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2026年度食品、商品抽检项目

所属地区:河南洛阳市 发布日期: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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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河南 洛阳市 采购单位 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2026年度食品、商品抽检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026 年 度食品、商品抽检项目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 洛老磋商采购-2024-5 招标采购文件编号: 老城政采磋商(2024)0015 号 甲方合同编号: 甲方: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甲方合同法律审核部门:洛阳市老城区司法局 签订时间:2024 年 07 月 12 日 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026 年度食品、商品抽检项目委托河南一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政 府采购。按照评委会评审推荐、甲方确定乙方成为本项 目 二 标段中标单位。现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文件 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老城政采磋商(2024)0015 号招标采购文件 2.投标文件 3.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6.保密协议或条款 7.相关附件、图纸及电子版资料 第二条 合同名称 服务名称: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026 年 度食品、商品抽检项目 第三条 合同总金额 本标段合同服务总金额:¥ 446900.00 元。 大写: 肆拾肆万陆仟玖佰元整 。 本合同总价款包括服务期间必须的日常物料、易耗品、工具、调试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内,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总批次不变 的情况下对抽检计划做适当调整,抽检费用保持不变。 因抽检批次变化而引起的服务费用的变动,在双方事先协商 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但因此而增加的服务费用不得 超过原中标金额的 10%。 第四条 权利义务和质量保证 1.乙方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5 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 版)等相关法规文件,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提供抽样 文件和抽样检验授权委托书,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 不得将甲方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 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 合同的必需范围内。 3.乙方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抽样检验任务。乙方及相关热 员应严格遵守抽检工作纪律和廉政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在 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或接受被抽检单位的 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 责任。 4.乙方要按照甲方年度抽检计划制定详细抽样方案,待 甲方同意后按照抽样方案执行。同时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 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 的培训和指导,使其熟练运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平台。 坚持食品安全抽检工作问题导向,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5.乙方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向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甲方抽检文件、任务委托书、抽 样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抽样检验告知书。 6.乙方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抽样,支付抽样相关费用。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乙方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 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 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7.乙方接收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 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将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 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要求入库存放。 8.乙方样品的收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应 符合实验室质量标准和规范,避免造成样品混淆、污染、损 毁、丢失、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 结论合格的,乙方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妥善 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 3 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自检 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 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 6 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9.乙方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 方法。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采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 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 10.乙方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加盖机构公章, 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乙方和乙方检验人员对出具的 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负责。并对相关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依 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对检验 机构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乙方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 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 于 6 年。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得 存在下列行为: (1)纸质原始数据与电子存储数据记录不一致的; (2)销毁、遗弃、隐匿原始记录的; (3)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不按规定传输原始数据的; (4)未按规定保存自动检测仪器电子记录数据的; (5)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数据记录不能对应的; (6)所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副本和发放的正本不一致 的; (7)报告所载明的时间与存档原始记录的时间相矛盾 的。 12.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规定的,乙方应当 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 数据、结果的; (2)超出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 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3)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暂停、注销,继续向社会出 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4)未按规定要求使用资质认定标识的。 13.乙方及相关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以下情形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1)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2)篡改、编造原始数据、记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3)伪造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签名,或者非授权签 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4)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 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真实的; (5)调换检验检测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 数据、结果的; (6)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形。 14.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现场检查活动,不得拒绝、阻 挠或逃避,现场检查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承检任务的参 考。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乙方是否按照计划及规范流程开展工作; (2)乙方用于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相关的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样品存放、管理体系、工作管理制度等相关条件 以及检验能力的符合性情况; (3)检验检测的原始记录,核查不合格样品、问题样 品报告、数据报送及结果分析、总结报告等材料;承担抽样 任务的,抽查原始抽样记录、样品流转信息等材料; (4)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等材料。 15.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组织的盲样考核和留样复核。参 加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能力验证,并将能力验证情 况报告甲方。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 付采购资金。 (1)经甲方确认的发票; (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署的《验收报告》(或按项目 进度阶段性《验收报告》); (3)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3.2024-2026 年度食品抽检经费根据工作进度分年度进 行支付,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完成抽检任 务数量为准。第一年付至合同价款总额的 33%,第二年付至 合同价款总额的 66%,最后一年付清所有剩余抽检费用。 第六条 验收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服务地点: 洛阳市老城区 。 验收时间: 年度食品、商品抽检任务完成后 。 验 收 地: 洛阳市老城区。 2. 乙方应对提供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包 括原始票据、影像资料等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 的服务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同时 要为复检提供无条件支持。 3.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不符合合同内容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 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 承担。 4.甲方可以视项目规模或复杂情况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验 收,大型或复杂项目,以及涉及专业服务内容的应当邀请国 家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也可以视项目情况 邀请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落标人参与验收。 5.第 1 款验收时间为最终验收时间,根据年度食品抽检 工作进度,本项目分 2 次验收,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6.如果合同双方对《验收报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 分歧后 3 天内给对方书面声明,以陈述己方的理由及要 求,并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服务 乙方应组建技术熟练、称职的团队全面履行合同,并指 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服务的落实,包括服务的 咨询、执行和后续工作。 项目负责人姓名:宋亚光 身份证号码:410621199404150016 联系电话: 13461990903 电子邮箱:353548379@qq.com 第八条 售后服务 1.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自服务通过最终验收 之日起 6 个月。若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高于此质 量保证期的,执行国家规定。 2.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对甲方所反映 的任何服务问题在 1 日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 1 日之内赶 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若问题在 2 日后仍无法解决,乙方 应在 3 日(小时)内免费提供服务的补偿、替换方案,直 至服务恢复正常。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 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 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分包 本项目不接受分包。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有欺骗行为(包括 投标资料造假),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本合同生效后,除《政府采购法》第 49 条、第 50 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 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 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内”,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 3、10、11、12、13 款”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 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 切损失及赔偿;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乙方 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 4、5、6、7、8、9 款”相关规定,造成抽样、送检、样品接收、检验、结果出具、备份样品保存等环节出现质量问题的,每发生一起样品质量 事故,甲方扣减乙方所承担抽样检验任务总费用的 5%。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 14、15 款”相关规定,不配合甲方组织的现场检查、盲样考核、现场复核的,甲方 扣减乙方所承担抽样检验任务总费用的 10%。 5.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抽样检验任务的,每拖延 5 天,甲 方扣减乙方当次所承担抽样任务总费用的 5%,如乙方拖延超 过 10 天,甲方有权终止其抽检工作并不支付任何费用。因 乙方逾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费用结算材料导致费用无 法支付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行政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 偿,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行政赔偿、甲方因被诉承担的诉讼相关 费用、甲方向乙方追偿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诉 讼费等)。 8.如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 讼时,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 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 9.其他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 解决。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 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证 明。未履行的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 方初步协商,并向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告。确定 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由双方委托国家认 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进行鉴定。前期需支付的鉴定费用 由乙方垫付,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 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 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3.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① 种方 式解决: ①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向洛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4.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 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 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 施细则》(2022 版)等相关法规文件执行。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 49 条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办 理政府采购手续后,可签订补充合同,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洛阳市老城区市场 乙方:中检集 监督管理局 团(鹤壁)检验认证 有限公司 名称:(盖章) 名称:(盖章)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 216 号 地址:河南省鹤壁市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富 春江路与六盘山路交 叉口人工智能产业园 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合同法律审核(盖章):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银行帐号:252076970646 时间: 2024 年 07 月 12 日 时间:2024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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