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平公资采2026660号】叶县文物保护中心昆阳古城及明代县衙配套设施(东城门、东城墙)设计项目-成交公告

所属地区:河南平顶山市 发布日期:2026-08-06

【招标结果】【平公资采2026660号】叶县文物保护中心昆阳古城及明代县衙配套设施(东城门、东城墙)设计项目-成交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河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河南 平顶山市 采购单位 叶县文物保护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河南山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叶县文物保护中心昆阳古城及明代县衙配套设施(东城门、东城墙)设计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叶县文物保护中心昆阳古城及明代县衙配套设施(东城门、东城墙)设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叶财磋商-2026-43 采 购 人:叶县文物保护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山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6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11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55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323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131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3737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414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平公资采2026660号】叶县文物保护中心昆阳古城及明代县衙配套设施(东城门、东城墙)设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叶财磋商-2026-43 2、项目名称:叶县文物保护中心昆阳古城及明代县衙配套设施(东城门、东城墙)设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00元 最高限价:***.00元
序号包号包名称包预算(元)包最高限价(元)
1平公资采2026660 号-1叶县文物保护中心昆阳古城及明代县衙配套设施(东城门、东城墙)设计项目***.00***.00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项目概况:昆阳古城及明代县衙配套设施(东城门、东城墙)设计。 5.2采购范围: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有关的设计跟踪服务; 5.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4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 5.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及地区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 5.6设计周期:20日历天。 6、合同履行期限:20日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落实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之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3.2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3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3.4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只需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注: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7月21日至2026年8月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网址:http://ggzy.pds.gov.cn) 3.方式:本项目只接受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不接受其它形式。潜在供应商下载文件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网址:http://ggzy.pds.gov.cn)“交易主体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 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pds.gov.cn/fwzn/1***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pds.gov.cn/tzgg/***814.jhtml。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时间:2026年8月5日 8时4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 五、响应文件开启 1.时间:2026年8月5日 8时4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叶县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和《关于“不见面开标系统”升级的通知》。 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招标公告如有异议,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出质疑、投诉等事宜。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投诉将不予受理。 3、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监督部门:叶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375-2316208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叶县文物保护中心 地址:平顶山市叶县东大街82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山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中段统计局家属院院内3号楼西单元三层东户 联系人:*** 联系方式:0375-3389832 15737575068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0375-3389832 1573757506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采购人名称:叶县文物保护中心 地址:平顶山市叶县东大街82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代理机构名称:河南山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中段统计局家属院院内3号楼西单元三层东户 联系人:*** 联系方式:0375-3389832 15737575068
3项目名称叶县文物保护中心昆阳古城及明代县衙配套设施(东城门、东城墙)设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项目属性□货物 ☑服务 □工程
4采购范围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有关的设计跟踪服务;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6落实情况已落实
7设计周期20日历天
8履约验收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9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及地区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
***供应商资质条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2磋商有效期60日历天
13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及地点时间:2026年8月5日 8时40分 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
14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质量保证金不收取
招标文件费用不收取
1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16签字或盖章要求1、供应商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供应商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供应商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件下载”中查看。
17竞争性磋商时间和地点时间:2026年8月5日 8时40分 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
1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相关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注:上述规定为一组评标专家组成方式,根据项目标段数量和评标工作量,可由由多组专家完成评审,但一个标段只能由一组专家评审。
19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中标人否,由磋商小组按供应商最后得分高低推荐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购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20最高限价最高限价: 大写:柒拾万元整 小写:***.00元 磋商报价超出以上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将不进入评审程序。
21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招协〔2023〕002号)文件规定,按中标价的1.7%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22付款方式乙方完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施工图预算编制且经财政评审后3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0%,工程施工开始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20%。
23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24开标程序解密:电子化响应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供应商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响应文件进行首次解密,供应商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再次解密。具体开标流程详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站“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恢复重大紧急项目交易服务的公告”及“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25落实政府采购 政策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关于政府采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3>14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平财购【2022】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求,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20%,微型企业扣除20%,监狱企业2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20%。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上述要求计算得出的价格仅限于评标时使用,对成交价格没有任何影响。供应商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或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评标方法及标准中规定的方式计算。同一供应商,中小微企业产品、监狱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26政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一、维护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知情权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 二、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在采购文件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库〔2020〕46号)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三、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告知函”写入招标文件,鼓励中标供应商凭借采购合同申请贷款,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四、落实预留采购份额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库〔2020〕46号)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确实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在采购文件中说明理由。按照平顶山市财政局出台的《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平财购〔2022〕8号)的规定: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2%—3%(工程项目为1%—2%)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按照平顶山市财政局出台的《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平财购〔2022〕8号)的规定:采购人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4%—6%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鼓励采购人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和评审优惠幅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上述政策应当在评审办法中注明确定值。 本项目评审时给予小型或微型企业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六、落实《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附件1。 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详见投标格式)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政策。 注:本项目不适用。 七、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27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和联系方式(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由其授权代表携带法人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若有投诉,可按照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3)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接收质疑函联系方式:同“招标(采购)公告”
29★专家特别注意 “四方信用评价”须知(招标人、代理机构、本项目评审专家、本项目中标投标人)★专家特别注意:“四方信用评价”须知(采购人、代理机构、本项目评审专家、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目前已增加“四方信用评价”功能。请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本项目评审专家、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按照评价时间节点按时完成评价工作。 时间节点在评审结束后的五日内。如果超期未评价,系统会默认超期不让评价。 注:请各方注意时间,避免因超期未评价影响自身信用!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日内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 2.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日内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3.采购人应当在合同履约完成后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评价。 4.中标供应商应当在合同履约完成后对采购人进行评价。
30其他投标人即供应商。
31解释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
说明:本表中内容与本文件其他处(磋商办法除外)要求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一、总则 1.综合说明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采购。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质量标准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详见磋商公告申请人资格要求; 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4.供应商投标要求 供应商必须对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其响应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均不负担任何责任。 6.踏勘现场(不组织) 6.1踏勘现场: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 6.2在磋商文件和参考资料中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 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7.磋商报价 7.1磋商报价为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所投项目内容所需的成 本、利润、税金、以及风险因素等全部费用。未列入或者没有填写的项目费用视为己包含在相关项目的价格中,不再另行补列。 7.2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期间的政策和价格风险,以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一并计入总价。 8.货币 供应商以人民币填报磋商报价,合同实施时以转账方式支付。 9.分包 不接受。 二、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6)响应文件格式; 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磋商文件的修正、澄清与答疑 1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以便补齐。逾期视为接受磋商文件所有内容,采购人将不予答复。 11.2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在交易系统中发出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补充(答疑)文件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1.4当磋商文件、补充(答疑)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三、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语言 与磋商有关的所有文件必须使用中文。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的组成: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14.磋商有效期 14.1磋商有效期60日历天,采购人延长磋商有效期,应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14.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15.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16.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按照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资料提供材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17.响应文件的编写 本项目为电子化交易项目,磋商响应文件是供应商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磋商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盖单位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磋商时,需要上传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请供应商认证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和《关于“不见面开标系统”升级的通知》。 1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増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报价表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响应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响应人响应性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17.2供应商所上传的电子化响应文件,应是通过中心响应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响应文件。生成的电子版响应文件包含用于响应文件上传的主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和用于应急补救的响应文件备份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 注:(1)供应商投报多个标段的,根据标段制作各个标段的响应文件后上传。 17.3电子化响应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注:如按照电子化投标操作教材制作完成的电子化响应文件无法上传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的联系中心技术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处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响应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17.4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17.5响应文件封面、磋商文件响应书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盖单位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8.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 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 18.2采购人可以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2条款的规定发出补充文件并酌情延长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人与供应商在原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19.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9.1供应商应在磋商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到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的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五、磋商 20.电子化开标、解密、唱标 “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 一、注意事项 1、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准时开标。 2、开标时,供应商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响应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供应商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3、如出现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供应商应及时联系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响应文件自身问题导致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的,该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4、所有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后,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5、供应商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的,其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6、解密完成后,供应商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7、待所有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将已解密的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磋商小组评审。 8、评审时,磋商小组对电子化磋商响应文件有质疑的,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供应商发起质疑。 9、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六、评标 21.磋商小组 2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磋商小组确定方式:在相关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2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磋商结果公正评审的;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2.评标原则 2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3.评标 2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1)评标时,磋商小组会对电子化响应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供应商发起质疑。质疑回复内容确认后,供应商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供应商和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准,并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至磋商小组。 (2)如磋商小组对需要回复的供应商回复内容有异议的,经过几次回复仍不清楚的,需在监督下进行免提电话进行质疑。 (3)评标时如因系统异常、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由技术人员排查解决,短时间无法解决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评标活动,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评标。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23.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各供应商就其磋商报价分别进行磋商;本次磋商进行两次报价,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第一次报价,磋商过程中有第二次报价,第二次即为最终报价(系统中发起)。各响应人密切关注系统内第二次报价发起提醒,及时按规定进行报价,否则后果自负。 七、合同授予 24.定标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入围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入围单位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小组根据评标情况,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对供应商进行排序,并向采购人推荐前三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磋商小组写出评标报告,报送采购人。 若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可顺延第二名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进行招标。 25.成交通知 采购人自成交公告发出的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同时公告成交结果。 26.签订合同 26.1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26.2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予以赔偿。 26.3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八、重新采购 27.重新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 采购过程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九、纪律和监督 28.纪律和监督 2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8.1.1禁止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一)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二)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五)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 (六)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8.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豫财购﹝2021﹞6号文件,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6)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7)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8)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 2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入围单位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2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入围单位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8.5投诉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8.6不良行为记录 采购人、响应人、专家评委、代理机构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如有违反上述纪律要求,应以各地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并在相关网站予以曝光。 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磋商办法前附表
2.1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 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 审标准信用承诺函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其它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注:资格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件资料,以响应文件中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为准,否则视为未通过资格评审。
2.1.3响应性 评审标准采购范围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设计周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投标报价低于(含等于)最高限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2.2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0分)投标报价:***分 技术部分:70分 综合部分:20分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2投标报价 (***分)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报价)×*** 注:(注: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平财购〔2022〕8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3.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人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格式部分),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同一投标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2.2.2 (2)技术部分(70分)工作流程(15分)供应商对项目概况和采购范围充分理解后,制定工作流程。工作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需求调研收集基础资料,设计方案评审与优化,施工图绘制,施工预算编制,施工阶段配合,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综合评分。 工作流程内容详实,考虑周全,科学、合理,逻辑清晰,得15分; 工作流程内容完整,考虑较全面,较科学、合理,逻辑较清晰,得11分; 工作流程内容较完整,考虑基本全面,基本科学、合理,逻辑基本清晰,得7分; 工作流程内容不够完整,考虑不够全面,科学、合理性差,逻辑差,得3分; 缺项不得分。
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其对策措施(15分)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设计重点与难点问题分析及其对策措施的描述: 本项目设计重点与难点问题分析及其对策措施的描述科学、合理、可行性程度强15分; 本项目设计重点与难点问题分析及其对策措施的描述科学、合理、可行性程度较强11分; 本项目设计重点与难点问题分析及其对策措施的描述科学、合理、可行性程度一般7分; 本项目设计重点与难点问题分析及其对策措施的描述科学、合理、可行性程度差3分; 缺项不得分。
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控、保证措施、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标准、检查方法等内容。 质量保证措施科学合理,编制内容完全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切实可行得***分; 质量保证措施比较合理,编制内容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较为可行得7分; 质量保证措施可操作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得4分; 质量保证措施可操作性程度差得1分; 缺项不得分。
设计进度安排措施(***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设计工作进度安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阶段划分与时间分配、分阶段进度控制措施、进度保障措施等。 工作进度安排满足项目要求,各阶段的进度技术和组织实施措施详细、科学、合理、衔接有序,对完成任务具有保证性和可操作性的得***分; 工作进度安排比较合理,各阶段的进度技术和组织实施措施合理、衔接有序,保证措施比较完善的得7分; 工作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基本满足项目要求为一般,得4分; 工作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差的得1分; 缺项不得分。
项目成果管理及保密措施(***分)供应商的项目成果管理及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成果分类与归档、成果移交与共享、保密范围与等级、技术与制度性保密措施、法律责任与应急预案等。 针对本项目的成果管理科学严谨,保密细则科学规范、保密措施切实可行的得***分; 针对本项目的成果管理较科学严谨,保密细则较科学规范、保密措施可行的得7分; 针对本项目的成果管理相对合理,保密细则满足基本要求、保密措施基本可行的得4分; 针对本项目的成果管理松散,保密细则粗略、保密措施无序的得1分; 缺项不得分。
合理化建议 (***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给出合理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目标衔接、用地布局优化、控制指标精细化等方面。 内容详实,科学、合理,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逻辑清晰,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项目的需求,得***分; 内容完整,较科学、合理,考虑较全面,措施到位,逻辑较清晰,针对性较强,满足项目的需求,得7分; 内容较完整,基本科学、合理,考虑基本全面,措施基本到位,逻辑清晰,针对性一般,基本满足项目的需求,但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得4分; 内容不够完整,科学、合理方面一般,考虑不够全面,措施不够到位,逻辑差,针对性差,仅满足项目的部分需求,得1分; 缺项不得分。
2.2.2 (3)综合部分 (20分)人员配置 (5分)除项目负责人外,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每有一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5分; 注:提供相关证件扫描件,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未提供者不得分。
服务承诺 (***分)磋商小组根据服务承诺对采购人的有利程度、合理可行性,是否具有全面、详实、可行、合法有效的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进行横向对比后酌情打分: 服务承诺全面、内容详尽、时间安排合理,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逻辑清晰,能够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分; 服务承诺清晰、内容明确、时间安排较为合理,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逻辑较合理,能满足项目要求的,得7分; 服务承诺内容基本明确、时间安排一般,技术措施落实到位情况基本能满足项目要求的,得4分; 服务承诺不合理时间无保障的,得1分; 缺项不得分。
综合评价(5分)评委根据投标文件编制的完整性、合规性、响应程度及排版对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合理合规、排版整洁清晰、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5分; 投标文件内容基本完整、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响应到位、排版较清晰、基本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 内容简单、仅能通过资格审查,达到评审要求得1分;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磋商小组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和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供应商得分=A+B+C。 3.2.4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2.5评标打分结果为:最后得分为各评委的算术平均值。最终得分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仅供参考) XXXXXXXXXX工程项目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发包人: 设计人: 按照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
2
3
4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
1
2
3
4
5
6
7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为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 (万元)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1
2
3
说明: 1.在第二笔款支付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正规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收据。 2.在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最后确定方案面积核定,多退少补。如需要增加其它服务内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订金抵作设计费。双方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期限的,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5.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 5.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5.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5、2设计人责任: 5.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5.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5.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5.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5.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违约责任: 6.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针对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 6.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已取得的设计费。 6.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逾期超过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订金。 6.6设计人保证所出具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的可行性,如因设计资料及文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出现工程事故,设计人应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设计费。其他 7.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7.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7.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根据需要可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7.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7.8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 叁 份,设计人 叁 份。 7.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12其它约定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账号:账号:
开户行:开户行:
电话: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设计内容 本项目为昆阳古城及明代县衙配套设施(东城门、东城墙)工程——叶县古城东城门及局部城墙,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昆阳古城区域。项目总建筑面积2857.04平方米,包含一层城墙部分与二层城门楼两部分。其中,一层城墙内部功能定位为储藏室,二层城门楼为景观构筑物。设计范围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及预算编制、施工期间有关的设计跟踪服务。 二、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行业及地区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设计目标 本项目设计以“科学保护、风貌延续、功能适度、文化彰显”为总体目标,具体涵盖以下方面: (1)历史风貌精准复原。 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昆阳古城历史格局、城墙形制、城门建筑特征为依据,在东城墙南段残存基址及历史遗址基础上,设计复建东城门一座及局部城墙。工程在确保基础承载、抗震安全与历史形制精准复原的原则下,最大限度地延续和再现明代时期叶县古城的历史风貌特征。设计中应充分研究与考证同时期中原地区县级城池城墙及城门楼的建筑形制、规制特征,确保设计成果符合历史真实性原则。 (2)实用性功能融合。 在尊重历史风貌的大前提下,科学合理规划一层城墙内部的储藏室空间,完善古城日常运营管理和文保设施配套的空间需求。二层城门楼作为景观构筑物,服务于观景、展览、文化展示等文旅功能,打造昆阳古城文化地标和城市视觉标识。 (3)系统提升古城空间品质。配合叶县古城保护与发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宏观框架,通过东城门及局部城墙的建设,进一步织补古城空间肌理,完善昆阳古城空间格局的完整性,增强古城文化旅游体验感。设计应符合古城风貌保护的整体策略,与叶县明代县衙、叶县文庙等周边文保单位形成统一协调的历史空间序列。 (4)最小干预与可逆性原则。 设计应贯彻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全流程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严格落实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原则上不应以恢复至某一特定历史时期为修缮目标,应甄别、评估、保存各时期有价值、有时代特征的构件、形制和历史信息。东城墙残存基址的保护与利用应保持可识别性和可逆性,确保新、旧总体协调。 (5)文物安全防护全覆盖。 设计应在城门和城墙的各个功能区间,合理规划消防安全、安防监控、防雷接地等系统配置。同时确保配电系统改造、电气火灾防控等满足新时期文物保护的全流程管理要求。 四、设计要求 本工程设计工作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勘察设计要求。 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和立项批复意见,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在方案编制前,需对东城墙南段残存基址进行充分的考古调查与勘察测绘,必要时应配合考古单位开展补充勘探,确保工程设计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 (2)形制与风貌要求。设计应充分参考同期中原地区明代县级城池城门及城墙的建筑规制,结合叶县明代县衙的建筑风格特征(融南北风格,在中原官式建筑基础上融入了南方建筑工艺精巧细腻的特点),确定城门楼梁架、斗栱、屋顶形制、装饰纹样等细部做法,确保城门楼风貌与古城的整体历史意境完美匹配。 (3)空间与功能要求。 一层城墙部分的储藏室,其内部空间设计应科学布局,满足文物设施日常运营的物资储备和管理需求,同时应确保出入口的便捷性与通风、防潮等环境控制要求。二层城门楼作为景观构筑物,需合理设置观景平台、展陈空间和公共活动区域,兼顾游客游览的安全性与舒适性。 (4)材料与工艺要求。 设计应坚持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优先采用与历史时期相匹配的传统建筑材料(如青砖、条石、灰土、木结构等),研究并沿用传统夯筑工艺和木构营造技法。梁架、斗栱、柱等关键结构构件及装饰构件应进行详细的做法论证和构造设计。现代材料(如混凝土、钢材)的使用应严格控制其可识别性和隐蔽性,不得对历史风貌产生视觉干扰。 (5)结构与抗震要求。 城门及城墙结构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建筑结构安全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同时兼顾文物建筑保护的特殊性。需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保留和延续传统营造逻辑。涉及基础处理的,应在考古勘察基础上科学确定基础类型和埋置深度。 五、其他要求 (1) 方案科学合理,测绘勘察数据精准 在方案设计阶段,须以详尽、准确的测绘和勘察资料为基础。对东城墙南段残存基址的现状进行三维测绘和地质勘察,精细化记录城墙遗址的范围、高程、材质、构造工艺、残损状况和地下遗存分布。测绘成果应达到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精度要求,为后续保护设计和复建工程提供准确的依据。对施工现场的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及遗址下方可能存在的地下遗存信息,应通过专业手段探明并科学记录。如有必要,应在设计方案中预留考古补充发掘的实施条件,为设计合理性提供更深入的学术支持。 (2)设计深度完整,满足文件编制规范 设计成果应严格遵循《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及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要求进行编制。方案阶段成果应包括设计说明、现状勘察报告(含地形图、测绘图纸、残损调查表、岩土勘察报告等),以及完整的设计图纸体系(包含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细部大样图、结构配筋图、设备布置图和电气系统图等)。施工图阶段,设计深度须达到指导施工的完备程度,清晰标注工程定位、工程量、材料规格、工艺做法与施工要求。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保障工程的合法合规实施。 (3) 材料工艺把控与环保节能要求 设计应对各类建筑材料进行严格筛选,优先选用优质仿古青砖、天然石材、传统木料以及传统灰浆等材料。梁柱等承重构件应有明确的木材材质、等级、含水率、防腐处理和受力验算要求;砌筑墙体应规定砂浆配比和砌筑工艺标准,确保新旧墙体搭接牢固、美观协调。设计应遵循建筑节能和环保标准,合理规划通风、采光和保温系统。城墙储藏室宜利用自然通风和地道风温控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城门楼景观空间可结合高效节能的灯光和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提升节能环保效益。 (4) 安全、消防及防灾系统全面覆盖 安全设计须覆盖建筑结构安全、抗震设计和抗灾能力评估等方面。城墙建筑空间还需统筹雷电防护、紧急疏散引导等设施,实现灾害预防和应急响应全覆盖,强化全生命周期的防灾抗风险能力。此外,设计应充分考虑安保系统的配置,确保文物本体和附属设施的全天候安全监控。 (5)新旧结合,延续性与可识别性并存 设计须充分协调历史遗存与现代复原之间的关系。新建城墙和城门部分的材料表面质感、色彩和尺度体量应与残存基址及叶县县衙等古建筑群形成良好的视觉和谐关系,同时保留一定的时代可识别性,尊重不同时代的历史信息,展现历史叠印痕迹。在一层储藏空间的外露部位、二层观景平台及栏杆等节点处,采用恰当的材料过渡手段,实现新建筑与历史环境视觉上的自然延续,确保新旧并存既有区分又不突兀。设计图纸和工程说明中应明确表述新旧建筑之间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构造做法。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目录 (格式自拟)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综合项目实际情况并研究该项目磋商文件的内容后,我方愿意以设计费大写: ,小写: 元的价格作为首次磋商报价,设计周期 日历天,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条件要求承揽本项目的设计任务。 2.我方承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设计任务。 (4)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缴纳代理服务费。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其他补充说明: 。 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首次磋商报价大写: 小写: 元
采购范围
设计周期
质量要求
磋商有效期
项目负责人姓 名级别证书编号
其他说明:
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图片。 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 (联系电话)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图片。 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三、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学 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高级职称人员
营业执照号中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初级职称人员
经营范围
备注
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诺书等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或图片) (二)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供应商(企业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电子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五、技术部分 (格式自拟) 六、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资料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不属于中小企业的可不填报。 附件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电子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监狱企业(如有) 1、政府采购政策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2、附证明材料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附件4: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资产总额***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5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采购人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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