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洛阳热感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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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河南 洛阳市 | 采购单位 | 洛阳热感科技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陕西秦洲明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YGX-ZFCG-2025-131号
二、项目名称: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洛阳热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蓬莱路2号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25幢4层
被投诉人:陕西秦洲明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榆溪大道阳光商务大厦十楼1006
被投诉人: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地址:创业大厦22楼
四、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3日,我局受理“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投诉。投诉人投诉事项为:
(一)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委员会以投诉人“未单独做出谈判有效期”证明材料为由直接否决我公司投标,事实认定错误,直接损害我公司权益;
(二)本次采购评审过程存在程序违规,过程不透明,损害了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三)采购代理机构未经投诉人同意,将含有内部信息的《质疑函》公示于陕西省(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
(四) 采购代理机构公示出来的招标文件的详细内容中,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供应商单独承诺谈判有效期90个日历天的相关规定;
(五)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进行的质疑答复,均未做到实质性回复;
(六)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应遵循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价格优先为基本原则进行评审,但评审过程及结果未体现该原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核查,投诉人未响应谈判有效期事项,违反谈判文件第六部分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项 6.1 商务偏离表中备注第4条“供应商商务条款未逐条响应或者缺少响应内容的视为实质性未响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查,该投诉事项不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核查,投诉事项成立,依法依规处理。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经核查,同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已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经核查,响应文件已按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1、2、4、5、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成立,依法依规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榆横工业园区财政局
2026 年 02 月 06 日
二、项目名称: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洛阳热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蓬莱路2号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25幢4层
被投诉人:陕西秦洲明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榆溪大道阳光商务大厦十楼1006
被投诉人: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地址:创业大厦22楼
四、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3日,我局受理“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投诉。投诉人投诉事项为:
(一)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委员会以投诉人“未单独做出谈判有效期”证明材料为由直接否决我公司投标,事实认定错误,直接损害我公司权益;
(二)本次采购评审过程存在程序违规,过程不透明,损害了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三)采购代理机构未经投诉人同意,将含有内部信息的《质疑函》公示于陕西省(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
(四) 采购代理机构公示出来的招标文件的详细内容中,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供应商单独承诺谈判有效期90个日历天的相关规定;
(五)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进行的质疑答复,均未做到实质性回复;
(六)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应遵循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价格优先为基本原则进行评审,但评审过程及结果未体现该原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核查,投诉人未响应谈判有效期事项,违反谈判文件第六部分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项 6.1 商务偏离表中备注第4条“供应商商务条款未逐条响应或者缺少响应内容的视为实质性未响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查,该投诉事项不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核查,投诉事项成立,依法依规处理。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经核查,同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已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经核查,响应文件已按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1、2、4、5、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成立,依法依规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榆横工业园区财政局
2026 年 0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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