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沈丘县数字经济产业园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

所属地区:河南周口市 发布日期:202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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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河南 周口市 采购单位 沈丘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沈丘县数字经济产业园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沈丘县数字经济产业园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招标编号:YHZB-2023-001 ) 项目所在地区: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一、招标条件 本沈丘县数字经济产业园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 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59 万元,招标人为沈丘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项目位于周口市沈丘县经一街、经二街、纬五路围合区域,南侧为正在建设住宅 小区。场地现状为不规则梯形,三面环路,东西长约 275m,南北宽约 120m,总面积约 33000 平米。建设内容包含:园建、小品、给排水、照明、绿化工程等。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沈丘县数字经济产业园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沈丘县数字经济产业园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 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信息; 2、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3、乙方应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业务资源保证完成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明的工作内容; 4、乙方必须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本次服务工作; 5、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严格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为提供服务的员工按法律规定办理工伤、意外保险,并承 担相关费用。服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乙方人员或者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 部赔偿; 6、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出现侵权、索赔 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六条 知识产权归属 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中,本项目正式成果的知识产权归 甲 方所有。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信息,属甲 方的保密信息和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乙方应对该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 作出的披露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泄露或公开,并保证在本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同终止而无 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关信息已经被公开或事实上一方违反本条款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止,本 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乙方如有失密或泄密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甲方是否解 除合同,乙方均应当向甲方支付 100 元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各 自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如提供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及 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服务; 2、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有异议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 日起 3 日内予以解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参照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无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违约服务款额 3 ‰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服 务款额 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累计超过 3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甲方已支付款项,同 时,乙方向甲方支付 100 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延期付服务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服务费用的 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逾期付款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 应付服务费用的 3 %; 3、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或因一方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视为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服务费 用的 3 %缴纳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 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3 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
邮政编码: 156500 邮政编码: 230088
合同附件
1、投标人承诺具体事项:
2、售后服务具体事项:
3、保修期责任:
4、其他具体事项:
甲方(章) 签订时间 : 2023 年 11 月 24 日 乙方(章) 签订时间 : 202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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