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商丘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备案的通告

所属地区:河南商丘市 发布日期: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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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河南 商丘市 采购单位 商丘市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工作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涉无人机管控工作,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新修订的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无人机“黑飞”防控工作职责,自即日起商丘市公安局全面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登记对象与范围
除用于军事、警务、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外,凡是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持有、使用的无人机(包括但不限于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以及自制、组装、改装和具备超视距飞行能力的所有无人机),均须完成登记。
二、登记方式
(一)线上登记
1、个人持有者可关注微信“河南公安微警务”公众号或通过支付宝进入“河南警民通”小程序,亦可下载“河南警民通”APP,依次点击业务办理—个人—治安业务—个人无人机持有者登记,实名认证登录后,进入系统提交相关信息完成登记。
2、个人、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无人机持有者使用电脑或手机,在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zzpt.henanga.gov.cn/wrj/或直接扫描附件二维码登录管理系统办理登记。同时,无人机持有者需按规定在国家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 平台网址:https://uas.caac.gov.cn)同步完成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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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维码)
(二)线下登记
个人持有者可到无人机使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个人持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照片及序列号;
2、单位、企业持有者: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人驾驶航空器购买凭证或来源证明、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照片和序列号。
三、登记备案注意事项
(一)现有民用无人机持有者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
(二)线上新购置无人机的持有者,须于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
(三)实体店新购无人机的,需在店内扫码完成登记;
(四)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于7日内通过原登记渠道更新信息;
(五)持有者应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公安机关将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持有者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法规,依法依规飞行,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六)在UOM平台申请飞行计划并经审核通过后,须携带“三证”(身份证、无人机注册证、驾驶证或执照)至飞行区域属地公安机关进行飞行备案。 
四、法律责任
(一)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1、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五十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商丘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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