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长垣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采贷”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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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河南 新乡市 | 采购单位 | 长垣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进一步推进"政采贷"业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各代理机构:
为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帮助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政采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
2.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在征得中标供应商的同意后公示中标供应商联系方式,便于政银企沟通。
3.代理机构在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必须主动向中标供应商传达“政采贷”具体业务,使中标企业第一时间熟知相关政策及渠道,便于后续贷款业务与金融机构无缝对接、及时开展。
4.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主动询问供应商是否需要办理“政采贷”业务,积极协助好供应商办理“政采贷”,进一步缩短“政采贷”办理期限。
5.政府采购合同中资金支付账号应与贷款银行的开户账号保持一致,并作为此次采购唯一收款账号。在未取得采购单位和贷款银行同意前,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改收款账号,确需变更的需与金融机构、供应商协商一致。
6.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全力配合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办理“政采贷”业务,不得拒绝供应商办理“政采贷”业务的合理要求。
7.采购人在资金支付时,应当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注明的贷款银行和账号中,不得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回收。
长垣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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