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长葛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号)
【招标信用】长葛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号):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河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河南 许昌市 | 采购单位 | 长葛市公安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长葛市公安局2024年度新开办企业首套公章免费刻制服务项目(不见面开标)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长招采公字【2024】021号
二、项目名称:长葛市公安局2024年度新开办企业首套公章免费刻制服务项目(不见面开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2号楼6层720
被投诉人1:长葛市公安局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行政大道东段
被投诉人2:河南青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泰山路中段盛合丽晶东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载明“供应商提供所采用产品由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光敏印章型式检验报告得8分”的设置条件违反《反垄断法》属于不合理条件,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指定购买鉴定机构的鉴定服务的行为,因为取得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无论国有还是民营都是平等市场主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规定起鉴定结果都是合法的,违反构成国家强制规定且显失公平,同时指向取得了该特定机构的特定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采购人/代理机构对原质疑事项不予答复,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请求:(1)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成交结果,本项目成交无效,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原质疑事项完全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责令采购人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3)采购人/代理机构对原质疑事项不予答复,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责令限期改正为“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鉴于其显然构成情节严重,还应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发函要求给予处分并予通报。(4)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30日。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长葛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3日
二、项目名称:长葛市公安局2024年度新开办企业首套公章免费刻制服务项目(不见面开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2号楼6层720
被投诉人1:长葛市公安局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行政大道东段
被投诉人2:河南青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泰山路中段盛合丽晶东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载明“供应商提供所采用产品由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光敏印章型式检验报告得8分”的设置条件违反《反垄断法》属于不合理条件,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指定购买鉴定机构的鉴定服务的行为,因为取得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无论国有还是民营都是平等市场主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规定起鉴定结果都是合法的,违反构成国家强制规定且显失公平,同时指向取得了该特定机构的特定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采购人/代理机构对原质疑事项不予答复,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请求:(1)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成交结果,本项目成交无效,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原质疑事项完全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责令采购人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3)采购人/代理机构对原质疑事项不予答复,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责令限期改正为“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鉴于其显然构成情节严重,还应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发函要求给予处分并予通报。(4)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30日。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长葛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3日
剑鱼标讯河南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