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S210线卡房街道至胡河村湖北省界修复养护工程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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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河南 信阳市 | 采购单位 | 湖北省界修复养护工程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S210线卡房街道至胡河村湖北省界修复养护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合 同 协 议 书
新县交通运输局 (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S210线卡房街道至胡河村湖北省界修复养护工程 ,已接受 新县新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S210线卡房街道至胡河村湖北省界修复养护工程主要实施内容为:修复养护干线道路8.1公里。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投标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11)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2)施工组织设计安排;
(13)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14)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1)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贰万壹仟伍佰捌拾陆元整(¥***)。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李燕 。
5.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90 日历天。
9.因施工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或仲裁裁定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由此引发诉讼,双方约定由本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10.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新县交通运输局 承包人:新县新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2025 年 5 月 20 日
新县交通运输局 (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S210线卡房街道至胡河村湖北省界修复养护工程 ,已接受 新县新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S210线卡房街道至胡河村湖北省界修复养护工程主要实施内容为:修复养护干线道路8.1公里。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投标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11)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2)施工组织设计安排;
(13)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14)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1)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贰万壹仟伍佰捌拾陆元整(¥***)。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李燕 。
5.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90 日历天。
9.因施工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或仲裁裁定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由此引发诉讼,双方约定由本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10.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新县交通运输局 承包人:新县新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202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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