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汤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汤财〔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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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河南 安阳市 | 采购单位 | 汤阴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汤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汤财〔2024〕32号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当事人:中旭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A座19层1915
一、基本情况
检查项目1名称:2022年汤阴县伏道镇前攸昙村组道路及排水管网项目
项目编号:安汤磋商采购-2022-45号
检查项目2名称:2022年汤阴县公安局公安专网信息化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安汤磋商采购-2022-4号
本机关在对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或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阻碍、对新成立的企业和中小企业差别待遇的情形。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豫财法{2022}1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旭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处罚如下: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 缴纳罚款程序和权利告知
中旭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入:
户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352201040000570
开户行:农行汤阴人民路支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中旭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汤阴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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