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永城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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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河南 商丘市 | 采购单位 | 永城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永城市日月湖开发建设中心景区清扫设备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永财公开招标采购-2024-55
二、项目名称:永城市日月湖开发建设中心景区清扫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永城市日月湖开发建设中心
地址:永城市永宿路中段
被投诉人2: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股
地址:河南省永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1.本项目技术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以特定参数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范围,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制造商产品,项目缺乏公平性,导致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或品牌,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2.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都纳入评审范围,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不满足技术参数的扣分处理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3.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违规设置区间分,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4.将十星品牌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七星级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无直接关联,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5.在评审时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要求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内容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6.招标文件付款方式未明确,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6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永城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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