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河南晋控延化化工有限公司2026年编织袋年度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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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南 新乡市 | 采购单位 | 河南晋控延化化工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晋能控股集团山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河南晋控延化化工有限公司2026年编织袋年度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安徽宇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河南晋控延化化工有限公司2026年编织袋年度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JNB134-ZB-260716116)
公示开始时间:2026-08-11 18:00 公示结束时间:2026-08-14 18:00
本河南晋控延化化工有限公司2026年编织袋年度采购(招标项目编号:JNB134-ZB-260716116),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河南晋控延化化工有限公司2026年编织袋年度采购的中标候选人,现公示如下:
一、评标情况
河南晋控延化化工有限公司2026年编织袋年度采购: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注:最终中标价按照全部入围单位报价的最低有效报价执行,所有入围单位签订合同均须按照该最低报价履约,各入围单位分项报价明细见附件。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二、否决情况
(1)被否决投标人:临沂麒钰塑业有限公司、临沂市淼汇塑业有限公司、江西锦亿包装有限公司、徐州华邦塑业有限公司
否决原因:招标文件要求:第一章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业绩要求:3.4.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须具有1项类似业绩。近年指:2024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合同签订日期在此期间)。类似业绩指:提供吨包袋或编织袋的供货业绩(包装袋额定装载重量≥50KG);若合同无法体现包装袋额定装载重量≥50KG,可另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要求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无法证实包装袋额定装载重量≥50kg的业绩不予认可。业绩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一个完整的类似业绩需同时具备供货合同和对应项目结算的任意一张有效发票【附发票及对应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合同复印件须至少包含:合同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承包内容及业绩要求的关键信息等内容。发票要求:发票复印件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须清晰可查。
①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临沂麒钰塑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附的业绩均未附对应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
②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临沂市淼汇塑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附两项业绩,业绩 1 未载明合同签订时间;业绩 2 未能体现包装袋额定装载重量≥50KG,且未另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③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江西锦亿包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附的业绩均未附对应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④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徐州华邦塑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发票为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和“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未提供发票复印件本身,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上述证明材料不通过资格评审中业绩要求,否决其投标。
(2)被否决投标人:成都市新都区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瑞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否决原因:招标文件要求:第五章供货要求★3.投标人须具备生产招标内容所需必备生产设备:拉丝机和圆织机。设备为投标人自有产权的:须同时提供拉丝机和圆织机的正式采购合同及对应结算的任意一张有效发票;设备为投标人外协合作 / 租赁使用的:须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设备长期租赁合同及设备出租方开具的租金发票。
①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成都市新都区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仅提供任意一张有效发票,未附拉丝机和圆织机对应的正式采购合同或长期租赁合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②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河南瑞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圆织机的采购合同未附上对应的任意一张有效结算发票,合同与发票供货单位不一致。
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上述证明材料不通过响应性评审中质量标准(技术性能)、服务要求响应要求,否决其投标。
(3)被否决投标人:河南省弘安塑业有限公司
否决原因:“招标文件要求:第五章供货要求二、采购内容与范围
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河南省弘安塑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一)投标内容与范围、投标报价明细表、9.交货、交验进度章节中,仅列明投标产品为吨包编织袋,未明确体现产品为尿素编织袋,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上述证明材料不通过响应性评审中投标内容要求,否决其投标。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的异议功能,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公告内容
本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上发布。
五、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监督委员会
电话:0356-3667010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南晋控延化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建文路36号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晋能控股集团山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柳巷街道开化寺街86号综合办公楼
联系人:***
电话:15635305225、18635686206
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客服电话:400-0351-155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工作日)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赵进荣(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晋能控股集团山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章)
(招标编号:JNB134-ZB-260716116)
公示开始时间:2026-08-11 18:00 公示结束时间:2026-08-14 18:00
本河南晋控延化化工有限公司2026年编织袋年度采购(招标项目编号:JNB134-ZB-260716116),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河南晋控延化化工有限公司2026年编织袋年度采购的中标候选人,现公示如下:
一、评标情况
河南晋控延化化工有限公司2026年编织袋年度采购: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质量 | 供货周期 |
| 1 | 安徽宇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元 | / | 完全满足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2 | 浙江坤诚塑业有限公司 | 33175668元 | / | 本项目供货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或项目累计结算含税金额达到4000万元,二者以先到者为准。供货采取分批按需供货模式,投标人接到采购方供货通知后,须在3个日历天内将合格成品编织袋送达采购方指定现场 |
| 3 | 锦州市金卓塑编有限责任公司 | 33680000元 | / | 本项目供货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或项目累计结算含税金额达到4000万元,二者以先到者为准。供货采取分批按需供货模式,投标人接到采购方供货通知后,须在3个日历天内将合格成品编织袋送达采购方指定现场。 |
注:最终中标价按照全部入围单位报价的最低有效报价执行,所有入围单位签订合同均须按照该最低报价履约,各入围单位分项报价明细见附件。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相关证书名称及编号 |
| 1 | 安徽宇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2 | 浙江坤诚塑业有限公司 | / | / |
| 3 | 锦州市金卓塑编有限责任公司 | / | / |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响应情况 |
| 1 | 安徽宇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 响应 |
| 2 | 浙江坤诚塑业有限公司 | 响应 |
| 3 | 锦州市金卓塑编有限责任公司 | 响应 |
二、否决情况
(1)被否决投标人:临沂麒钰塑业有限公司、临沂市淼汇塑业有限公司、江西锦亿包装有限公司、徐州华邦塑业有限公司
否决原因:招标文件要求:第一章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业绩要求:3.4.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须具有1项类似业绩。近年指:2024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合同签订日期在此期间)。类似业绩指:提供吨包袋或编织袋的供货业绩(包装袋额定装载重量≥50KG);若合同无法体现包装袋额定装载重量≥50KG,可另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要求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无法证实包装袋额定装载重量≥50kg的业绩不予认可。业绩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一个完整的类似业绩需同时具备供货合同和对应项目结算的任意一张有效发票【附发票及对应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合同复印件须至少包含:合同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承包内容及业绩要求的关键信息等内容。发票要求:发票复印件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须清晰可查。
①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临沂麒钰塑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附的业绩均未附对应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
②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临沂市淼汇塑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附两项业绩,业绩 1 未载明合同签订时间;业绩 2 未能体现包装袋额定装载重量≥50KG,且未另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③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江西锦亿包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附的业绩均未附对应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④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徐州华邦塑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发票为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和“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未提供发票复印件本身,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上述证明材料不通过资格评审中业绩要求,否决其投标。
(2)被否决投标人:成都市新都区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瑞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否决原因:招标文件要求:第五章供货要求★3.投标人须具备生产招标内容所需必备生产设备:拉丝机和圆织机。设备为投标人自有产权的:须同时提供拉丝机和圆织机的正式采购合同及对应结算的任意一张有效发票;设备为投标人外协合作 / 租赁使用的:须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设备长期租赁合同及设备出租方开具的租金发票。
①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成都市新都区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仅提供任意一张有效发票,未附拉丝机和圆织机对应的正式采购合同或长期租赁合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②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河南瑞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圆织机的采购合同未附上对应的任意一张有效结算发票,合同与发票供货单位不一致。
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上述证明材料不通过响应性评审中质量标准(技术性能)、服务要求响应要求,否决其投标。
(3)被否决投标人:河南省弘安塑业有限公司
否决原因:“招标文件要求:第五章供货要求二、采购内容与范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暂定数量 | 执行标准 |
| 1 | 尿素编织袋 | 50KG | 条 | 13000000 | GB/T8946-2013 |
| 2 | 吨包编织袋 | 1000KG | 条 | 600000 | GB/T10454-2000 |
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河南省弘安塑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一)投标内容与范围、投标报价明细表、9.交货、交验进度章节中,仅列明投标产品为吨包编织袋,未明确体现产品为尿素编织袋,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上述证明材料不通过响应性评审中投标内容要求,否决其投标。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的异议功能,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公告内容
本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上发布。
五、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监督委员会
电话:0356-3667010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南晋控延化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建文路36号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晋能控股集团山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柳巷街道开化寺街86号综合办公楼
联系人:***
电话:15635305225、18635686206
晋能控股招标采购平台客服电话:400-0351-155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工作日)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赵进荣(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晋能控股集团山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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