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温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1号)

所属地区:河南焦作市 发布日期: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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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河南 焦作市 采购单位 温县第二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鑫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温县第二人民医院老院区设备更新项目(核磁共振成像仪)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温财招标采购-2025-19
二、项目名称:温县第二人民医院老院区设备更新项目 (核磁共振成像仪)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4月17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唐昕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发路27号C栋1.2.3层
被投诉人:温县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慈胜大街1220号

相关供应商:河南时事通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东方路66号1号楼1层168室

当事人:鑫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森林半岛西门南鑫诚国际

五、基本情况
1.违反法定信息公开义务
2.曲解中小企业政策
3.背离公平竞争原则
4.高价中标无正当依据,评审过程失职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相关政策。
对该事项“单一标的”诉求认可。投诉人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则因货物报价中有非中小企业生产的货物未得到评审委员会认可,评审委员会并无不当,对其提出的“评审委员会对中小企业政策曲解”予以驳回。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的,应驳回投诉。
驳回投诉人关于项目纵容高价中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投诉请求。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的,应驳回投诉。
驳回投诉人关于高价中标无依据、评审失职的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温县财政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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