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河南省袁湾寨河灌区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专题服务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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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河南 信阳市 | 采购单位 | 光山县水利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河南省袁湾寨河灌区工程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标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河南省袁湾寨河灌区工程
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标
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 YWZHGQ-ZT-06
发包人(甲方): 光山县水利局
承包人(乙方): 河南省地质局生态环境地质服务中心
签 订 时 间: 2025年05月
签 订 地 点: 光山县
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报价书
四、合同条款
五、在项目实施开展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技术要求
六、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其它经双方确认列入合同的文件
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名称:河南省袁湾寨河灌区工程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标
合同编号: YWZHGQ-ZT-06
本合同协议书由 光山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河南省地质局生态环境地质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2025 年 5 月16 日签署。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陆万元)(小写:***.00 元),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附件(含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合同条款;
(5)在项目实施开展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技术要求;
(6)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
(7)其它经双方确认列入合同的文件。
二、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理解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三、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内完成 。
四、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合同条款的规定。
五、最终提交文件:成果报告、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及其他发包人需求文件。
六、付款方式:
1)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修改后的正式报告及有关部门正式批复文件后,视资金到位情况,由双方协商进行支付。
2)收款单位需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付款凭据(合同金额已含税)。
七、本合同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费用结清后终止。双方要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九、本合同书一式 捌 份,正本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陆 份,发包人 叁 份,承包人 叁 份。
发包人: 光山县水利局(盖单位章) 承包人: 河南省地质局生态环境地质服务中心(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号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0371-63895605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450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郑州南阳北路支行
帐 号: 帐 号: 41050167640809000008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报价书
四、合同条款
第一条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一、“发包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本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本招标项目发包人指光山县水利局。
二、“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合同,承担本招标项目工作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组织机构”指承包人派驻工程开展业务的组织,由项目负责人、技术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四、“承包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承包人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服务”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六、“正常服务”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七、“附加服务”指承包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八、“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承包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九、“天”指日历天。
十、“现场”指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一、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二条 服务依据
一、服务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服务合同等。
二、服务工作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应以现行有效最新发布为准。
第三条 通知和联系
一、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承包人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承包人。
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四条 一般责任和义务
一、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后,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工作大纲的总体安排向发包人提交两份详细的、分项目的进度工作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发包人控制进度的依据。
二、承包人在进行外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外业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三、承包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
四、承包人在进行外业时,如造成原有道路、桥梁等设的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工作量及合理的服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服务费。
二、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发包人所具有的资料、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三、发包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经双方协调,合理支付使用费用。
四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工作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五、发包人不得以压低服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服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六条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关于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在服务周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工作。
二、人员保证与变更
(1)承包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2)如果承包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承包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承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他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
(3)承包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承包人员,承包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4)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工作进度,提前完成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三、承包人在服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四、承包人除需承担在工作过程中的决策和指导责任外,对其工作范围外的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于承包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它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与赔偿
一、发包人的违约
(1)由于发包人变更签约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的工程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资料及文件,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方要求提前完成服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2)发包人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承包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二、承包人的违约
(1)承包人将服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发包人将有权终止合同,并计扣承包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服务工作,或未根据成果资料进行工程服务工作,发包人将计扣承包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3)承包人未能按期提交最终资料及文件的(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则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1%计扣承包人违约金。延期超过60天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
(4)因工作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服务费外,承包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服务费的赔偿金。
(5)所有违约金在投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在投标人服务费中扣除。
三、责任的期限
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服务最终文件质量的责任则是服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所有合同文件生效。承包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二、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附件(含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合同条款;
(5)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
(6)其它经双方确认列入合同的文件。
三、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5%。
(2)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服务工作完成后28天内无息退还(因承包人违约扣除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除外)。
四、延误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承包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至最低;
(2)服务工作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
(3)发包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承包人的工作期限/增付费用;
(4)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承包人无法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
五、变更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交变更工程服务文件,此类服务文件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已含入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六、推迟与终止
(1)发包人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协议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承包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
七、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 费用与支付
一、服务费用
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服务费用。
二、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用。承包人完成规定的工作之后应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办理。
三、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发包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澄清,此时,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澄清(以发包人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15天内(以承包人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发包人不予支付,直到承包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四、审查
承包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服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发包人有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五、服务费用的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颁布了新的政策、法规、标准导致服务费用的变化,由双方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六、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承包人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承包人提交工作成果的形式:工作成果需给发包人提供各项目电子版2份(每份均以U盘形式储存,并能正常打开使用),文字版10份,不含报送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和评审所需的文件。
(2)承包人负责提出成果的修改和完善,直到评审通过(项目批复完成)为止,评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第十条 其他
一、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
二、转包和分包
(1)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规定的服务任务转包。
(2)没有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不能将服务工作的任何部分分包。即使得到了发包人的同意,也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三、版权
承包人在服务工作过程中,应保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所有内容中均不得包含任何侵犯第三者知识产权的材料,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拥有承包人所提交服务最终文件的版权。发包人人有权为本工程之目的使用、修改或复制此类文件,事先不需要取得承包人的许可。发包人对所提供的资料拥有版权,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复制或出版,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提供版权和所有权,如有违背,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承包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在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发包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均由违约方承担。
五、在项目实施开展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技术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六、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
1、项目人员汇总表
七、其它经双方确认列入合同的文件
无
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标
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 YWZHGQ-ZT-06
发包人(甲方): 光山县水利局
承包人(乙方): 河南省地质局生态环境地质服务中心
签 订 时 间: 2025年05月
签 订 地 点: 光山县
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报价书
四、合同条款
五、在项目实施开展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技术要求
六、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其它经双方确认列入合同的文件
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名称:河南省袁湾寨河灌区工程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标
合同编号: YWZHGQ-ZT-06
本合同协议书由 光山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河南省地质局生态环境地质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2025 年 5 月16 日签署。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陆万元)(小写:***.00 元),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附件(含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合同条款;
(5)在项目实施开展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技术要求;
(6)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
(7)其它经双方确认列入合同的文件。
二、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理解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三、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内完成 。
四、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合同条款的规定。
五、最终提交文件:成果报告、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及其他发包人需求文件。
六、付款方式:
1)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修改后的正式报告及有关部门正式批复文件后,视资金到位情况,由双方协商进行支付。
2)收款单位需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付款凭据(合同金额已含税)。
七、本合同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费用结清后终止。双方要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九、本合同书一式 捌 份,正本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陆 份,发包人 叁 份,承包人 叁 份。
发包人: 光山县水利局(盖单位章) 承包人: 河南省地质局生态环境地质服务中心(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号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0371-63895605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450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郑州南阳北路支行
帐 号: 帐 号: 41050167640809000008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报价书
四、合同条款
第一条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一、“发包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本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本招标项目发包人指光山县水利局。
二、“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合同,承担本招标项目工作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组织机构”指承包人派驻工程开展业务的组织,由项目负责人、技术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四、“承包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承包人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服务”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六、“正常服务”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七、“附加服务”指承包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八、“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承包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九、“天”指日历天。
十、“现场”指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一、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二条 服务依据
一、服务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服务合同等。
二、服务工作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应以现行有效最新发布为准。
第三条 通知和联系
一、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承包人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承包人。
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四条 一般责任和义务
一、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后,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工作大纲的总体安排向发包人提交两份详细的、分项目的进度工作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发包人控制进度的依据。
二、承包人在进行外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外业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三、承包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
四、承包人在进行外业时,如造成原有道路、桥梁等设的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工作量及合理的服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服务费。
二、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发包人所具有的资料、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三、发包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经双方协调,合理支付使用费用。
四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工作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五、发包人不得以压低服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服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六条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关于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在服务周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工作。
二、人员保证与变更
(1)承包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2)如果承包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承包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承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他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
(3)承包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承包人员,承包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4)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工作进度,提前完成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三、承包人在服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四、承包人除需承担在工作过程中的决策和指导责任外,对其工作范围外的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于承包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它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与赔偿
一、发包人的违约
(1)由于发包人变更签约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的工程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资料及文件,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方要求提前完成服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2)发包人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承包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二、承包人的违约
(1)承包人将服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发包人将有权终止合同,并计扣承包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服务工作,或未根据成果资料进行工程服务工作,发包人将计扣承包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3)承包人未能按期提交最终资料及文件的(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则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1%计扣承包人违约金。延期超过60天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
(4)因工作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服务费外,承包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服务费的赔偿金。
(5)所有违约金在投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在投标人服务费中扣除。
三、责任的期限
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服务最终文件质量的责任则是服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所有合同文件生效。承包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二、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附件(含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合同条款;
(5)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
(6)其它经双方确认列入合同的文件。
三、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5%。
(2)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服务工作完成后28天内无息退还(因承包人违约扣除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除外)。
四、延误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承包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至最低;
(2)服务工作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
(3)发包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承包人的工作期限/增付费用;
(4)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承包人无法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
五、变更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交变更工程服务文件,此类服务文件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已含入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六、推迟与终止
(1)发包人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协议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承包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
七、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 费用与支付
一、服务费用
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服务费用。
二、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用。承包人完成规定的工作之后应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办理。
三、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发包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澄清,此时,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澄清(以发包人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15天内(以承包人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发包人不予支付,直到承包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四、审查
承包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服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发包人有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五、服务费用的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颁布了新的政策、法规、标准导致服务费用的变化,由双方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六、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承包人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承包人提交工作成果的形式:工作成果需给发包人提供各项目电子版2份(每份均以U盘形式储存,并能正常打开使用),文字版10份,不含报送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和评审所需的文件。
(2)承包人负责提出成果的修改和完善,直到评审通过(项目批复完成)为止,评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第十条 其他
一、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
二、转包和分包
(1)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规定的服务任务转包。
(2)没有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不能将服务工作的任何部分分包。即使得到了发包人的同意,也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三、版权
承包人在服务工作过程中,应保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所有内容中均不得包含任何侵犯第三者知识产权的材料,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拥有承包人所提交服务最终文件的版权。发包人人有权为本工程之目的使用、修改或复制此类文件,事先不需要取得承包人的许可。发包人对所提供的资料拥有版权,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复制或出版,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提供版权和所有权,如有违背,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承包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在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发包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均由违约方承担。
五、在项目实施开展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技术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六、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
1、项目人员汇总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年龄 | 职称或执业(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项目负责 | 宋高举 | 正高级工程师 | 41 | 职称证 | 正高级 | A202209011900639 | 地质水工环 | 社保已缴纳 |
技术负责 | 马红义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57 | 职称证 | 正高级 | A19150900038 | 地质(地质矿产) | 社保已缴纳 |
专家指导组成员 | 董永志 | 正高级工程师 | 53 | 职称证 | 正高级 | A19180900047 | 地质(地质矿产 | 社保已缴纳 |
专家指导组成员 | 赵建粮 | 正高级工程师 | 50 | 职称证 | 正高级 | A202209011900648 | 地质物化探 | 社保已缴纳 |
综合分析组成员 | 宋会香 | 正高级工程师 | 49 | 职称证 | 正高级 | A202309011900807 | 地质水工环 | 社保已缴纳 |
综合分析组成员 | 孟飞 | 高级工程师 | 40 | 职称证 | 副高级 | B202109021900583 | 地质水工环 | 社保已缴纳 |
报告编制组成员 | 吴煜宇 | 正高级工程师 | 48 | 职称证 | 正高级 | A202309011900805 | 地质水工环 | 社保已缴纳 |
报告编制组成员 | 牛娜 | 高级工程师 | 41 | 职称证 | 副高级 | B202309021900635 | 地质水工环 | 社保已缴纳 |
报告编制组成员 | 张公 | 工程师 | 35 | 职称证 | 中级 | C19032180900231 | 地质(水工环地质) | 社保已缴纳 |
野外调查组成员 | 王帅 | 高级工程师 | 41 | 职称证 | 副高级 | B202209021900505 | 地质水工环 | 社保已缴纳 |
野外调查组成员 | 杨昱珍 | 工程师 | 36 | 职称证 | 中级 | C19032180900241 | 地质(水工环地质) | 社保已缴纳 |
野外调查组成员 | 肖卓斌 | 工程师 | 34 | 职称证 | 中级 | C202209A3990006600036 | 地质水工环 | 社保已缴纳 |
资料收集组成员 | 黄继超 | 高级工程师 | 40 | 职称证 | 副高级 | B202009021900583 | 地质水工环 | 社保已缴纳 |
资料收集组成员 | 宋雪 | 工程师 | 39 | 职称证 | 中级 | C19032160900144 | 地质(水工环) | 社保已缴纳 |
七、其它经双方确认列入合同的文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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