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购投〔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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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河南 安阳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购投〔2024〕1号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安阳市财政局于2023年12月21日受理了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阳市城市管理局施划、清除机动车停车泊位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安财竞谈-2023-68)的投诉。经调查论证,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投诉人: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被投诉人: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谈判小组针对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包一的投标评审过程中,未告知该公司已废标,而次日安阳市政府采购平台公布的成交公告与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投标平台系统公示结果却不一致。
投诉事项2:谈判小组对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包二的招投标过程中以“未提供营业执照。缺少营业执照”为原因废标,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在包一、包三和包四中也存在这种情况)
三、调查事实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涉及的谈判小组以安阳福达公司未提供营业执照为由判定安阳福达公司投标无效的投诉内容,本项目谈判文件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二、申请人资格要求规定“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又规定“3.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础性资格要求;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谈判文件对于同一资格条件作出重复性规定,文件本身存在歧义且规定不合理,造成供应商对资格条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产生误解,谈判小组又以安阳福达公司未提供营业执照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为由评定其投标无效,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投诉人的该部分投诉内容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认定包1、包2成交结果无效,撤销包3、包4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4年1月2日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投诉人: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被投诉人: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谈判小组针对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包一的投标评审过程中,未告知该公司已废标,而次日安阳市政府采购平台公布的成交公告与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投标平台系统公示结果却不一致。
投诉事项2:谈判小组对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包二的招投标过程中以“未提供营业执照。缺少营业执照”为原因废标,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在包一、包三和包四中也存在这种情况)
三、调查事实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涉及的谈判小组以安阳福达公司未提供营业执照为由判定安阳福达公司投标无效的投诉内容,本项目谈判文件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二、申请人资格要求规定“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又规定“3.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础性资格要求;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谈判文件对于同一资格条件作出重复性规定,文件本身存在歧义且规定不合理,造成供应商对资格条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产生误解,谈判小组又以安阳福达公司未提供营业执照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为由评定其投标无效,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投诉人的该部分投诉内容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认定包1、包2成交结果无效,撤销包3、包4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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