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诚信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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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河南 平顶山市 | 采购单位 | 平顶山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诚信监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平财购〔2024〕27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与透明度,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有效履行,强化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平顶山市财政局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诚信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
健全采购人、供应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嵌入“信用河南(平顶山)”公示链接,通过联合惩戒对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在“信用河南(平顶山)”进行公布,分为“守信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并与“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实时共享。
二、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协同监管
对合同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日常监督依托信用评价将合同履约作为评价指标,并根据日常投诉、举报等进行不定期抽查,年度检查将合同履约行为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工作中。
三、明确履约奖惩措施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购人未按照合同履约,存在延期验收、拖欠支付款项等行为的,财政部门将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减少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金额。
供应商未按照合同履约,造成项目延期、质量不达标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并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及“信用河南(平顶山)”“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平台上进行公开曝光。同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合同履约较好的供应商,由采购人推荐后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布,并鼓励采购人对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中根据项目情况提高首付款比例、预付款比例并给予资金支付等方面的支持。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对发现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主动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违法违规行为隐瞒。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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