品类价差系数(%)
运费发站装卸费到站装卸费
1ZZ2510101b国电投南阳 郑州中心平台小屯街 临汝镇 商酒务 宝丰南阳国电投南阳热电有限公司整车原煤-0.35-0.35-0.35
2ZZ2510116a国电投长治 中心平台晋城北 南陈铺 北板 高平 东田良 长子 长子南 西阳村 长治北 嘉峰南阳 开封 捏掌 新乡北国电投南阳热电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沁阳发电分公司 国电投新乡豫新发电有限公司整车原煤 沫煤 混煤-0.22-0.22-0.22

委托书
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我公司法人(身份证号),委托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前往贵公司办理煤炭销售业务(具体包括参与竞价、签订合同、结算款项)。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请接洽
公司名称(公章):
法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
正本正本
合同编号:RLCG-RL-Y2-202610-XX
电煤购销合同
买 方: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卖 方:
煤种: 烟煤
本合同执行期:2026年10月X日至2026年10月30日止

电煤购销合同
买方: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采购电煤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煤炭的种类、数量、质量
煤种品种供应量(吨)煤 质
发热量Qnet,ar(Kcal/Kg)挥发分Var(%)全硫分St,d(%)全水分Mt(%)
烟煤混配煤(可掺煤泥)≥2500≥6.00≤1.20≤14.0

二、收、发货信息、交货地点及所有权的转移等
1.运输方式:火车运输或汽车运输。
2.发站:火车运输需填写信息。
3.到站:南阳。
4.交货要求:向第三方交货(国电投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或指定地点)。
5.物权转移:卖方将煤炭运至买方指定的电厂办理入厂登记手续,视为完成交货,煤炭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至买方。
6.执行期界定:火车运输以铁路运输部门讫票时间为准;汽车运输以实际到厂计量时间为准。
7.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卖方在参与竞价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万元整。
三、执行标准、价格及相关说明
1.执行期内,煤炭的发热量Qnet,ar、全水分Mt、挥发分Var、全硫分St,d总体加权结算,全水分Mt按单批次考核结算,执行含税到厂综合价(税率13%)。
2.以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和买方指定的电厂计量为准,当发热量Qnet,ar≥2500千卡/千克,挥发分Var≥6.00%,全硫分St,d≤1.20%,全水分Mt≤14.0%,执行X元/百大卡·吨(其中不含税单价为元/百大卡·吨,税金为元/百大卡·吨)。
3.若发热量Qnet,ar<2500千卡/千克时,执行价格如下:
当2400千卡/千克≤Qnet,ar<2500千卡/千克,执行X-0.20元/百大卡·吨(其中不含税单价为元/百大卡·吨,税金为元/百大卡·吨);
当2300千卡/千克≤Qnet,ar<2400千卡/千克,执行X-0.40元/百大卡·吨(其中不含税单价为元/百大卡·吨,税金为元/百大卡·吨);
当2200千卡/千克≤Qnet,ar<2300千卡/千克,执行X-0.60元/百大卡·吨(其中不含税单价为元/百大卡·吨,税金为元/百大卡·吨);
当2100千卡/千克≤Qnet,ar<2200千卡/千克,执行X-0.80元/百大卡·吨(其中不含税单价为元/百大卡·吨,税金为元/百大卡·吨);
当2000千卡/千克≤Qnet,ar<2100千卡/千克,执行X-1.00元/百大卡·吨(其中不含税单价为元/百大卡·吨,税金为元/百大卡·吨);
4.挥发分Var考核:
若5.00%≤挥发分Var<6.00%,以6.00%为基准,每降低0.01%,价格下浮0.30元/吨。
5.全硫分St,d考核:
若1.40%≥全硫分St,d>1.20%,以1.20%为基准,每升高0.01%,价格下浮0.50元/吨。
6.执行期内,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该批次煤炭单批次考核:
6.1单批次来煤发热量Qnet,ar<2000千卡/千克时,该批次各项指标不参与执行期内加权结算,执行X×0.50元/百大卡·吨(其中不含税单价为元/百大卡·吨,税金为元/百大卡·吨)。
6.2单批次来煤挥发分Var<5.00%时,该批次各项指标不参与执行期内加权结算,以6.00%为基准,每降低0.01%,价格下浮0.60元/吨。
6.3单批次来煤全硫分St,d>1.40%时,该批次各项指标不参与执行期内加权结算,以1.20%为基准,每升高0.01%,价格下浮1.00元/吨。
6.4单批次来煤全水分Mt>14.0%时,以14.0%为基准,每升高0.1%,价格下1.00元/吨。
6.5单批次来煤发热量Qnet,ar、挥发分Var、全硫分St,d、全水分Mt的结算条款合并执行,综合到厂价格最低按0元/吨执行。
7.执行期内完成量达到合同量的90%及以上,视为完成合同量。执行期内发运量不足者不能在执行期限以外顺延发运。若执行期内完成量<合同量90%,按以下条款执行:
7.1合同量70%≤执行期内完成量<合同量90%,在对应质价结算价格基础上下浮0.40元/百大卡·吨;
7.2合同量50%≤执行期内完成量<合同量70%,在对应质价结算价格基础上下浮0.60元/百大卡·吨;
7.3执行期内完成量<合同量50%时,在对应质价结算价格基础上下浮0.80元/百大卡·吨,且全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执行期内供应量不得超过合同量的120%,否则超出部分不再参与执行期内加权结算,在对应质价结算价格基础上下浮1.00元/百大卡·吨单独进行结算。
8.环保条款:
8.1按照收货地环保部门要求,汽车运输车辆要求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运输。
8.2清洁能源汽车,又称为新能源汽车、清洁汽车,是以清洁燃料取代传统汽柴油的环保型汽车的统称,其特征在于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少,属于环保友好型。包括燃料电池汽车、插电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货车等绿牌车辆。
8.3执行期内,清洁能源车辆承运占比不得低于100%,以100%为基准,每降低1%,执行期内所有供应煤炭价格在对应结算价格基础上下浮5元/吨进行结算,执行期内煤炭价格最高下浮50元/吨。
9.执行期内,如供应煤炭中掺有非煤物质被买方指定的电厂认定为异常煤的,执行期内所有供应煤炭价格在对应结算价格基础上下浮20元/吨进行结算。
10.执行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且被买方指定的电厂认定为异常煤的,A类异常煤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B类异常煤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入厂批煤单车(或多车)煤中出现不同煤质的煤或杂物分层、分立面、铺底、夹心等混装现象;入厂批煤单车(或多车)整体煤质较差,部分点、面、局部放入优质煤,或掺有影响来煤热值的炼油副产品、铁砂等非煤物质。
11.综合发热量Qnet,ar、挥发分Var、全硫分St,d、全水分Mt的结算条款,以及环保、履约率、异常煤等全部考核条款合并执行,综合到厂价格最低按0元/吨执行。
四、结算方式
1.结算票据为一票制。卖方在执行期内或执行期后,按国家规定开具煤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给买方。合同执行期间,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自政策变化之日起,本合同执行新税率,不含税价格不变。因卖方提供发票不合规或提供发票买方不能认证、不能抵扣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因卖方提供的发票违法违规,导致买方无法抵扣或者使用、抵扣卖方提供的发票后,被税务部门核查认定该凭证异常,最终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进项转出、补缴税款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均有卖方承担。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是卖方的基本合同义务,如卖方不能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则买方可不支付货款并不承担相关责任。
2.结算时间:卖方根据买方的质量检验结果开具发票,买方对卖方开具的发票审验、认证无误并通知卖方后一个月内进行发票入账。
3.支付方式:包括银行支票、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等形式支付。
五、验收标准、方法
1.数量验收以买方指定的电厂出具的结果数据为准,质量验收以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结果数据为准。
2.如果燃煤接卸中出现煤质和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掺杂使假、装车不均等重大质量问题,买方启动异常煤联合处理程序(异常煤相关制度以告知书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由买方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到场处理,否则视为认可买方启动异常煤联合处理程序。
买方向卖方发出异常煤处理结果十日内,卖方需给予书面回复确认,如卖方超过十日未书面回复确认,视为认可买方对异常煤的处理结果。
3.如果卖方对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产生异议,应在收到买方书面(微信、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取买方备查煤样,从自买方提供的具备CMA认证国家资质的煤质检验机构名录中,以抽签方式选取煤质检验机构并进行重新检验,检验费用由异议方承担。根据不同指标的检验结果做以下处理:
3.1发热量(Qnet,ar):若买方化验结果与重新检验结果误差在268千卡/千克之内(含268千卡/千克),则按照买方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若买方化验结果与重新检验结果误差超出268千卡/千克,则按照重新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2全硫分(St,d):当买方化验结果St,d<1.00%时,若重新检验结果与买方化验结果误差在0.17%之内(含0.17%),按照买方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否则按照重新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当买方化验结果St,d在1.00%~2.00%时,若重新检验结果与买方化验结果误差在0.17St,d%(含)之内,按照买方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否则按照重新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当买方化验结果St,d>2.00%时,若重新检验结果与买方化验结果误差在0.34%(含0.34%)之内,按照买方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否则按照重新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3挥发分(Vd):当买方化验结果Vd<10.00%时,若重新检验结果与买方化验结果误差在0.55%之内(含0.55%),按照买方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否则按照重新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当买方化验结果Vd在10.00%(含)~30.00%(含)时,若重新检验结果与买方化验结果误差在1.00%之内(含1.00%),按照买方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否则按照重新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当买方化验结果Vd>30.00%时,若重新检验结果与买方化验结果误差在1.50%之内(含1.50%),按照买方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否则按照重新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1买方应按照约定接货量,做好煤炭接卸相关安排。
1.2买方在执行期结束,对检验机构和电厂出具的检测和计量结果审核无误后书面通知卖方开具发票。
1.3买方负责对卖方开具的发票审验、认证无误并通知卖方后进行发票入账,向卖方支付煤款。
1.4买方负责通知卖方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1.5买方有权对卖方供应的煤炭质量及数量按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质量异常情况按约定通知卖方。
1.6燃煤接卸中买方发现煤质和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掺杂使假、装车不均等重大质量问题时,买方有权启动异常煤联合处理程序(异常煤相关制度以告知书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有权暂停燃煤接卸工作,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运,买方根据异常煤处理结果有权确定合同继续执行或单方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合同履约率无法完成的所有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2.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2.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供应煤量。
2.2卖方必须安排专人与货同行全程参与煤炭运输、煤炭质量处理工作,并将该专人信息通知买方,按照本合同规定配合验收相关工作,否则视为对验收结果、产品质量处理结果的认可。
2.3卖方必须组织符合道路运输及环保要求的车辆(承运车辆必须为清洁能源或者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特殊时段按照买方要求执行,卖方承运车辆应具备排放、年检信息的相关证件,严禁非法改装)进行运输,禁止超限超帮超载运输。卖方运输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地方关于运输安全和环保相关要求,必须保障来煤车辆车况良好,到达买方指定收货地点前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责任由卖方承担。
2.4卖方的车辆和人员进入买方指定收货地点后,必须遵守和服从管理,车辆严格执行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违规行驶,司乘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其他生产办公区域,穿着文明规范、禁止吸烟、乱扔杂物,下车作业时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2.5卖方自行负责其电煤运输全过程中车辆及人身一切安全责任。
2.6卖方应充分了解买方关于燃煤相关规章制度(需对方了解制度以告知书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卖方应严格遵守买方关于燃煤相关规章制度。否则,买方有权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追究卖方相应责任。
2.7卖方应在发车前书面通知买方所发煤炭的发站、煤质、数量等相关信息,如因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所发生后果及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买方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计算延期支付的违约金。
2.买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检验、通知义务的,给卖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卖方保证其所供应煤炭无掺杂使假等情况。如因卖方所供应煤炭中出现掺杂使假等情况给买方造成机器损耗、后续生产经营损失等严重违约违法行为,卖方按照合同总金额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4.已卸煤炭混同的,卖方无权主张退回。
5.卖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协助义务的,给买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不可抗力
1.如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受铁路运力限制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书面证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2.不可抗力解除后,对于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可以解除事由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在解除事由发生后10日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通知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本合同:
3.1发生不可抗力;
3.2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应形成书面文件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的,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认可。
4.双方一致认可本合同尾部载明的地址、联系电话作为向对方送达文件、法院诉讼文书的地址、联系电话。如尾部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以尾部地址、联系电话为准。因尾部载明的地址、联系电话有误,导致相关文件及法院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件及法院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贰份,买方持壹份,卖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双方通讯联络人
买方联系人姓名:手机:邮箱/微信号:
卖方联系人姓名:手机:邮箱/微信号:
9.双方通讯联络人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对方损失的,由通知义务人承担相关责任。
10.卖方作为经验丰富的煤炭供应商,对本合同条款已认真阅读,对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均已完全理解,对履行本合同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包括资金周转、自然条件变化、异常煤联合处理程序等均已充分判断,卖方签订本合同则视为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11.本合同仅限于电煤购销业务,双方不得用于除国家电投集团统一供应链金融业务平台以外的其他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保理融资等业务。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责任方自行承担。
十一、特别约定
1.鉴于煤炭属于特殊商品,其使用地点为发电厂,发电厂作为特殊的生产场所,对于安全性具有区别于其他场所的较高要求。卖方应基于诚信原则,严格按照约定数量、质量履行合同义务,卖方运送煤炭车辆一旦完成进厂登记,则视为双方已进行货物交接,验收过程中发现煤质异常被买方指定的电厂认定为异常煤的,该批次煤炭不允许退厂。
2.鉴于煤炭属于特种商品,煤炭的各项指标对于发电来说均具有重要意义,且煤炭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也不同于其他仓储商品,一旦煤炭货物运送至相应发电厂,各批次煤炭就必然会无法区分的混合在一起。如此一来,即便是通过留样检测后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法再将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区分退还。且如果发电厂因使用各项指标质量不合格的煤炭产品,也会对于机器设备产生不良影响,会导致发电厂的维修成本增加。因此,一经检测卖方提供的煤炭经过发热量Qnet,ar、挥发分Var、全硫分St,d的综合考核后,各项数值结果最低只能按照0元/吨结算。对此,根据煤炭的特种商品属性、发电行业的特殊性,买卖双方对此均无争议。
3.针对本采购合同的非原矿的混掺煤,因干燥基挥发分(Vd)使用具有局限性,干燥基挥发分(Vd)会失真或失效,易出现掺杂使假情况,易在后续双方合作中产生争议。为规范合同双方行为,双方均认可采用收到基挥发分(Var)作为结算指标(即本合同第三条),与本合同第五条中有关检测结果异议程序及指标等规定不存在冲突或矛盾的情形。
附件1:业务告知书
附件2:保廉合同
买方: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金水科教园区鸿苑路65号金科智汇谷园区8号楼三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孙海军联系电话:0371-68105836开户银行:工行郑州嵩山路支行银行账号:1702520509022101268税号:9141010072183825XH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卖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税号: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签订日期(2026年10月X日)

附件1
业务告知书
为规范现场燃煤接卸管理,减少结算分歧,保证燃煤购销业务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告知书。本告知书是买方(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卖方(具体供应商名称)就业务开展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异常煤管理相关规定
(一)异常煤的范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包括但不限于)时,可视为异常煤,如有超出下列范围时,经买方、煤电单位一致认定后,也可归为异常煤范畴。如果在购煤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在入厂前经买方、煤电单位共同认可的情况,可不认定为异常煤。
1.入厂批煤单车(或多车)煤中出现不同煤质的煤或杂物分层、分立面、铺底、夹心等混装现象。
2.入厂批煤单车(或多车)煤中含有较多矸石、矸石粉、渣、粉煤灰等杂物。
3.入厂批煤单车(或多车)整体煤质较差,部分点、面、局部放入优质煤,或掺有影响来煤热值的炼油副产品、铁砂等非煤物质。
4.汽车入厂批煤单车采用主、挂车分装不同煤质的煤,或不同车辆分装不同煤质的煤。
5.火车入厂批煤采用不同车厢分装不同煤质的煤或同一车厢装不同煤质。
6.入厂批煤单车(或多车)局部注水,上下水分不一致;人工抽查样与正常煤样全水分相差较大。
7.使用国标规定采样方法无法反映批煤煤质。
8.褐煤和无烟煤不应掺配。褐煤与烟煤进行掺配时,在购煤合同中要注明褐煤的配煤比和挥发分(Vdaf)值。任何原料煤的挥发分(Vdaf)值相差15%以上,在销售时应注明原料煤产地、煤炭类别和配煤比。
9.入厂煤验收、接卸时因煤质原因引起较大的扬尘,造成燃煤损失和环境污染。
10.使用遥控设备或其它工器具破坏入厂煤验收衡器准确度。
11.其他不规范装车和做假现象。
(二)异常煤处理程序
1.接到煤电单位通知,买方通知卖方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到现场对异常情况进行确认签字,规定时间内不到现场的视为认可处理结果。
买方人员及时到现场与煤电单位和卖方代表共同进行取证确认;非工作时间可采用视频、照片等方式进行确认。
2.买方通知卖方在异常煤处理结果确认前暂停发运。
3.到场各方按照规定对异常煤进行处理,对处理方案无异议后在《入厂煤现场异常情况确认及处理单》上签字确认。
4.异常煤确认后,买方会同煤电单位形成处理建议,经与卖方沟通后,由卖方出具认可处理结果的情况说明。
5.根据异常煤情况,由买方对发生异常煤的供应商进行约谈警告、终止当期合同、暂停供应资格、直至纳入黑名单。
(三)异常煤处理规定
1.在抽查、采样及卸车过程中发现同一车辆或车厢内不同煤质分装、铺底、夹心等异常情况时,对不同煤质进行单独人工取样对比,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或合同中约定的其它煤质指标为依据,参照制度中《异常指标处理标准》处理。
2.入厂煤中含有矸石或其他块状杂物时,标称粒度小于50mm的采取正常入样处理,高于50mm的采取扣吨或捡出回皮处理。含矸石粉、灰渣、碎木屑、炼油副产品等颗粒或粉状非煤杂物时,采取扣杂处理。
3.入厂煤整车煤质较差,部分点、面、局部放入优质煤,转入人工采样,局部优质煤不能采入煤样中,采取扣质处理。
4.汽车入厂煤采用主、挂车分装不同煤质(车内煤质均匀),或同一批次汽运来煤煤质明显不同,不同车辆分装,如提前预告,采取按照不同煤质划分采样单元;如没有提前预告,对不同煤质进行单独取样对比,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或合同中约定的其它煤质指标为依据,参照本条第1项处理。
5.直购煤运输商(司机)在中途换煤、掺杂使假的,由煤电单位、买方及供应商代表共同到场,保留证据,采取扣除运费、索赔、取消运输资格等方法处理。情况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6.同一批次火车入厂煤采用不同车厢分装不同煤质(车厢内煤质均匀),如提前预告,按不同煤质划分采样单元;如没有提前预告,对不同煤质进行单独取样对比,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或合同中约定的其它煤质指标为依据,参照本条第1项处理。
7.发现运煤车辆有注水、明显沿车帮流水等现象,造成机械采样无法准确采取全水样时,可进行扣吨或人工采取全水样处理。汽车煤过重后,回空前有放水现象应进行扣吨处理。
8.入厂煤接卸时引起卸煤区域和皮带间较大的扬尘,造成燃煤损失和环境污染,可进行扣吨处理。
9.使用遥控设备或其它工器具干扰、破坏入厂煤验收衡器准确度的,由煤电单位、买方共同到场,保留证据,统计损失,采取索赔、取消供应资格等方法处理,情况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10.其他异常情况依照合同规定或国家相关法律及标准,由煤电单位、买方共同协商处理。
11.完成入厂登记,进入煤电单位的煤车,如发现煤质异常情况,原则上不得退回。
(四)掺假煤定义:入厂批煤单车(节)或多车(节)使用分层、分立面、铺底、夹心、主挂车分装不同煤质的煤等不规范装车方式;或不同车辆(皮)分装不同煤质的煤,不能使用正常采样方法反映煤质指标,且对比煤样间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差值≥1000千卡/千克;或对比煤样收到基硫分大于合同约定基准值,且对比煤样间收到基硫分差值≥2倍全硫测定再现性临界差(库仑滴定法);或同批次运煤车辆中含有≥5%的矸石、矸石粉、灰渣、粉煤灰等非煤物质时,定义为掺假煤。
(五)掺杂煤定义:同批次运煤车辆中使用不同煤质装车,300卡/克≤对比煤样间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差值<1000卡/克;或对比煤样收到基硫分大于合同约定基准值,且对比煤样间收到基全硫差值在1-2倍(不含2倍)再现性临界差(库仑滴定法)范围内;或同批次运煤车辆中某一点、面含有明显的矸石、矸石粉、灰渣、粉煤灰等非煤物质含量2-5%(不含5%)时,定义为掺杂煤。
(六)入厂煤异常情况处理标准
1.入厂煤异常情况处理标准(同一车辆或车厢)
序号异常煤占比处理方式异常认定异常指标处理标准
1异常煤车数为3车及以上,且占整批次车数的20%及以上整批处理掺假煤最低热值(最高全硫)
掺杂煤最低热值(最高全硫)和机采热值(机采全硫)的平均值
2其他对异常车辆单独编号处理掺假煤最低热值(最高全硫)
掺杂煤最低热值(最高全硫)和机采热值(机采全硫)的平均值
备注:1.异常指标按处理标准进行处理,其他指标按机采指标处理。2.机采指标(热值/机采全硫)一般为机械采样的指标,如入厂煤采用人工采样,以不同煤质加权指标代替机采指标。3.对异常车辆单独编号处理的,正常车辆按采样机已采集的样品指标处理。4.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由煤电单位、买方共同协商处理。

2.入厂煤异常情况处理标准(不同车辆或车厢)
序号异常煤占比处理方式异常认定异常指标处理标准
1异常煤车数为3车及以上,且占整批次车数的20%及以上整批处理掺假煤最低热值(最高全硫)
掺杂煤最低热值(最高全硫)和机采热值(机采全硫)的平均值
2其他对异常车辆单独编号处理掺假煤在异常车辆煤样化验结果的基础上,扣(加)对比煤样热值差(硫分差)的一半
掺杂煤在异常车辆煤样化验结果的基础上,扣(加)300千卡/千克(全硫测定再现性临界差)
备注:1.异常指标按处理标准进行处理,其他指标按机采指标处理。2.机采指标(热值/机采全硫)一般为机械采样的指标,如入厂煤采用人工采样,以不同煤质加权指标代替机采指标。3.对异常车辆单独编号处理的,正常车辆按采样机已采集的样品指标处理。4.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由煤电单位、买方共同协商处理。

(七)异常煤情况分类
1.A类异常煤:发生掺假煤情况,掺假煤量占当批次总量10%及以上;发生掺杂情况,掺杂煤量占当批总量20%及以上;扣吨总量达到当批次来煤量5%及以上;发生破坏入厂煤验收衡器准确度事件。
2.B类异常煤:发生掺假煤情况,掺假煤量占当批次总量10%以下;发生掺杂煤情况,掺杂煤量占当批次总量20%以下;扣吨总量占当批次来煤量2-5%(不含5%)。
3.C类异常煤:扣吨总量低于当批次来煤量2%。
二、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
供应商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供应商进行约谈警告。
1.同一合同发生1次B类及以上异常煤或发生2次C类异常煤。
2.合同履约进度严重滞后影响调运安排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一年内因煤质异常累计发生2次约谈警告的供应商,经买方燃委会审议通过后,列入“黑名单”处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在买方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供应资格。
1.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集团)煤炭现货采购平台准入的煤炭供应商,连续半年及以上未实际发运的,暂停其竞价资格一年。如需重新入库,需履行新增供应商准入审批程序。
2.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况暂停供应资格3-6个月。
(1)发生异常煤,影响机组生产安全、环保运行的;
(2)存在串通报价嫌疑的;
(3)存在扰乱采购供应秩序嫌疑的;
(4)被约谈警告后仍不改进的。
3.与国电投集团下属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纪检机关调查案件,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或存在其他显著影响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其供应资格,后续根据处理结果,视情况恢复其供应资格或列入“黑名单”。
4.收到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有效举报线索的,可临时暂停其供应资格,待相关问题核查形成结论后,视违规情节分别采取约谈警告、暂停供应资格、终止供应资格或列入“黑名单”处置。核查确认举报不实的,及时恢复其供应资格。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其在买方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供应资格。
1.已停止经营活动,失去供应能力的。
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年度评价等级为D级的。
4.被集团公司、河南公司纳入涉案“黑名单”的。
5.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其他应当退出情形的。
(四)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列入“黑名单”。
1.存在掺有非煤物质影响来煤热值的,如炼油副产品、铁砂等;以及杂物分层、分立面、铺底、夹心等严重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按照燃料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被定为掺假煤的。
2.采用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的。
3.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拒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4.经查实,在市场煤竞价交易中存在报价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扰乱采购供应秩序的。
5.一年内累计2次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或因供方原因签订合同不履约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贿赂、威胁、恐吓等行为的。
7.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发生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煤炭供应商。
8.其他严重不良情况。
因上述第1项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原则上永久不予准入;因上述第2-8项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三、化验结果通知
验收地验收时间调运备注批次接收车数票重(吨)盈亏(吨)净重(吨)低位热值Qnet,ar(kcal/kg)全水分Mt(%)收到基挥发分Var(%)干燥基硫St,d(%)

四、结算单模板
卖方对结算单(见下表)核对无异议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和开具的发票一同提供给买方,方可进行结算。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STATEPOWERINVESTMENTCORPORATIONLIMITED
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陆运燃料采购结算单
管理组织:河南公司结算编号:制单人:日期:
结算单位:结算助记码:
收货单位:发站:
合同编号:承运日期:
买方合同编号:到厂日期:
量质确认单号:
付款明细
收款单位费用类型税率合同金额结算调差结算金额(含税)结算金额(不含税)税额
合计

l运损信息区
车数运损(吨)盈亏吨(吨)

量质信息区
分类数量低位发热量硫分全水挥发分灰份灰熔点
Qnet.arStdMtVarAarSt
发货kal/kg%%%%℃
复检
入厂
合同
结算

中煤价信息区
基准加扣低位发热量加扣硫分加扣全水加扣挥发分加扣灰份加扣灰熔点加扣合同兑现率加扣其他加扣
合同基价(元/兆卡)结算基价(元/兆卡)结算单价元/吨)结算金额(元)

:
备注
请卖方对以上结算信息予以核对,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流程审核
序号名称审核时间
审核人
1
卖方声明:我方已收到、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告知书的全部内容,承诺严格遵照执行。若发生违反本告知书的事项,我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卖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6年10月X日
附件2
保廉合同
甲方: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强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廉洁纪律,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
1.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
2.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
4.不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5.不参加由乙方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活动。
二、乙方责任
1.不以任何名义向甲方人员及其亲友赠送钱物、输送利益。
2.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向甲方提供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活动。
4.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提供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产品。
5.不损害甲方利益。
三、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不在非公务场合谈业务。
2.不一对一谈业务。
3.分别对双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廉洁教育。
4.互相监督,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时,可向双方纪检部门举报。甲方举报电话0371-68105878;乙方举报电话_______________。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本单位必须按照廉洁纪律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纪委办。同时,向乙方通报处理结果。
2.如乙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甲方将视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中止执行合同、扣罚履约保证金等处理措施。
五、甲方纪检部门约请乙方纪检或相关监督部门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单位可随时向甲方反馈保廉合同执行情况及意见。
六、本合同随电煤购销合同一并签订。
七、本合同长期有效。电煤购销合同履行完毕后,如发现合同期内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结合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酌情处理。
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2026年10月X日日期:2026年10月X日
合同信息收件地址
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收件人电话地址
说明:1、“合同信息”请与增值税发票信息保持一致;2、合同不需要邮寄的,“收件信息”可不填;3、请务必保证所填信息准确无误。



承诺书
一、卖方已充分知晓并认可买方已拉黑处置的煤场信息和车辆信息,承诺本次合同煤炭起运煤场与竞价环节申报煤场一致,且该煤场不在买方黑名单煤场范围内,承诺本次合同不使用黑名单车辆发运,并自愿接受买方的抽查监督。
二、买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卖方煤炭起运煤场进行随机抽查,卖方需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若经买方抽查确认,卖方存在从黑名单煤场发运煤炭的行为,即视为卖方严重违约,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发运,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因卖方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完成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买方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扣除卖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弥补买方因临时调运煤炭产生的额外成本及损失。
四、因卖方违反本承诺书约定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价格扣款、运输费、仓储费、履约保证金损失等),均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买方无关。
五、若卖方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煤炭起运煤场,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经买方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履约,未按要求执行的,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按本承诺书第三条约定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承诺人:XXX公司(公章)
2026年X月X日
煤炭竞价采购公告
公告号:NY2026-026
根据业务需要,我公司拟对国电投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南阳热电”)2026年10月电煤进行竞价采购,公告如下。
一、标段
(一)质量指标:Qnet,ar≥2500kca1/kg,Var≥6.00%,St,d≤
1.20%,Mt≤14.0%。
(二)最高限价:0.1500元/(千卡/千克·吨)。
(三)采购数量:4.5万吨。
(四)运输方式:汽车运输,火车运输,汽车、火车联运。
(五)发运要求:
执行期内供应量不得超过合同量的120%,否则超出部分不再参与执
行期内加权结算,在对应质价结算价格基础上下浮1.00元/百大卡·吨
单独进行结算。
执行期完成量达到合同量的90%及以上,视为完成合同量。执行期
内发运量不足者,不能在执行期限以外顺延发运。若执行期内完成量小
于合同量的90%,按以下条款执行:
1.合同量70%≤执行期内完成量
格基础上下浮0.40元/百大卡·吨;
2.合同量50%≤执行期内完成量
格基础上下浮0.60元/百大卡·吨;
3.执行期完成量
0.80元/百大卡·吨,且全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按照收货地环保部门要求,汽车运输车辆要求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运输。执行期内,清洁能源车辆承运占比不得低于100%,以100%为基
准,每降低1%,执行期内所有供应煤炭价格在对应结算价格基础上下浮
5元/吨进行结算,执行期内煤炭价格最高下浮50元/吨(清洁能源车辆
第1页共6页
承运占比=执行期内承运车辆清洁能源车辆数/执行期内承运车辆总
数)
(六)燃煤接卸中买方发现煤质和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掺杂使假、
装车不均等重大质量问题时,买方有权启动异常煤处理程序(异常煤相
关制度以告知书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有权暂停燃煤接卸工作,卖方
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运。由此引起的合同兑现无法完成
的所有责任由卖方承担。异常煤处理程序结束前,卖方所有结算支付暂
停。
(七)付款方式:全额供应链或全额承兑汇票。
(八)2026年9月第3次议价采购南阳热电(公告号:
NY2026-004-YJ)中标的供应商,若相同煤质再次中标,原合同量完成
90%,方能签订此次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原合同执行,原合同
相关考核条款执行不变。
(九)采用国铁运输且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国铁运费优惠
政策,明细可参考公告附件《2026年郑州局集团公司煤炭价格项目台账
(明细)》(表格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运费以铁路局实际执行为准)
二、交货期限: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0月30日
三、发热量阶梯计价、到货地点、运输方式、计量验收方法、结算
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请详细阅读合同范本。
四、竞价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下午17:30.
五、竞价地点:本次竞价采购全部通过国家电投集团煤炭现货采购
平台(www.spic-coalcg.com)完成,其他形式报价无效。供应商须在
平台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竞价
六、供应商资格认定
1.国家电投集团河南公司认定的重点、合格供应商
2.参加过我公司2026年、2025年组织的煤炭竞价,中标并履约的
供应商(在竞价过程中视为合格供应商)
3.新增供应商。
4.发生掺假使假,列入国家电投集团河南公司供应商黑名单的供应
商,不得参与本次竞价。
第2页共6页
5.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竞价(未上传纳税信
用等级证明或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报价无效)。
6.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竞价。“关联关系”
包括但不限于:互相参股、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同一企业;企
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合;报价IP地址相同等。
6.1同一标段中,若企业具有关联关系,则所有关联企业报价均为
无效。
6.2参加竞价的供应商必须单独报价。不允许同一人代表多家公司
参与竞价,发现多家公司代理人为同一人的或不同供应商使用相同IP
地址的,均报价无效,并视为涉嫌串通竞价,燃料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
供应商分别扣除竞价保证金5万元。
七、竞价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管理
为规范竞价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参与竞价的供应商须支付竞
价保证金30万元,中标后按合同量核定履约保证金,具体规则如下:
(一)竞价保证金标准及要求
1.到账时限:2026年9月30日下午17:30之前,以银行系统实际
到账时间为判定依据,未支付、金额不足、逾期到账的,视同放弃本次
竞价资格。
2.收款账号信息:
名称: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郑州嵩山路支行1702520509022101268
3.供应商须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竞价保证金,并注明“竞价保
证金”,不接受现金、个人账户代缴等其他形式支付。
4.往期留存、已履约后释放的保证金,可作为本次竞价保证金使用。
(二)履约保证金核定规则
1.本次中标结果确定后,按以下标准核定履约保证金金额。
1.1合同量≤2000吨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0万元;
1.22000吨
1.3合同量>6000吨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30万元。
第3页共6页
2.中标供应商自收到成交通知书起1个工作日内,与我公司办理电
煤购销合同签订手续,逾期未签订的,全额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3.原有竞价保证金可全额冲抵履约保证金,超出核定履约保证金的
部分,待合同签订后按规定退还,或按供应商意愿选择留作后续竞价使
用。
(三)保证金退还与处置
1.未中标供应商的竞价保证金,可选择退还或留存用于后续竞价。
供应商如需办理竞价保证金退还,须向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未提交的,
视为自愿将保证金留存于后续竞价使用。
2.中标供应商全面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后10个工作日内,可书
面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按供应商意愿选择留作后续竞价使用。未按
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本公告前述条款中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不予退还的考核约定,
均按本条“履约保证金核定规则”核定的金额执行。
八、报价单填报要求
1.网上报价时,请务必按照要求填写《煤炭竞价采购报价单》(见
公告附件)、法人(或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上传至附
件中,填报方法见报价单第2页“报价单填制说明”。未按公告要求上
传报价单扫描件的,报价无效。
2.报价单中“竞价单价”,为该标段最高热值区间的结算价格。所
填价格调整幅度较最高限价必须为0.0005元/(千卡/千克·吨)的整数
倍,否则报价无效。各热值区间价格降幅必须保持一致。
3.“竞价数量”以0.3万吨为基准,所填数量必须为0.3万吨的整
数倍,最高填报量4.5万吨。
4.供应商需填写《发运煤炭情况表》同报价单一起上传至附件中。
九、竞价评审规则
1.根据以下原则对供应商进行遴选,确定意向中选供应商:
1.1按照有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
1.2报价相同,按照2026年供应量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
1.32026年未供应的,则按2025年供应量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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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通过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时,按注册资本金由多到少的顺序确
定;
1.5注册资本金相同时,按照供应商年度评级的顺序确定;
1.6如以上仍不能确定的,按供应商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1.7根据以下规则分配成交量:
1.7.1按1.1-1.6款确定第一顺位中选供应商,其成交数量为自身
填报的竞价数量;
1.7.2若第一顺位中选供应商所填报竞价数量未达需求量,剩余量
由第二顺位中选供应商承接,以此类推;
1.7.3若某一中选供应商拒绝承接拆分后的成交量,视为“无正当
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我公司有权顺延至下一位中选供应商,同时扣除
其10%的竞价保证金。
2.初步评选后,竞价采购评审小组安排相关人员,与意向中选供应
商进行电话沟通,进行二次报价,按照二次报价情况和供应商遴选原则,
确认中选供应商及供应的数量、价格。
十、其他说明
1.报价风险提示:供应商填报竞价数量时,应充分评估“仅承接部
分数量”的商业成本及风险,报价即视为已预见该风险并自愿承担,供
应商不得以“成交数量低于填报数量导致成本增加”为由拒绝成交、提
出异议或索赔。
2.我公司严格规范采购制度及供应商管理制度,拒绝接收黑名单供
应商发运的煤炭。请合作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严格溯源,避免因采购
黑名单公司货物而发生拒收等情况。
如履约过程中,经查出所供货物系黑名单公司供应或委托黑名单公
司代为供应、发运合同标的物的,则我公司有权根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
酌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1.首次发生的,暂停供应商合作资
格半年;2.再次发生的,将其列入我公司供应商黑名单;3.追究其违约
责任,追偿因违规合作造成的全部损失(需了解黑名单企业名录的,请
咨询公告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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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场由报及里名单管控要求:为规范煤炭采购质量,防范异常煤
风险,我公司已对前期供应严重异常煤的煤场(以下简称“黑名单煤场”)
和车辆(以下简称“黑名单车辆")予以拉黑处置,严禁任何供应商从
黑名单煤场发运煤炭或使用黑名单车辆发运煤炭。供应商报价时,必须
在报价单中如实申报煤炭起运地点(即煤场具体位置,需精确至乡镇/
园区及煤场全称)评审小组将对供应商申报的煤场位置进行核查,石
发现申报煤场与黑名单煤场重合,则报价无效。
我公司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卖方煤炭起运煤场进行随机抽查,
卖方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经我公司抽查确认,卖方存在
从名单煤场发运煤崧的行为,即视为卖方严重违约,我公司有权单万
面络止金同发运日无雪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因卖方违约行为子
致A同定成县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我公司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扣际买
方缴纳的图约保证金,用于弥补我公司因临时调运煤炭产生的额外成本
及损失。
因支方违反本务约定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价格扣
款,运输费,合储费、履约保证金损失等),均由卖方承担全部贡仕,
与我公司无关。
4.我公司对竞价采购公告具有最终解释权。
5.未尽事宜由评审小组决定。
6.如有疑问,请咨询联系人:***
由话:0371-68105876***
7.合规监督人员:刘远电话:15837182792
纪检监督人员:张雪萍电话:13676923107
国电投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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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运煤炭情况表
公司名称煤源产地发运方式火车发运(发站)汽车发运(煤场位置或起运地点)存储条件(露天存放或煤棚)加工工艺(掺配煤种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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