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关于2024年第4期个人不良贷款(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转让项目转让公告

所属地区:河南郑州市 发布日期:2024-12-10

【招标信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关于2024年第4期个人不良贷款(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转让项目转让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河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河南 郑州市 采购单位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2024年第4期个人不良贷款(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转让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关于2024年第4期个人 不良贷款(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转让项目不良贷款转 让公告
本机构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依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和《银行业信贷资 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拟通过银登中心开展不良贷款转 让业务,现予以公告。 一、不良贷款基本信息
交易基准日20241001未偿本金总额(元)88,022,339.81
资产笔数(笔)1884未偿利息总额(元)2,731,660.78
借款人户数(户)957未偿本息总额(元)90,754,000.59
加权平均逾期天数133其他费用(元)28,180.33
单一借款人最高未偿 本息余额(元)628,037.23借款人平均未偿本息余额(元)94,831.77
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 42借款人加权平均授信额度(元)166,269.41
五级分类情况可疑 1454 笔;次级 392 笔;损失 38 笔
核销情况已核销 133 笔
担保情况概述信用 1884 笔
诉讼情况概述未诉 1816 笔;已判未执 39 笔;诉讼中 15 笔;已调解 12 笔;执行中 2 笔
备注若资产包中出现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情形,需将项目从资产包中剔除。
注1:若无特殊说明,本表格中“加权平均逾期天数”、“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借款人加权平 均授信额度(元)”按拟转让贷款本息总额加权平均计算。 注2:逾期起始点确定标准:贷款还款计划日未足额偿还本金或利息即认定为开始逾期。 二、时间安排 竞价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9日 17:00 竞价日:2024年12月23日 三、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线上公开竞价
竞价方式:多轮竞价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2024-12-23 09:30
自由竞价结束时间2024-12-23 10:30
延时周期(分钟)5
起始价(元)12,250,000.00
加价幅度(元)50,000.00
四、交易对象要求 1.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1)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 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 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及《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 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银登字〔2023〕1号)文件要求的受让方范围; (2)受让方 必须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平台完成开户手续; (3)受让方同意出让方交易条 件。 2.意向受让方申请渠道: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业务系统进行申请。 3.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需提供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需提供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省级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试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交易条件 1.通过项目挂牌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时,接受协议转让。 2.是否使用标准协议文本 不使用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标准协议文本。 3.是否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不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4.保证金要求: 本次竞价不收取保证金。 5.转让协议签署要求: 受让方应在竞价成功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按约付清价款,《资 产转让合同》最终以出让方的审批为准。 6.资金支付要求: 竞价款项在竞价成功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缴入指定账户。 出让方指定收取竞价款项的 账户信息: 户名:暂收个人信贷资产转让款项 账号:7392010127308000101 开户银行: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7.档案移交要求: 标的资产竞买成交后,请最终受让方到出让方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双方原则上需于 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移交手续. 六、其他要求 1.转让协议将明确约定:(1)我行垫付诉讼费用已纳入转让范围一并转让。(2)受让 方应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有暴力催收等可能损害出让方声誉的行为;未经出让方 授权,不得以出让方名义进行催收;如因受让方未履行前述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投诉或纠 纷,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赔偿出让方损失。 2.若资产包中出现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情形,需将项目从资产包中剔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雪娟 联系电话:15837166286 电子邮件:liuxuejuan_zz@citicbank.com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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