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联合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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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南 郑州市 | 采购单位 | 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联合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联合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联合采购项目进行招标,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联合采购项目
二、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联合采购项目,拟通过招标采购选定1家中标人,为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三、服务期限:1年
四、服务要求:按招标人要求执行。
五、招标信息:
开标时间:2026年4月21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华书店广场B座4楼会议室(中招联合)
六、评标结果:
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投标报价(含增值税):***元
第二中标候选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投标报价(含增值税):880000元
第三中标候选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投标报价(含增值税):810000元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 标 人: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
联 系 人:马老师
电 话:13811902027
招 标 人: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1号中弘卓越中心A座
联 系 人:黄老师
电 话:15837905781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B区1806室
联 系 人:苏彭飞、杨帅鑫、崔钟文、王龙飞
联系电话:***
邮箱:1654252806@qq.com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候选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2026年4月21日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联合采购项目进行招标,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联合采购项目
二、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联合采购项目,拟通过招标采购选定1家中标人,为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三、服务期限:1年
四、服务要求:按招标人要求执行。
五、招标信息:
开标时间:2026年4月21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华书店广场B座4楼会议室(中招联合)
六、评标结果:
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投标报价(含增值税):***元
第二中标候选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投标报价(含增值税):880000元
第三中标候选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投标报价(含增值税):810000元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 标 人: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
联 系 人:马老师
电 话:13811902027
招 标 人: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1号中弘卓越中心A座
联 系 人:黄老师
电 话:15837905781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B区1806室
联 系 人:苏彭飞、杨帅鑫、崔钟文、王龙飞
联系电话:***
邮箱:1654252806@qq.com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候选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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