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罗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号)

所属地区:河南信阳市 发布日期: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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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河南 信阳市 采购单位 罗山县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罗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邮 编:301899
法定代表人:王森龙     联系电话:15231543234
被投诉人1(采购人):罗山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罗山县江淮中路11号   邮编:464299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采购代理机构):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华启聚源国际A座7楼   
邮编:450000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人因不满意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罗山县城市管理局采购环卫作业车辆及设备项目(项目编号:罗财公开招标-2024-12 包号:第一、二、三标段)”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 年3月2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4年3月26日予以受理。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参数具指向性和限制性,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品牌、项目缺乏竞争性和公平性。
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意争。
投诉事项3、将各类证书和专利优秀奖设置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将响应文件制作质量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
投诉事项5、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利于专家准确评审;且分值设置过于苛刻,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6、将投标报价同时作为实质性条款和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7、技术参数要求需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证明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且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8、将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作为加分条件不合理,属于设置的加分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9、有关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成本、限定投标人说明材料的内容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10、将提供实物图片证明作为评审要求不合理,实际是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属于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投标成本,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11、付款时间没有明确,缺乏明确的时间点。
投诉事项12、未在质疑回复函中告知质疑人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事项,依法履行相关职责,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逐项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内容。
三、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经查看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及投诉事项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资料,鉴于投诉人在投诉前已对本项目进行举报,本机关决定一并处理,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3、4、5、6、7和10: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已细化,能够量化的已量化,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财购〔2020〕4号)相关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8: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作为加分条件符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9: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指标人的报价,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12:未在质疑回复函中告知质疑人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违反了财政部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加强学习,及时整改。
与投诉相关的事项,本机依法履行相关职责,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内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相关当事人权利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或信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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