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招标: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管控专家服务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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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南 濮阳市 | 采购单位 | 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管控专家服务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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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管控专家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www.pysggzy.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8月11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濮示范竞磋-2026-2
2、项目名称: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管控专家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810,000.00元
最高限价:***元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预留金额(元)
1
E4109005080D04977001001
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管控专家服务项目二次
***
***
是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一、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运行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效能;二、开展污染热点区域溯源排查与综合治理对策研究;三、搭建无人机监测体系,实现臭氧及前体物专项监测;四、多设备联动排查,开展污染管控效果科学评估;五、常态化输出空气质量分析报告;六、按需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及污染处置清单;七、构建大气防治绩效管理体系,落实常态化考核工作,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1年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给予小微型企业供应商的投标报价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2.监狱企业视同中小型企业,享受中小型企业同等政策待遇。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没有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将被视为不接受投标总价的扣除,使用原投标总价参与评审。4.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 查询联系。
如需下载附件,请“阅读原文”访问官方链接
项目概况
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管控专家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www.pysggzy.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8月11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濮示范竞磋-2026-2
2、项目名称: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管控专家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810,000.00元
最高限价:***元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预留金额(元)
1
E4109005080D04977001001
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管控专家服务项目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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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一、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运行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效能;二、开展污染热点区域溯源排查与综合治理对策研究;三、搭建无人机监测体系,实现臭氧及前体物专项监测;四、多设备联动排查,开展污染管控效果科学评估;五、常态化输出空气质量分析报告;六、按需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及污染处置清单;七、构建大气防治绩效管理体系,落实常态化考核工作,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1年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给予小微型企业供应商的投标报价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2.监狱企业视同中小型企业,享受中小型企业同等政策待遇。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没有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将被视为不接受投标总价的扣除,使用原投标总价参与评审。4.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 查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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